马航事件涉及的系列国际法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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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事件涉及的系列国际法相关问题
※马航事件引发的热点法律问题
一个伊朗人用他人遗失的意大利护照在泰国通过中国南航网站买了马航往北京的票准备偷渡去德国最后疑似消失在越南上空。

根据以上事件背景,回答如下问题:
1、伊朗人的家属有权向哪家航空公司索赔?
2、意大利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如提起诉讼,诉讼管辖地在哪个国家?
4、诉讼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5、如找不到飞机,保险公司赔付吗?
6、飞机在陆上坠毁和在公海上坠毁主要有什么法律后果?
7、如飞机永远找不到,乘客的遗产如何分配?适用哪国的法律?
8、如飞机穿越时空隧道N年后又完好出现,且乘客均安然无恙,以上法律关系如何调整、恢复?
※关于本案的索赔时效问题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索赔在确认空难发生之日起两年能起诉就可以。

所以也不用担心因延误时机无法获赔。

即使如果一直发现不了飞机行踪(这种可能性很小),乘客可在飞机失去联系的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做出判决后即可。

当然宣布死亡只是个法律程序,如果两年后乘客安全回家,可撤销死亡宣告。

※关于索赔地点
单纯从法律角度,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都是蒙特利尔缔约国,所以乘客或家属可依据公约选择起诉的法院,马航的主营业地马来西亚和航程的目的地中国北京都是可选择的范围。

对于中国乘客或家属而言选择在北京起诉显然会方便很多,因为航空公司都投有责任险,所以完全不用担心在中国打赢官司而拿不到赔偿,即使航空公司以后破产应该也不会影响到受害者以后获得赔偿。

此外,北京法院因为审理过我代理的原告多达一百多人的空难案件,所以具有大型群体性空难案件的审判经验。

综上,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在中国或马来西亚起诉是最简单的。

但是从诉讼策略来看这样未必是最好的选择。

由于本案飞机制造商是美国的波音公司,所以本案就复杂了,可以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顺带着就把航空公司也在美国诉了。

坦率地说,由于美国的赔偿是全球最高的,所以我们一般会把发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空难都会拿到波音的总部芝加哥法院去起诉,这些来自异国的空难案件有可能会被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这样就不得不杀回空难发生国再起诉,所以可能时间花的会比较长,但是有些案子可能会在还没有被驳回前或在上诉过程中就调解了,因此有可能获得较高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
如果在中国或马来西亚根据公约起诉,首先要看承运人马航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任何过错(例如飞机是被恐怖分子炸毁的或着突然被导弹、雷电等击中),则承运人的赔偿是以十万特别提款权为限。

特别提款权的计算有些复杂,而且是变动的,应按判
决当日的货币价值来计算。

估计是计算太复杂了,律师们也算不清,所以我代理了十年多的空难案件还真没见过一起赔偿是按这个计算的。

因为空难案几乎都是调解结案,实际给的都是整数,没有带零头的。

如果承运人存在过错,则不适用责任限额,但问题在于即使没有限额,如何计算仍是个问题,因为中国不像美国可以让陪审团估计个数额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案子在美国起诉就算就简单了,在美国起诉原告无需自己计算索赔数额,交给陪审团裁就很省事,如果律师们坐下来谈判也可能会在一百万美元左右解决。

当然也可能被驳回,换战场再战。

好运气在诉讼中也非常重要。

※国际航空事故法律处置一般规则
1、如果不幸遭遇空中事故,乘客及家属可以依据什么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空难事故一般通用《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该公约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适用于处理全球航空事故的保险理赔事务。

中国、马来西亚均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

此次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约国,因此,针对航空公司的责任,应遵循这一国际公约。

2、如果不幸遭遇事故,乘客及家属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对于所有空难罹难者及受伤乘客来说,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得到赔偿。

一类是商业保险,包括乘客本人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

这类保险对保险责任和赔付金额有详细的规
定,理赔过程也比较简单。

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在机票的价格中就已包含了商业保险的费用,因而具有强制性。

另一类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

责任赔偿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理赔过程也较复杂,因而在空难发生后,赔偿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责任赔偿上。

3、事故当事人及亲属可选择在什么地方主张索赔?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失事航班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可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第35条对于国际空难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简而言之,罹难的中国乘客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

另外,由于该航班为美国波音公司制造,如果该空难被确认为责任事故,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长臂管辖原则”,乘客还可选择在美国起诉。

我国空难事故中“包头空难”曾循此先例。

4、如果确认为空难事故,旅客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并不确定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是否为唯一责任主体。

该航班为美国波音777-200机型执飞,由吉隆坡机场起飞,如果调查结果与机械故障或者人为因素有关,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飞机发动机制造商普惠公司、吉隆坡机场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索赔对象。

5、索赔是否有时效限制?
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同时,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

6、责任赔偿应当采用什么标准?
关于赔偿责任的计算,《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确立了双梯度责任制度:
第一步是不管航空公司有无过错,不管责任归属如何,应当无条件、即时向遭受人身伤亡的旅客承担最高额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约相当于17.5万美元,即108万人民币左右)赔偿,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豁免,包括因第三人导致的事故。

第二步是,除非承运人能证明乘客的损失不是由于其本身造成的,或者证明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否则须向旅客承担没有上限的责任赔偿。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一发生损害,航空公司就应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责任。

索赔人实际能得到多少赔偿,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

如果索赔人证明的实际损失小于10万特别提款权,航空公司承担的数额也就在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根据我国民航总局2006年正式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第二款“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之规定,乘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

而根据美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及空难赔偿的相关判例,罹难者家属所获赔偿金额至少为150万美元,有的甚至更高。

7、航空公司是否会有经济能力来作出赔偿?赔偿来自哪里?
一般来讲,商业航空的每架客运飞机至少有15亿美元的责任险。

参照这个数字,假设一架承载300人的飞机坠毁,无人生还,每户获取500万美元的赔偿仍不会超出此保额。

这一赔偿是来自航空公司的保险。

如果波音公司也有过错的话,它的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

8、如果乘客有其他保险,在接受航空公司以外保险赔偿后,是否会影响到航空公司的理赔?
有些保险公司会在赔偿合约中要求受惠人将索赔权利转移给该保险公司,因此,建议在与任何人签署文件前交由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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