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税务筹划——通过建立常设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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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税务筹划——通过建立常设机构进行税务
筹划
时间:2010-03-14 23:46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在经合组织(OECD)和联合国分别起草的《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为常设机构规定了以下判别标准:第一,它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二,当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在根据第一条难以确定时,此条作为前者的补充和法律参考。各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许多是按以上标准来定义常设机构的。这样,跨国纳税人可以根据所从事的一项或多项免税活动或利用服务公司进行节税。例如,当我国某毛皮加工公司想了解北欧、北美国家关于裘皮服装行业对毛皮的需求情况并寻求合作伙伴时,就可在丹麦、加拿大分别设立一专门为该公司搜集北欧和北美国家裘皮服装信息的机构。根据中国分别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泰国、新加坡等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规定,以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搜集情报为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所以毛皮加工公司可利用设在丹麦、加拿大两国的机构,来承担与相关企业订货合同的、除代表本公司签字之外的全部谈判协商任务,从而成功地回避这两国的税收管辖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当一个跨国公司进行国外投资时,可选择设立常设机构(如分公司)和组建子公司两种方法。如果公司选择了设立常设机构,那么下一步就涉及利润分配方式了。国际上通行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分配法,即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行计算成本利润,进行独立经济核算。选择这种方式,成本和收入就难以转移,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不大。二是间接分配法,就是将总机构和国外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并将其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润分摊到每一常设机构身上,一般是采用平均分配法。按照这种方式,成本利润的转移常依据总机构所在国和各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情况而定,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我国某一非银行保险业的跨国公司,在本国境内设总公司,又分别在香港、新加坡、泰国设立三家分支机构。1998年税前利润依次为19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共计3000万元。这四国(或地区)的所得税率依次为33%、16.5%、27%、30%。则:总机构应纳税=1900×33%=627(万元)驻香港机构应纳税=200×16,5%=33(万元)驻新加坡机构应纳税=300×27%=81(万元)驻泰国机构应纳税=600×30%=180(万元)总税额=627+33+81+180=921(万元)总税负=921÷3000×100%=30.7%若把在我国境内的总机构与其他常设机构视为同一法律主体,采用算术平均法分摊,则结果如下:各机构平均收入=3000÷4=750(万元)全球总共应纳税=750×(33%+16.5%+27%+30%)=798.75(万元)总税负=798.75÷3000×100%=26.63%两者相比,后者将应纳税额减少了122.25万元。分公司面临的将是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对它的影响:首先,分公司应就自己的利润向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同时,分公司在所在国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它应向所在国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收。除了所得税外,还包括财产税、资本税、增值税以及各种地方税等。其次,分公
司的税后利润被汇回总公司所在国、并入总公司总利润后,还要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为了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双重征税,居住国一般允许总公司就总利润纳税时抵免其分公司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收。在计算总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可以扣除其向总公司支付的有关管理、咨询、营销和其他类似的劳务费用。但是,国际税收协定中订有专门条款,对这类扣除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有很大的弹性,各国税制和税收协定又存在着差异,跨国集团可以利用这点来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在增值税纳税方面也有其特点。如果分公司与第三者公司(即非集团内部公司)进行交易,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同一跨国集团内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则可免于缴纳增值税。例如,某英国总公司的应税所得为100000英镑,其中10000英镑为外国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公司已在其所在国缴纳了所得税1000英镑,税率为10%。该总公司在英国应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税所得:100000英镑所得税(33%):33000英镑外国税收可抵免额:1000英镑在英国的应纳税额:32000英镑实际税率=应纳税总额÷应税所得总额×100%=33000÷100000×100%=33%现在再设分公司所在国的税率高于英国的税率,为40%(即对10000英镑的分公司应税所得征4000英镑的所得税)。该总公司在英国应纳的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税所得:100000英镑所得税(33%):33000英镑外国税收可抵免额:3300英镑(外国税收在英国的可抵免限额为10000×33%=3300英镑,分公司在所在国已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700英镑不能抵免。)在英国的应纳税额:29700英镑实际税率=应纳税总额÷应税所得总额
×100%=(29700+4000)÷100000×100%=33700÷100000×100%=33.7%(超过英国所得税税率)应当指出的是,去国外开展任何一项经营活动在初期阶段往往可能出现亏损。作为税收惯例,总公司所在国一般允许用国外分公司的这些亏损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因为总公司通过国外的分公司在其他国家的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它的应税所得总额理应包括来自所有国外分公司的利润,而分公司的亏损自然也能冲抵总公司的利润。这一点正是分公司在税务筹划中的主要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