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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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纤局棉发[2004]35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纤维检验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纤维检验局中纤局棉发[2004]35号 2004年6月29日)

第一条为维护棉花市场秩序,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保证期货交割棉花(以下简称交割棉)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割棉质量和数量的公证检验按本办法执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交割棉的公证检验,并出具《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证书》

(以下简称《公证检验证书》)。

第三条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交割棉公证检验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工作。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具体承担公证检验任务。

第四条承检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纤局认可后方可承担交割棉公证检验工作:(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及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二)具有满足公证检验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具有棉花质量检验师资格证书。(三)具有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交通及通讯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实验室基本条件。

第五条承检机构工作职责:(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后,负责与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棉花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二)负责完成衡重、抽样、回潮率检验、含杂率检验、核实件数等现场公证检验工作。(三)负责完成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进行的公证检验项目。(四)出具《公证检验证书》。

第六条仓库在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二十四小时(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郑商所申请报验,郑商所在接到仓库申请报验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向中纤局报验。报验须填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仓库对同一货主一日内进库的多个批次棉花用一个报验号集中报验,每批重量应与交割单位基本一致。同一仓库一日内报验的总量不能超过该仓库最大日装卸能力。

第七条中纤局自接到《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申报单》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向具体承检机构下达《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书》。承检机构接到《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任务书》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与仓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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