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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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承诺备案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范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承诺备案
第三条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实行承诺备案制度
凡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的汽车维修企业需与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签订《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承诺书》(附件1),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对具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资质的企业进行业务备案。
第四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资质要求
(一)深圳市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二)上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必须是AA或以上等级;
(三)具备相应车型二级维护作业要求的工位和数量,并在每个二级维护作业工位上安装符合“深圳市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要求的监控摄像、录像设备;
(四)具有2名或以上取得二级维护监督员资质的人员。
第五条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备案需提交资料
(一)《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申请表》(附件2);
(二)《深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承诺书》;
(三)企业二级维护作业管理制度;
(四)企业二级维护工位示意图(指定工位);
(五)二级维护作业人员列表;
(六)二级维护监督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及法人委托书。
第六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备案流程
(一)汽车维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
(二)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按资质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备案;
(四)开通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系统。
第七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工位管理
(一)指定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工位并明确工位数量,每个工位每天最多作业5台车;
(二)每个工位上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录像设备,并悬挂或张贴二级维护作业工位标志;
(三)如需调整(增加、变更、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工位,由企业提出申请,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监督员的管理
(一)监督员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监督资格证;
(二)每个企业推荐2名取得监督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该企业监督员,负责对本企业二级维护作业进行监督及办理备案,如需调整(增加、更改、取消)监督员,由汽车维修企业提出申请,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进行审核并备案;
(三)监督员须对二级维护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二级维护作业达到《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并在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单上签名;
(四)建立监督员信誉考核制度,由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每年对监督员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需在醒目位置悬挂二级维护业务标
志牌。业务标志牌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统一样式,统一发放。
第十条汽车维修企业如需暂停或终止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业务,应向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终止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申请书;
(二)法人身份证或经办人身份证(如非法人前来办理,需法人委托书),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审核备案;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至少每六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2次。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至少每四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3次。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已备案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和要求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执行,并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第十三条在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时必须打开摄像
设备,保证其在正常工作状态。
摄像头必须固定并对准作业工位,不得使用视频转换器,上传图片应确保清晰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统上传图片必须要有两张,应能看清车牌号码,第一张图片应能够看到车辆轮胎已拆下,第二张图片应能看到车辆轮胎已装上;
(二)合格单上的监督员必须是系统备案监督员。
第十四条在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时必须保证录像
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该工位二级维护作业进行全程实时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两个月。
第十五条如遇突然停电、网络故障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无法工作,汽车维修企业应及时联系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排除故障。在停电或故障期间,不得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营运车辆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维修合同、维修项目、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及维修作业过程录像等,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存档。
第四章作业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单;
(二)二级维护提示卡。
第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