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基本概念及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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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基础知识及原理

一.基础知识

船舶浮性:船舶浮性是指船舶在各种转载情况下具有漂浮在水面上保持平衡位置的能力。船舶型长:沿设计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水平间距,无舵柱的量至舵杆中心线。船舶型宽:在船舶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至另一舷外缘之间的水平间距。

船舶型深:在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上层连续甲板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船舶型吃水: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船舶平均吃水:平均吃水也称等容吃水。船舶任意倾斜状态下的排水量与其某一正浮状态下的排水量相等,则该正浮状态对应的吃水即为船舶平均吃水。小倾角纵横倾条件下,平均吃水也是船舶正浮时漂心处的吃水。实际运营中,是取船中两舷的平均吃水。

货物的自然减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其本身性质、自然条件及运输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重量上不可避免的减少。

货物数量的交接责任中交接人的责任:妥善包装,保证向承运人提供正确的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

货物数量的交接责任中承运人的核对:装货或卸货港,承运人对货物数量有所怀疑,可进行检查,如不符,有权向货方收取一定数量的违约赔偿金。货方应对不符而导致的损失负责。货物数量交接中承运人的责任:船方应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货物数量短缺进行赔偿。保证向收货人提供与提单上相同的重量、体积或件数之一。

货物的亏舱:在装货时,无论货物堆装的技术如何完善,货仓的某些部位或空间都无法利用来装货,该空间或部位称为亏舱。

二、船舶载货能力

船舶常数:测定时的空船重量与船舶刚出厂时空船重量的差值。

三、船舶稳性

稳性:船舶受外力作用发生倾斜而不致倾覆,外力消失后能够自动回到原来平衡位置的能力。自由液面:船舶的液体舱柜中装有液体但未满舱时的液面。

静稳性曲线图:静稳性力矩或静稳性力臂与船舶横倾角的关系曲线图。

静横倾力矩:指其作用过程中极其缓慢,即在倾斜过程中不计及角加速度和惯性矩的横倾力矩。

动横倾力矩:在较短的时间内横倾力矩有明显变化、或突然作用在船上,即在横倾过程中计及角加速度和惯性矩。

四、船舶吃水差

过大尾倾对船舶营运的影响:船首底板易遭拍底,造成损害、操纵性能变差,易偏离航向、影响了望。

适宜尾倾对船舶营运的影响:提高推进效率,航速增加、舵效变好,操纵性能变好、减少甲板上浪,利于安全。

五、船舶强度

强度定义:船体结构抵御内外力作用的能力;船舶结构抵抗船体发生变形或破坏的能力。总纵强度:船舶结构抵抗船体沿船长方向发生弯曲或变形的能力。

船体纵向弯曲或变形的原因:船舶所受重力和浮力沿船长方向分布不一致造成。

局部强度:船舶结构抵抗船体局部发生变形或破坏的能力;船舶局部结构抵抗内外力作用的能力。

扭转强度:船舶结构抵抗船体沿船长方向发生扭转变形的能力。

六.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存储和装卸过程中,如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国际危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海运包装危险货物,自2004年1月1日起,规则的绝大部分在国际海运危险货中已具有强制性。

《水路危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但不适用于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闪点Fp:在试验条件下,易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不连续闪火现象的最低温度。

杂类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具有危险性,但又未列入其他各类中的物质;温度等于或超过100摄氏度时交付运输的液体物质和温度等于或超过240摄氏度时交付运输的固态物质。

危险货物积载的一般原则:

1.易燃易爆货物远离一切热源、火源、电源和生活工作区

2.有毒放射物质远离生活区

3.强烈化学性物质,清除舱内不兼容的残留货物

4.遇水放出可燃气体的货物应配于水密,干燥和通风良好的货舱,与易发散水汽的货物分舱装配

5.符合舱面积载条件的应在舱面积载

6.海洋污染物应优先选择舱内积载,若选择舱面积载时,必须加以良好的保护盒遮蔽。

7. 5.2类仅限舱面积载

8.危险品积载应确保不影响船舶的安全操作设施

9.所选舱位应保证危险品最先装最后卸

舱面积载的条件:

1.需要经常检查

2.需要特别接近检查

3.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或能产生剧毒蒸气或对船舶有严重的腐蚀作用

4. 5.2类

MFAG指南:MFAG为《国际船用医疗指南》的化学品增补本,本指南中的治疗方法是针对危险货物海上运输中事故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不包括故意摄入有毒物质。

船舶承运危险货物的条件:

1.船舶应是以液体燃料为动力的钢式船舶,必须装置避雷针

2.电器设备及电缆应处于良好状态

3.通风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

4.全船消防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

危险品的监督管理:

1.船舶载运进口、出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或离港前一天(24小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2.若船舶要求PSC监装并签发“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应于作业前3天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配积载图,经港监批准后的配载图不得任意更改

3.危险货物的船舶,均应主动接受主管机关(海事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装卸爆炸品、易燃液体时港内应划定禁火区(50m),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5.在装卸电感应爆炸品或低闪点易燃液体时,不得检修或使用某些电器设备,不得同时进行加油、加水或拷铲等作业(岸上加水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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