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结算中的票据问题现状分析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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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结算中的票据问题现状分析及其对策在国际结算领域,票据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而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工具是票据。票据在结算中起着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远期票据还能发挥信用工具的作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国际结算的基石。正是依赖这些票据的使用和传递,资金才会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完成转账结算。票据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程度,因此,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产生的问题是国际结算领域的重要问题,关系着国际结算秩序的正常运转及国际间资金安全流通。本文将就国际结算中票据的法律适用、应用流通及电子票据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领域研究有所助益。

一、国际结算中的票据问题概观

(一)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特征

由于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被广泛应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中,其票据行为、票据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方面具有与一般票据不同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国际性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的首要特征就是票据行为的国际性。票据行为具有国际性是指同一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不是发生在一国境内,而是发生在不同国家。因此,由于在不同国家发生的票据行为引起的票据法律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国内法律关系,而是具有国际性。

2.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票据行为的国际性致使国际结算中票据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由一国法律调整。在国际结算中流通的票据,往往在一张票据上发生数个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法律制约之下的票据行为,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必然产生相互交错的法律适用关系,导致多层面的法律冲突。比如,一张汇票在甲国出票,乙国承兑,丙国背书,丁国支付,该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支付分别牵涉甲、乙、丙、丁四国法律的适用,使同一张票据的所使用的法律规范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

3.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调整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调整方法,即通过同一实体法进行调整;二是间接调整的方法,即通过冲突法规则进行调整。

(二)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的作用及应用

1.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的作用

(1)信用和融资作用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买方获得货物或服务时,本应同时提供价款或金钱的对价,但实际提供的却是承诺付款的票据,即债务人承诺债权人的权利在一定时间界限内能够得到实现,这即交易商之间的信用。目前票据多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票,因为有银行信用的介入,可以转让的票据经背书等方式转让后可以流通,因此票据具有了社会信用的功能。由于票据是信用工具,因此特别是在承兑或远期票据情况下,为了资金周转的便利,持票人可将未付款或未到期的票据在贴现市场贴现,或卖给其他愿意买入票据的人,或作为获得其他来源资金的担保,以获得现金。这样,票据就成了融资的工具。

(2)支付和结算作用

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经常会产生在不4同国家间转移一定款项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现金支付不仅存在携不方便、在途风险大的缺点,而且货币汇兑的问题及各国外汇管制的问题,也会增加现金结算的困难和风险。但是,如果通过在甲国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国凭票据兑换现金的方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金钱的转移,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价款的支付和以现金为内容的结算,节约了国际通货的使用,避免或减少了先进输送和汇兑及其管制的困难和危险,从而加强了国际间的结算安全。现在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和结算制度,如国际清算银行、欧洲清算银行和设立于卢森堡的票据交换清算体系工作中心,都利用票据进行国际清算和汇兑。

(3)资金和流通作用

由于票据具有上述的作用和特点,票据在一定程度上有替代货币流通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是资金工具和流通工具。票据可以经背书不断转让,且每一次转让,其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都有担保义务。因此转让的次数越多,票据付款的担保人越多,票据的流通价值越高,替代通货的作用就越大。目前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和电子化,票据特别是汇票和本票的功能大大加强。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

5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2.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应用

当国际结算从现金结算过渡到非现金结算时,票据成为重要的用以抵销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支付工具,在国际结算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通常,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国际结算方式中都需要运用票据。

(1)在汇付中的应用

在汇付结算方式中,票汇是借助于票据进行结算的。票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联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汇入行依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固有特点,与汇付方式中的电汇、信汇比较,票汇有如下优点:第一、票汇取款灵活,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将汇票卖给任何一家汇出行的代理行;第二、汇票具有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第三、票汇可以节省取款手续,汇入行不必花时间和人力去通知取款人。

(2)在托收中的应用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无论是跟单托收还是光票托收,通常都有票据的运转。在跟单托收中,托收业务的委托人开具附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并选择使用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因而跟单托收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及承兑交单,其中即期付款交单使用的是即期汇票,而远期汇票则应用于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方式中。在光票托收中,一般不附带商业单据,托收的汇票亦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由于光票托收的金额一般都不大,实践中,即期付款的汇票比较多。

(3)在信用证中的应用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票据的运转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信用证支付方式均含有汇票的运作。在付款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信用证可以要求提交汇票,如要求提交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指定银行。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根据相符单据,对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承诺到期付款。受益人取得汇票的承兑后,可以在当地贴现市场或者向承兑行贴现,也可留待到期付款。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均要求即期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或通知行。可见,票据在信用证中的应用是相当广泛的。由于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有第一付款责任,应当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包括票据在内的各种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对票据的付款或承兑亦应按照操作程序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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