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参考标准(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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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参考标准(暖通)
1.检查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审查内容
2.1.设计文件审查
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
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1.
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2.2.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
2.2.1.地下汽车库排风;
2.2.2.排风系统防火阀;
2.2.
3.地下汽车库送风系统;
2.2.4.排风(烟)系统风口。
2.3.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
2.3.1.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方位;
2.3.2.机械防烟风量计算、系统位置;
2.3.3.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计算及防火阀的位置;
2.3.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2.3.5.有害气体排放。
2.4.空调、通风设计审查
2.4.1.系统设置;
2.4.2.新风量、正压值;
2.4.
3.调节阀设置;
2.4.4.保温材料的选用。
2.5.锅炉房设计审查
2.5.1.锅炉房布置;
2.5.2.进户管设置;
2.5.
3.油、气系统的设置;
2.5.4.锅炉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卫生标准。
3.审查要点
3.1.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要点
3.1.1.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6次/h。
3.1.2.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应设排烟防火阀,
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动关闭,排烟风机也连锁关闭。
3.1.3.对无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车库,在设置地下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且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3.1.
4.当排风和排烟合用一个系统时,下部风口应有阀门控制,上部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
10m/s,总排烟出风口的有效截面积应保证排烟效果。
3.2.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要点
3.2.1.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难间等,应分别设置自然
排烟或机械防烟系统。
3.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
应小于3.00㎡;
3.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3.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廊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廊面积的2%。
3.2.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3.2.3.机械加压送风量及各部位的余压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3.2.
4.加压送风机的位置及新风入口处应不受火烟的威胁。
3.2.5.排烟口应设在顶栅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3.2.6.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在防火墙处应设置防火阀,在穿越变形缝
时,在变形缝两侧应设置防火阀。
3.2.7.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3.3.空调通风设计审查要点
3.3.1.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应合理、相关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功能要求。
3.3.2.通风空调系统应注意空气品质,合理设计新风、排风系统,且按房间性质控制其正
压或负压值。
3.3.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调房间,正压值不应大于50Kpa。
3.3.
4.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必须的调节风阀,满足风量分配的要求。
3.3.5.各风口形式和位置布置应合理,满足气流组织的要求。
3.3.6.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
个防火分区;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3.3.7.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
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通风机房。
3.3.8.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4.锅炉房设计审查要点
3.4.1.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重油不超过5m3 ,柴油不超过1m3。
当锅炉总容量较大,
1m3不足供应20min可放大至30min耗油量,但不得超过2m3。
日用油箱间应设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设甲级防火门,并设灭火装置。
3.4.2.锅炉房每层至少有2个出口。
3.4.3.锅炉间外墙或屋顶至少有锅炉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3.4.4.锅炉本体各连接管均应采用无缝钢管。
3.4.5.排污须考虑一次性汽排放和排污水的降温措施。
3.4.6.锅炉房内的噪声应满足职业卫生要求,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3.4.7.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满足项目环评要求。
3.4.8.当2台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共用烟囱,水平烟道的长度超过5m应有泄暴装置。
3.5.设备材料选用审查要点
3.5.1.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3.5.2.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5.3.禁止淘汰产品的选用。
3.5.
4.除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及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