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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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财税问题的研究
作者:路璐
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8期
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40年,为我国的
经济发展贡献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物流行业在我国仍处于传统行业,特别是公路货运车辆的拥
有者超过90%为个体司机,众多物流企业处于“小散乱差”的情况。
在货运领域,“无车承运”模式自2016年开始推广,随后开始大规模运行起来。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方面,基本都是对“有车承运”制定了相关条例,而无车
承运方面基本空白。
无车承运人是指不拥有车辆但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他们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搭
建物流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进行集约整合科学调度车辆及零散物流资源,有效降低成本,
提高运输效率。但是,无车“无车承运人”的“无车承运”模式与国内早就存在的“有车承运”相冲突,“无车承运”不仅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很难,而且在税收、异地设点等方面存在诸多
障碍。
一、“无车承运”发展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步发展,淘宝、京东等线上业务量快速增加,以及公路基础建设的
快速增加,促使我国公路市场货运量剧增,传统承运人已经无法满足托运人需求的快速增长,
在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一大批无车承运人。虽然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但是通过从事组
织运输、货物分拨、优化线路等工作,无车承运人通过联合众多散乱的中小物流企业,促使形
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更好地满足了托运人的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在我国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平
台无车承运人进一步利用了信息技术整合车源和货源,通过有效的车货匹配和高效的运作,更
大程度地满足托运人的需求,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物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
双重身份,相较于传统货代,需要承担运输责任。
2015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国办发[2015]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依托互联网平台
的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的到国家政策层面的鼓励。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确认了无车承运人的合法性,是开展无车承运业务的税法依据。
国办发[201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允许道
路货运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开展运输业务,无车承运业务迈向实质性实施。
二、相关研究回顾
陈文[2017],常连玉[2017],金忠旭,郭显越[2017],任宪磊[2017],李征[2017],陈波
莅[2017],都阐述了我国开展无车承运人业务的重要意义,并针对我国道路物流业发展的现状
和问题,分析了“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无车承运人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平台促进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建议和对策。岳梦蝶分享了美国罗宾逊全球物流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无车承运人业务的经验,以及对我国开展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建议和对策。
上述研究对于开展互联网平台无车承运人业务的财税问题,分析得比较粗放,具体的问题
没有阐述得很清楚,本文将以C公司的线上无车承运人业务为例,阐述确认收入、成本相关财
税问题。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公司介绍
C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无车承运人平台即快到网在2015年10月正式上线,可以实现
线上车货匹配、车货交易、货物定位跟踪、购买保险等功能。2017年2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正式挂牌,2017年11月,被评选为浙江省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自平台上线至
2017年底,实现无车承运人业务收入超过2个亿。快到网无车承运人业务流程图如图1:
图1:快到网无车承运人业务流程图
(二)增值税率的选择分析
1、快到网承接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率的选择
C公司在建德成立全资子公司运营快到网无车承运人业务,取得了道路经营许可证,并且
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
完成运输服务。
上述业务内容完全符合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
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1%的增值税率。
2、无车承运人委托运输业务的增值税税率的选择分析
我国公路运输市场中有近91%的车辆为个体车辆,快到网平台实际承运人中100%为个体司机。快到网支付司机的运费有两种结算方式,30%的运费支付方式为加油充值卡,70%的运费支
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
支付油费部分,可以从油品供应商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圈存的消耗金额
开具;银行转账部分应由个体司机提供发票给快到网平台,但是个体司机遍布全国各地,而且
常年外地跑车,无法提供有效发票。针对个体司机的特点,快到网平台在建德当地税务局代理
个体司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3%的增值税率,普通发票增值
税不可以抵扣。
(三)收入成本的确认
1、收入成本的确认原则
C公司提供的无车承运人运输服务,在相关服务完成后,货主已确认收货,司机确认卸货,C公司和货主、司机分别结算款项后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收入成本确认的内容
为了拓展业务,C公司对支付司机的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支付给个体司机的租赁费与收
取的运输费价格较为接近,且代个体司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所有税费均由C公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