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医疗责任险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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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武当中西医结合医院PZEM201842030000000236
医责险特别约定
1、只承保具有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务人员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在被保险人处进修、实习的的医护人员不属于投保范围。未取得执业医师(护士)证书或被取消执业资格、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的以及在被保险人处进修、实习的的医护人员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投保人应如实提供投保执业医师人员名单和执业护士人员名单,并应将所有医护人员和病床数、年度手术人次数全部投保。不在投保名单中的医护人员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应当投保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未投保此附加险而因外请医务人员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在医院院区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不包括家庭病床、上门急救、救护车接送等医疗服务活动。
下列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如整形美容、体检等)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2)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的损害;
(3)被保险人的医护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造成患者损害;
(4)患者在医院就诊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的;
(5)场所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就医期间在医院内跌倒、滑到、摔伤、磕碰伤、斗殴、自杀、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5、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分为医疗事故责任限额和医疗纠纷限额两大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事故认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为准。医疗纠纷是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意料之外的不良医疗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病情发展迅速而猝死、速发性过敏性休克死亡,迷走神经反射致心跳骤停、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继发肺动脉栓塞死亡等“无法预料”与“难以防范”的不良医疗后果),未评定为医疗事故的各类医疗损害、医疗差错属于医疗纠纷。
本保险医疗责任和医疗纠纷的赔偿限额分述如下:
(1)医疗事故年度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其中,医疗事故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
(2)医疗纠纷,未评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责任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
6、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计算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申请本公司赔偿的,人民法院判决、医调委调解可作为赔偿依据。
7、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0元后再按90%赔付。
8、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在24小时内拔打95518电话报案,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报案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被保险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