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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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体到某一家下属公司,因为没有运输车辆而不能取得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享受不到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 策。 第四,关于非试点物流企业的问题。国税发[2005]208 号文 发出后,个别地方作了片面理解,指出,“凡不属于国税 发[2005]208 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名单范围内的物流 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律不予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其实,早在 208 号文出台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4]88 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就允 许,不论物流企业还是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 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8 号文是 88 号文的延伸,并 没有否定 88 号文,因此,非试点物流企业还应该执行 88 号 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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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关于第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第一批试点企业 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繁要求归入第二批试点。在 本年 5 月全国现代物流作业部际联席会议第 2 次会议上,就 把展开第二批物流企业试点作业列入本年的作业计划。联 合会作为职业中介组织在提出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 上,早在部际联席会议举行之前就活跃收集有关材料,现 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推荐了第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和基 本情况。第一批试点作业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应该赶 快扩展试点。
物流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
第一,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 这是当地税务部分提出的普遍问题,也是履行物流企业税 收方针首要遇到的问题。尽管,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 评价目标国家规范》,但这个规范的认定和履行还需求时 间。就现在状况看,还应该以九部分文件为根据。本文所 称物流企业是指具有或租借必要的运送东西和仓储设备, 至少具有从事运送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可以提供运 送、整理、仓储、装卸、加工、配送等一体化效劳,并具 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分挂号注册,实施独立核算、自傲盈亏、独立承当民事责 任的经济组织。 第二,关于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问题。尽管在国税发 [2005]208 号文中有这样的表述:“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承认归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以 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有关税收方针问题告诉如下。”但在 履行中,仍是有一些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不可以享受试点 方针。这里边需求清晰什么是所属企业,是全资子公司, 仍是肯定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 第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问题。自开票纳税人 有自有车辆数量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整合社会资源。特别 是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就集团本身来讲有足够的车辆,
第六,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有试点企业 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 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仍是不能享用试点政策。类似这 样的问题,也应该寻求一个处理的办法。 第七,关于仓储业发票税率偏高和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 题。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不只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利于一体化物流事务的展开, 也给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九,关于所得税属地缴纳的问题。国税函[2006]270 号 文,契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一致交纳所得税。但由于体 系的约束,许多企业还不可以享用这项政策。乃至每开一 个分支机构,当地都会要求从头登记注册,把税务联系留 在当地。这样很不利于网络型物流企业的开展。 第十,关于减轻税负和修养税源的联系。由于各地情况不 同,物流企业实践税负有比较大的差异。从总体上来看, 处理物流企业重复交税的问题,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担 负,不只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开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整 合,也有利于从全体上均衡税负,扩展税基,修养税源。 国家税务机关支持物流企业的开展,物流企业也要遵纪守 法、照章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