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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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和我县分担比例为8:2o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效益,保证教师待遇、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育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县通过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含人员经费和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信息技术费、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

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4、从2007年起,我校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学杂费。

5、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校方责任险等用于教学管理方面的开支。

7、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8、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9、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经费。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杂费。

第二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二章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与办法第三条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集中监管、统筹使用、分级预算、计划调控。

第四条学校会计加强对各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指导及使用的监管。

各学校费用由校长核准、经手人“两签”后,再报乡中心学校审批列支。

各学校费用收支仍在中心学校账套内分部门核算,以准确反映各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自下而上的预算编制制度。

年初,统筹管理的经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需要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报中心学校初审。

统筹使用的经费由中心学校牵头,各学校校长参与进行费用预算编制。

后由中心学校对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最后报教育局核准和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各校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高效顺畅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更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

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确保每一分钱用到学生身上。

第六条公用经费执行支出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管理。

各校预算及使用计划经上报并核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

各学校要制定实施预算计划,在学校内部把预算执行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活动资金支出超出xx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 据财政 国库支付 执行机构 报来
的《 预算支 出结算清单 》与人民银行划 的《 , 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 , 款凭l核 对尤误后列报预算支出 , 正 会计 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 会计分录为:
分 录为 :
借 : 下 级 往 来 与
一般预算支出 年度终了, 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借 :
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 结余 ,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 务 处理暂行规 定 )的通 知》 财 库 (
 ̄o4 10 )及地方财政部 门制 定 2o ]9 号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 了,根据上级部 门转来的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专项资金 预算文件

省级财政 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 ) 一 年度 当中 ,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 借 : 已结报支出 专项资金 由财政 部拨付 到省级财政 国 库单一账户 。 省级财政部 门根据人 民银 行 国库部 门转 来的收款凭 证 , 与上 做“ 级往来” 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 借: 国库存款 贷: 与上级往来 文件 , “ 将 与上 级往来 ” 资金转 作“ 补助 收入” 。会计分 录为: 借: 与上级往来
的免费教科 =资金 , 朽 根据 收到省级财政
1 . 国库支付执 行机构会计 。 财政
1 . 国库 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 财政
支 出 . 计 分 录为 : 会
( )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记账, 1 会 中央专项 资金财政 零余额账 户代理银 行转来的《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
书》 进行账务处理 , 会计分录为 :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 ) 与 下级往 来结算 清单 》 2 将《 ( 参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教育被公认为促进国家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面向城乡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地区差异,教育部将学生划分为“城市贫困生”和“农村贫困生”,并相应地制定了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于城市贫困生,补助标准按年度确定,并根据学生的年级进行差异化。

一般而言,补助金额会逐年递增。

而对于农村贫困生,补助标准则根据地区不同进行调整,以保证各地学生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

三、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

中央政府提供大部分资金,地方政府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量的补充。

为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的公平和透明,各级政府都将相关事宜纳入预算管理,并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

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完善的补助资金监管系统,加强资金使用的跟踪和核查,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制,以及加强对学校和家庭的监督和指导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防止各种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有效使用,各级教育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家访和问卷调查,组织社会力量进行第三方评估等。

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也能对补助经费管理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估,为今后的改进提供参考。

五、评价和展望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补助经费管理尚存在一些问题,如补助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资金使用的监督不够严格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城乡义务教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接下来,让我们对这一办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

这笔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同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按照规定分担相应的资金,共同为城乡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在经费的分配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了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等原则。

公平公正是要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都能获得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因地区、学校的差异而有所偏颇。

突出重点则是要把资金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倾斜,支持解决这些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注重绩效则要求资金的分配与各地义务教育工作的成效挂钩,激励地方政府和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那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具体可以用在哪些方面呢?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综合奖补等。

公用经费补助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

它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通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能够维持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旨在帮助那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他们能够安心学习。

这笔补助资金可以改善学生的生活条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确保每一个孩子都不会因为经济原因而辍学。

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保障校舍的安全,为学生和教师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是办好教育的重要前提。

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4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市和区(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成财教〔2008〕24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市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08〕1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支持方向是:(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城乡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石,为了解决城乡差距,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平等公正的教育,我国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分配。

一、补助经费的来源与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提供适当配套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

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首先要确保基本公共教育经费的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经费需求,重点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同时,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师生实际需求,开展特色教育项目。

二、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1.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该机构应具备教育、财政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保证经费使用符合规定和政策。

2.经费申请与审批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学校的指定账户。

3.经费使用与监督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安排,合理使用补助经费。

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4.信息公开与公示学校应及时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学校,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补助经费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落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重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数量和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后续经费申请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此外,社会各界和家长对补助经费的使用也有权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2016年12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无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7]6号)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及公用经费、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学校学杂费等其他事业收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可以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分配:县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乡镇学校及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而义务教育更是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

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对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中,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合理管理和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到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为了更好地推动城乡义务教育的发展,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经费分配不够均衡。

在一些地区,城市学校获得的补助相对较多,而农村学校由于条件相对较差,所需经费往往更多,但实际得到的补助却难以满足需求。

这导致了城乡学校在硬件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其次,经费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部分地区存在经费浪费、挪用等现象,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未能充分发挥补助经费的作用。

再者,经费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对于经费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难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经费分配机制。

要充分考虑城乡学校的实际差异,根据学校的学生数量、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分配补助经费。

对于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这些学校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学校的校舍建设、教学设备购置等。

二是加强经费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明确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禁将经费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开支。

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制度,学校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和报销管理,确保每一笔经费的支出都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经费管理办法

杨柳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食堂要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食堂聘用人员食品加工费、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

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

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

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学校会计和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食堂的帐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必须定期保存。

第五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如实验收入库,在采购员交来的清单上签字,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

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

每两个周做一次账,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可对原材料或物资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举报。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向就餐师生开展一次问卷调查,及时公布和反馈调查结果。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补助范围及标准(一)补助范围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3.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4.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及其他专项补助。

(二)补助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成本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经费申请与审批(一)申请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申请工作;2. 申请单位需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申请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计划;3. 申请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批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2.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3.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地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申请,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一)使用1. 补助经费应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及校舍维修改造等;2. 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及购置非教育教学设备;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二)管理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2.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台账,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3. 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经费分配与拨付(一)分配1.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下达的补助经费总额,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到各市、县;2.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拨付的补助经费后,应及时分配到各学校,并确保专款专用;3. 补助经费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学校规模、贫困学生数量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工程。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

此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城乡义务教育事业。

二、经费使用范围1、公用经费补助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安心学习。

3、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排查鉴定、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鼓励优秀教师投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提高农村教育教学水平。

三、经费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根据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补助经费,确保各地学校都能获得必要的支持。

2、突出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倾斜,着力解决这些地区和学校在教育资源方面的不足。

3、注重绩效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经费管理要求1、预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安排并严格执行。

2、专款专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4、账目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经费的收支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五、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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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应由市政府负担的支出,由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由乡(镇)政府负担的支出,由乡镇财政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列入乡(镇)级财政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督促乡(镇)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

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

如有违反,将追究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学校收取的寄宿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第十七条农村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学生所有,纳入市财政往来户管理,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往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农村中小学往来”专户。

学校可申请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要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捐资助学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与学生上学挂钩,严禁借“捐资助学”为名,向学生家长硬性摊派,搞变相集资。

接受的捐资助学资金须统一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结算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学校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财政票据。

收费票据由乡镇中心小学总账会计负责保管,出纳会计领用。

要明确职责,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领用、保管、结报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条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教师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实行市财政统一发放,具体做法是由各乡镇学校按规定考核后上报工资清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审定拨付经费、代发银行将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市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初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拨款计划。

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农村中小学校向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申请拨付手续,按年初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力度,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委托市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实际,乡镇中心小学要继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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