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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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教育质量,提
高资源利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范围和来源
第三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设施维护、教育教学装备更新、
文化体育设施更新、学生福利等方面;来源包括拨款、社会捐助、
学生个人缴费等。

具体范围和来源另行规定。

第三章公用经费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用经费管理规定、拨款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公用经费的使用和报销
第五条学校在使用公用经费时,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特殊情况需调整使用计划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公用经费的报销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报销凭证齐全,
合法合规。

财务部门将审查报销申请。

第五章公用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进行监督
和检查,包括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
调解决。

第六章法律法规及注释
第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教育体制和教育
管理的基本法律。

2、预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规定国家综合预算制度、管理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法律。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1.11•【文号】财科教[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我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效益,保证教师待遇、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并确保教育平稳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中央、省、市、县通过财政预算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含人员经费和用于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信息技术费、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及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

3、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4、从2007年起,我校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学杂费。

5、免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校方责任险等用于教学管理方面的开支。

7、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

8、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9、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10、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报的采购计划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滑集中心学校义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公用经费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财政局、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滑集办事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第二条明确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管理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公费旅游等方面的开支。

第三条各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各中小学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出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大力提倡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确保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心学校每次经费都要依据各校学生数和拨款标准及时把“义保”经费拨付到位,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第六条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各中小学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和使用公用经费,要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中小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要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会管理制度.公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数列报,报销手续完备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管理。

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录入:admin 2009-5-20 人气:68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6〕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附件: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含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资金)等。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了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每年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义务教育更是教育事业的基础。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国家设立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这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二、经费的来源和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在分配上,会综合考虑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人数、学校规模、教育质量、贫困程度等因素。

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发展的差距。

对于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会给予适当的倾斜和支持,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发展。

三、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公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三)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排查、鉴定、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用于支付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任教。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改善学生的营养状况。

四、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一)预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

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经费足额安排,专款专用。

(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

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经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规范经费的支出手续,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财库[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六年四月六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城乡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石,为了解决城乡差距,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平等公正的教育,我国制定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分配。

一、补助经费的来源与分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渠道。

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提供适当配套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

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首先要确保基本公共教育经费的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经费需求,重点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同时,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师生实际需求,开展特色教育项目。

二、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1.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该机构应具备教育、财政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保证经费使用符合规定和政策。

2.经费申请与审批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学校的指定账户。

3.经费使用与监督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安排,合理使用补助经费。

学校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透明。

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4.信息公开与公示学校应及时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学校,应及时进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补助经费的监督与评估为保证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落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进行评估和考核。

评估重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学生数量和结构、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后续经费申请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此外,社会各界和家长对补助经费的使用也有权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2016年12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1月1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主要包括:(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省份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村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三)效率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透明性原则: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第四条公用经费的分配应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需求、学生人数、办学条件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

第五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教学业务费:包括教学资料、实验材料、图书购置等;(二)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等;(三)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专业发展和继续教育;(四)学生资助:包括贫困学生资助、奖学金发放等;(五)其他经批准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工资福利支出;(二)基本建设投资;(三)偿还债务;(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公用经费的收支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专用账户,对公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公用经费管理,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三条公用经费是指用于维持、改善和运营学校基础设施、教育教学设备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第四条公用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

第二章公用经费的筹措第五条学校公用经费的筹措主要来源包括:1、经费拨款;2、社会捐助;3、学生费用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公用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公用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合理、有效、节约,并确保其用于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九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细则,并向师生家长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开和公示。

第四章公用经费的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督主要由以下单位和部门进行:1、教育行政部门;2、审计部门;3、社会监督机构;4、学校内部监督机构。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办学校:由直接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经费主要由负责拨款。

2、民办学校:由社会机构或个人创办和管理的学校,其经费主要依赖学生费用收入和社会捐助。

3、专款专用:公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分类管理:按照经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一。

附件一: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细则第七章结束语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办学校2、民办学校3、专款专用4、分类管理。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义务教育更是其中的基础工程。

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比例予以配套。

此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城乡义务教育事业。

二、经费使用范围1、公用经费补助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安心学习。

3、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用于支持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排查鉴定、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鼓励优秀教师投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提高农村教育教学水平。

三、经费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根据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补助经费,确保各地学校都能获得必要的支持。

2、突出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倾斜,着力解决这些地区和学校在教育资源方面的不足。

3、注重绩效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经费管理要求1、预算管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安排并严格执行。

2、专款专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4、账目核算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经费的收支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五、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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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应由市政府负担的支出,由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由乡(镇)政府负担的支出,由乡镇财政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列入乡(镇)级财政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督促乡(镇)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五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

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

如有违反,将追究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学校收取的寄宿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第十七条农村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学生所有,纳入市财政往来户管理,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往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农村中小学往来”专户。

学校可申请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要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规范捐资助学行为。

捐资助学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与学生上学挂钩,严禁借“捐资助学”为名,向学生家长硬性摊派,搞变相集资。

接受的捐资助学资金须统一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结算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学校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财政票据。

收费票据由乡镇中心小学总账会计负责保管,出纳会计领用。

要明确职责,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领用、保管、结报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二十条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教师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实行市财政统一发放,具体做法是由各乡镇学校按规定考核后上报工资清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审定拨付经费、代发银行将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

市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年初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拨款计划。

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6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乡镇政府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农村中小学校向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申请拨付手续,按年初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依法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力度,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委托市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实际,乡镇中心小学要继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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