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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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
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
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05]17号)执行。
第十条乡(镇)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自愿捐资助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第十三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应由市政府负担的支出,由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应由乡(镇)政府负担的支出,由乡镇财政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列入乡(镇)级财政预算。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县、乡(镇)两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督促乡(镇)财政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如有违反,将追究乡镇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学校收取的寄宿生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收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第十七条农村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属学生所有,纳入市财政往来户管理,由学校会计人员填制往来专用缴款书,直接在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缴入市财政“农村中小学往来”专户。学校可申请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农村学校要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规范捐资助学行为。捐资助学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严禁与学生上学挂钩,严禁借“捐资助学”为名,向学生家长硬性摊派,搞变相集资。接受的捐资助学资金须统一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结算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农村学校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借用、代开和买卖财政票据。收费票据由乡镇中心小学总账会计负责保管,出纳会计领用。要明确职责,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做好票据领用、保管、结报和核销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条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政策文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教师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实行市财政统一发放,具体做法是由各乡镇学校按规定考核后上报工资清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人员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审定拨付经费、代发银行将工资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