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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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第十七条 • 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 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 第十八条 • (1)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 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 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 (3)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 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 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 第十九条 •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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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1)对象包括旅客、行李和货物 (2)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 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 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 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2)国际性质并不因运输由几个 承运人通过订立几个运输合同完成, 其中一段包括国内运输而改变。
海牙议定书
《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一定书》
产生背景
• 自《华沙公约》生效后的20年,国际航空运输业迅猛发展,加 入《华沙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然而公约固有的一些缺陷在 实践中逐步暴露出来,各国在适用和解释公约时也产生了一些 矛盾和分歧。华沙条约从成立发展就遭受各方面的批评,主要 在两个方面:(1)关于旅客伤亡事故的赔偿限额标准太低 • (2)不同缔约国中的法院围绕“有意的不良行为”这个概念的 解释出现很大分歧。 • 1947年9月,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首次召开会议,将《华沙 公约》的修订纳入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日程。1955年9月,国际民 航组织在海牙召开国际会议,共有44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观 察员参加,会议通过了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全称《修订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63年8月1 日生效,截止2004年底,已有135个缔约国。中国于1975年10月 15日正式加入该议定书。
四、承运人的归责及免责条款
• 过错推定责任和责任限制原则。 • (一)过错推定责任:17、18、19条
• 免责事由:20条,21条 • 1、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采取这种措施为不可能时。 • 2、驾驶上、航空操作或领航上的过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 3、受害人过失抗辩。
• 法官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加害人必须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公约规定只要货物发生了损失,便推定承运人对此存 在过错,应当对相当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 过错。
四、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 • • 第二十二条 (1)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 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 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2)在运输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 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 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 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 (3)关于旅客自己保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个旅客所负的责任,以五千法郎为限。 (4)上述法郎是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 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 第二十五条 (1)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的不良行为,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 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这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 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2)同样,如果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之一在执行他的职务范 围内所造成的,承运人也无权引用这种规定。

四、承运人的归责及免责条款
• • • 第二十条 (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2)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 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 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 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1)几个连续承运人班里的运输,旅客或他的代表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 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负全程的责任。 (2)至于行李或货物,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 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 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 些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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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
• 异议期 •

行李:3天
货物:7天
延误:14天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 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 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 议。 第四款: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 运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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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运人的归责及免责条款
• (二)责任限制原则(22条) • 1、人身:125,000法郎(10,000美元) • 2、行李、货物:250法郎/公斤(20美元/公斤) • 3、旅客自己保管的财务:5,000法郎(400美元) • 4、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 • 责任限制的例外 • 1. 承运人未交给可凭票、行李票、或航空货单或者前面发的航空运输凭 证不合规范(3、4、5条) • 2.承运人有意的不良行为,或者承运人的过失。(25条)
(1)人身:改为250,000法郎(2)千 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货 币单位。发生诉讼时,应以判决当 日该项货币的黄金价值为准。”(3) 11条四、本条规定的限额并不妨碍 法院按其法律另外加判全部或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分法院费用及对起诉人所产生的其 他诉讼费用。
承运人责任
• • 第十三条 在本公约第二十五条内删去一、二款,改用下文: “如经证明造成损失系出于承运人、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损失或明 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则不适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 任限额;如系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上述行为或不行为,还必须证明他是在执行 其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 第十四条 在公约第二十五条之后加入下条:“第二十五条 甲 一、如因本公约所指的损失而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而 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能证明他是在其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他有权引用承运人 根据第二十二条所得援引的责任限额。 二、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 述限度。 三、如经证明造成损失系出于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损失,或明知可 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则不适用本条一、二两款的规定。 ” 第十五条 在公约第二十六条内删去二款,改用下文: “二、关于损坏事件,收件人应于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 ,如系行李,最迟应在收到行李后七天内提出,如系货物,最迟应在收到货 物后十四天内提出。关于延误事件,最迟应在行李或货物交付收件人自由处
华 沙 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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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
杜晓丹
目 录
一、背景 二、适用范围 三、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 四、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款 五、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六、诉讼期间
一、背 景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 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 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 空运输上的 华沙体系 。《公约》的主要宗旨之一, 是牢固确立并具体规定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 李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 则。
内容对比
适用范围 运输凭证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异议时间
适用范围
• 《华沙公约》:(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 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 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 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 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 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 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 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 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 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海牙议定书》:“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合同当事人的约 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 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 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 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 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删去三款,改用下文: “三、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 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 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 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应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 质。”
二、适用范围
• 第一条 •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 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 (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 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 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 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 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 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 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 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 第二条 • (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1.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代 替原来使用的航空托运单,原《华 沙公约》关于航空托运单的一切规 定均适用于《海牙议定书》的航空 货运单。2.规定承运人应在货物装 上航空器前签字,并不限制承运人 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责任限额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1)人身:125,000法郎(10, 000美元)(2)行李、货物: 250法郎/公斤(20美元/公斤) (3)旅客自己保管的财务: 5,000法郎(400美元)(4)含有 千分之九百成色的65.5毫克黄 金的法国法郎
• 管辖法院: • 第二十八条 • 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 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 院提出。
• 诉讼时效 • 2年 • 第二十九条 • (1)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 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追诉权。 • (2)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没有实质改变, (1) 主要是删除了主权、宗主权、 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 (2)适用的保留条款 仅保留军事 飞机。华沙保留一切飞机(3)两 者并存适用
运输凭证
《华沙公约》
《海牙议定书》
第五条 (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 运人填写一称为“航空货运单” 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 人接受这项凭证 (3)承运人 应该在接受货物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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