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药品零差价政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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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品零差价政策的

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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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药品零差价政策的看法:

背景:从1954年起,国家制定了“医院药品加价制度”的政策,作为一种费用补偿机制,医院可以在药品批发价基础上加15%,提留下来弥补挂号及医疗技术费用的不足。“医院药品加价制度”对于补充医院的医疗成本亏损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服务领域市场化倾向越来越严重,政府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补贴越来越少。

为了遏制医药费用的上涨,2006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药品零差价”政策,取消医院药品加成的15%,药品价格平进平出,原来允许15%的利润改由政府来支付乡镇卫生院在经营过程中的药品利润损失。该措施的目标既是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也是为了体现政府财政职能。

根据文献我们知道,对于很多乡镇卫生院,药品收入支撑着乡镇卫生院的运营和发展。虽然药品零差价政策使得乡镇卫生院门急诊人次增加,带动了医疗收入,但是乡镇卫生院药品差价率降低,药品收支结余明显减少。而且,财政药品补助到位不及时,一些卫生院难以维持。

所以,实施药品零差价后,肯定会影响到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但是我认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势在必行,但配套政策要跟上。

因为“以药养医”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由于这引起的医疗费用的逐步上涨,直接导致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因此,要想改变一些医院的“趋利行为”,切断

药品收入与医院收入之间的必然联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是一个必然的措施。但是,不能“一刀卡死”,相应的财政补助和配套政策一定要跟上,同步实施。

如:

1.政府财政投入及时到位,这是实施“药品零差价”的保证。

调查表明,财政对“药品零差率”补助的“迟拨”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已经影响到卫生院正常的业务活动。因此,实行和推广“药品零差价”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政府按照15%“零差价”的政策,必须及时、足额补助卫生院的支出,否则将影响到乡镇卫生院的发展,也有可能诱发变相的“药品加成”现象。

2.对不同医院实施不同的政策。

加强对医院的管理,严格区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经济政策,维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对营利性的卫生院放归市场,政府对医院规范收支,控制“趋利倾向”。

3.可实施“备用金”制度,保证乡镇卫生院的资金周转

乡镇卫生院作为一个经营实体,不论采取什么政策,都要有一定的“资金流”来保证卫生院日常的业务支出。由于切断了药品收入与卫生院自身的经济联系,医院的现金流发生了改变,因此,为了保证卫生院的正常运转,建议“建立备用金制度”,根据一般卫生院每月药品现金流的规模,每月月初预付一部分备用金,年终一次性结账。通过预先支付“备用金”的措施,保证卫生院的正常运行,也使得药品零差率政策能够实施下去而不影响卫生院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4.医院自身要适应新的政策变化,调动医生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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