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是否违反WTO规则——美方观点(违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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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是否是违反WTO规则的
------美方观点(中国违反了规则)
一、事件背景
稀土金属,虽然我们不知道它们是什么,但是它们都在我们身边。埋在地壳中的17个化学元素,他们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锂离子电池在日常电子设备很常见,电动车电机的太阳能电池板和风力涡轮机在许多清洁技术也有应用。于是,随着我们的需求增加,镝,钕,铽已在近几年迅速增加。在当前,资源是一个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对抗大国强权的重要武器。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经意味深长地说:“中东有石油,我们有稀土。”而拥有31%储量的中国供了全球90%以上的稀土供应,处3于近乎垄断的地位。根据资料显示,2011年中国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4446吨,较2010年第一批配额减少11.4%。2010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同比下降39%,同时增加了15%—25%的关税。美国,欧盟和日本对此采取行动,于3月13日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提出诉讼,中国限制出口几种原料,包括稀土,违反了WTO规则,具体来说就是中国未能对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价格履行承诺。
中国对此做出的回应是“中国实行稀土出口配额,是基于环保政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所以中国管理稀土矿开采,冶炼和出口的措施是符合世贸规则的。”而我们却不赞同中国的说法,我们认为: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政策违反了WTO规则,并从以下几个部分来进行分析:一、《入世议定书》和GATT条款
根据《入世议定书》,中国入世后的需尽义务主要有:削减进口关税 这是中国入世后的首要任务,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
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中国入世后的代价就是削减如配额、进口许可证以及外汇管理胶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
根据资料显示,2012年1-9月份稀土矿石、金属及化合物的出口量为9967吨,较上年同期下降11.5%,不足全年配额的1/3,与2011年相比,2012年我国将对镨、钇金属以及氧化镨新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钕、镨、钇的氟化物、氯化物、碳酸盐类新征收15%的出口关税;对镧、镨、钕、镝、铽、钇的其他化合物新征收25%的出口关税;对钕铁硼速凝永磁片新征收20%的出口关税;其他产品关税不变,金属镝目前价格为440万元/吨,亦高于2010年5月的107万元/吨(含税)的价格。
2010年,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同比下降39%,同时增加了15%—25%的
关税。2011年中国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4446吨,较2010年第一批配额减少11.4%。
中国对稀土采取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及价格和数量控制,违反中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造成世界其他国家在生产和出口中处于劣势地位。中国以出口配额等形式,稀土的出口采取了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1条(GATT1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和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下承担的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义务。
中国对稀土征收出口税,这些产品或者不在《入世议定书》附件6列明的产品范围内,或者所征关税超过了最高税率;并且,中国通过招标体制分配稀土配额,向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WTO工作组报告》 下关于取消出口产品税费的承诺。
二、中国违反了WTO中“通过谈判逐渐推行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
中国承诺:①自加入之日起,只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②每年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通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被证明为合理;
③《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 3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由于中国被指控的产品措施不在该附件清单中,中国产品措施本身违规是明显的。
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实施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于国家主管机关或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国家以下一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按道理一个国家对于本国的资源是有控制权的,但是WTO要求WTO成员对进出口不能够采取更多的限制去阻碍贸易的自由进行,这一点的确也是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所需要的。因为现在全球经济不太景气,所以中国限制某些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特别采取配额和最低限价要求以后,必然导致这些产品的价格上涨,毫无疑问会增加很多所谓的,用这些原料或者中间产品作为投入品的工业,它的成本加重,进而影响它的竞争力。
三、中国限制出口不满足GATT第20条例外
中国认为对铝矾土和氟石的限制出口是建立在第20条(g)款基础
上,但是我们认为这不满足GATT1994第20条(g)款(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限制国内生产消费一同实施)。
在适用第20条(g)款时必须考虑以下四个要件:第一,成员措施是否针对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第二,成员措施是否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相关”;第三,成员为保护自然资源的相关国内限制措施是否“一同有效实施”;第四,成员措施是否符合“序言”中关于非歧视的要求(即不能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以及对国际贸易构成变向限制),该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上述原材料是稀缺的、不可代替的资源,需要加以管理和保护。中国上述原材料符合第20条(g)款的可用竭利用资源这一条件,但在剩余的三个方面都未能支持中国的观点。所以,中国的实际措施和目标不能满足第20条(g)款例外。
在此问题上,中国没有采取相应的国内措施,没有明确限制原料性产品的使用消费和生产,这就明显违反WTO规定了。中国认为这是保护资源,不对其造成浪费的行为,可是这种保护可以采取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比如说可以从生产环境直接加以影响,就不用像现在这样单纯的在出口和贸易的环节违反了规定而在产生摩擦以后进行磋商和交涉。
4、 中国违背的其他原则
也许中国会理直气壮的说:“我国控制稀土出口,旨在保护资源与环境,有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中国稀土资源仅占世界稀土资源的30%,却供应了全球超过90%的需求,这是不公平的。”而我们却不这样认为。
根据资料显示,在国际上充斥着“稀土紧缺论”的同时,2011年我国的稀土出口配额却根本没有用完,国际稀土需求总量、中国国内实际生产总量与出口数据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疑问”。这种怪象在2010年就已出现过,2010年国内生产的各类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官方统计产量为11.89万吨,超过当年全球产量的96%,不过市场普遍认可的真实数据显示,实际产量超过20万吨,除了国内消费了
8.7万吨和库存之外,大部分都是以各种形式“出口”了。也就是
说中国名义上说要限制开采和出口,但实质在国内是有大量的“私开滥采”和“猖狂走私”的现象。
我们暂且不管其他国家的稀土储量如何,就现在国际稀土市场来看,中国是最大的供应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稀土都是从中国进口的,这就说明了这条贸易路线对世界的重要性。中国突然宣布减少供应势必造成其他国家由于手足无措造成的资源紧缺和市场混乱,对国际经济造成影响。中国既然加入了WTO,就应当遵守协
定,而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实际违背了WTO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