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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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要求

1 范围

为实现本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职业卫生健康水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控制要求等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内容。

本程序适用本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其余采用GB/T28001—2001标准规定的术语。

4 职责

4.1 主管安全体系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的控制。

4.2 安环部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

a、负责职业卫生设施、岗位及人员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建立相关台帐。

b、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职业危害的各种评价。

c、组织、策划公司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培训。

d、负责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的制定、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负责定期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员工体检,并组织员工告知。

f、负责建立各种档案资料,并向政府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g、负责组织职业病患者的鉴定、治疗和健康恢复管理。

h、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

4.3 机动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的管理。4.4 技改工程指挥部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负责在项目施工阶段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管,保证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似乎投入使用。

4.5 人力部负责对职业禁忌人员进行调岗;负责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新入厂员工的合同告知。

4.6 工会负责对职业健康工作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管;受理并组织解决员工的职业健康方面的报怨;

4.7 其他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负责:

a、识别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建立本单位相关的台账和档案。

b、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现场的告知工作。

c、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及培训。

d、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配置、运行及维护,及现场警示标志与警示说明的设置。

e、负责本单位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申报、领取、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f、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进行体检以及体检结果的告知。

g、负责建立及更新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人员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h、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工作及应急物资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作流程

5.2 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制度

5.2.1 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

害的应严格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设计,实行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原则。具体按本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5.2.2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健康评价,在设计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包含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内容。安环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将预评价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2.3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本公司技改工程指挥部应对施工过程中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指令。

5.2.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卫生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2.5 公司安环部应至少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3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5.3.1 合同告知:人力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3.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

5.3.2.1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应在作业场所的入口

处或其它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标志牌,将相关危害因素信息予以公布并列明警示信息。

5.3.2.2 重要部位或职业危害因素较为严重的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牌。

5.3.2.3 相关单位应在员工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前(包括新入厂、转岗)将该岗位职业危害信息对员工进行告知。

5.3.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告知:

5.3.3.1 公司安环部应定期向相关单位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3.3.2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结果向相关岗位员工及进入该场所人员进行公示。

5.3.4 员工体检结果的告知:

5.3.4.1 公司安环部应及时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向相关单位告知。

5.3.4.2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告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员工个人隐私。

5.4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

5.4.1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

5.4.1.1 公司安环部应组织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4.1.2 公司安环部应定期组织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管理知识的培训。

5.4.2 职业危害岗位人员的培训

5.4.2.1 相关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时应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学习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预防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5.4.2.2 公司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在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后应将需要向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进行传达。

5.4.2.3 相关单位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包括新入厂、转岗),如果新岗位涉及职业危害,教育应包括职业健康内容。

5.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用品管理制度

5.5.1 防护设施

5.5.1.1 机动部按《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实施维护和保养。

5.5.1.2 各单位要保证本区域健康卫生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的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任何对健康卫生设施的变更均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5.5.1.3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安环部汇总后形成公司的台帐。

5.5.1.4 各单位应明确职业危害岗位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及相关事项,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掌握。

5.5.1.5 安环部及机动部应对各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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