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题四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专题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后来各国立法有具体列举各类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律规的总称。《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1日起实施。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于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深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挣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牌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业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敏府及其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征:
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概括来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以下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倾销行为;
6、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
7、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商业诽谤行为;
9、串通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11、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及立法模式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确立竞争规则,从而保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
1、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分立式,即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区分开来分别立法。调整垄断行为所制定的法律称《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日本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德国制定的《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立法模式也称单一式或统一式,即将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调整,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反托拉斯法》等。如澳大利亚、匈牙利和美国等就是这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原则——市场竞争原则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1)自愿、平等、公平;
(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混淆行为)
(一)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混淆行为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
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特征:假冒仿冒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假冒仿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假冒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假冒仿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假冒仿冒者针对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
3、假冒仿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仿冒者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掠夺他人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行为人不正当地占有了他人潜在的或现实的市场份额。
(二)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容,假冒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容,行使方式,保护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和制裁。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有多个主体使用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并主其权利,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1.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