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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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妇女身心健康。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尊重妇女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妇女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妇女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妇女保健工作经费。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妇女保健工作。

二、妇女保健工作内容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内容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保健、乳腺保健、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性传播疾病防治、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等。

第八条青春期保健:提供青春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营养指导、性教育等服务。

第九条婚姻期保健:提供婚姻期健康教育、生育指导、避孕咨询、孕前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孕产期保健:提供孕前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产后康复等服务。

第十一条更年期保健:提供更年期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激素替代疗法、骨质疏松防治等服务。

第十二条老年期保健:提供老年期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心理关爱等服务。

第十三条心理卫生保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第十四条乳腺保健:提供乳腺健康检查、乳腺疾病筛查、乳腺疾病治疗等服务。

第十五条生殖道感染性疾病防治:提供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六条性传播疾病防治:提供性传播疾病筛查、治疗、预防等服务。

第十七条妇女常见病筛查和防治: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诊断、治疗等服务。

三、妇女保健工作制度第十八条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目录颁布时间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措施第三章保健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颁布时间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的通知。

正文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 劳动部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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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一、定期组织宣教,使社会、家庭、个人了解更年期妇女的生理、社会特点,帮助更年期妇女顺利渡过更年期。

二、对更年期患者进行咨询时要有耐心,详细解释更年期出现的一系列症状,使其明白更年期是一个生理过程,解除顾虑,保持精神愉快。

三、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饮食,适当锻炼,做到劳逸结合。

四、定期对更年期妇女进行乳腺及妇科检查,及早发现宫颈癌、子宫肌瘤、乳腺癌等疾病,及早治疗。

五、必要时对更年期妇女进行系统内科检查,
六、在介绍病情时,尊重患者人格,维护患者名誉,为患者隐私保密。

七、对本地区的更年期妇女做妇女保健期随访记录。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精品。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1993.11.26•【文号】卫妇发[1993]第11号•【施行日期】1993.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门诊工作计划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更年期女性人口数量逐年上升。

更年期是女性生理和心理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容易出现一系列健康问题。

为了提高更年期女性的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生,我院决定设立更年期保健门诊,为该群体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1. 提供更年期相关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2. 提高更年期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3. 建立完善的更年期保健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工作内容1. 门诊设置- 诊室:设立独立的更年期保健诊室,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舒适的就诊环境。

- 人员配置:选拔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业素养的医护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2. 诊疗服务- 更年期综合征的诊疗:为患者提供全面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干预等。

- 健康教育:向患者普及更年期相关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 健康评估:定期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保健方案。

3. 健康管理- 建立更年期女性健康档案,实现全程化管理。

- 定期开展更年期女性健康讲座,提高其健康素养。

- 与社区合作,开展更年期女性关爱活动,提高社会对更年期女性健康的关注。

四、工作措施1.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医护人员专业素养。

2. 完善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3. 加强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合作,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更年期保健服务的覆盖面。

4. 建立健全更年期保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1-3个月):完成门诊设置,选拔和培训医护人员,制定诊疗流程和健康管理方案。

2. 第二阶段(4-6个月):开展诊疗服务,进行更年期女性健康评估,建立健康档案。

3. 第三阶段(7-12个月):持续优化服务,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六、工作预期效果1. 更年期女性得到专业、全面的医疗服务,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2. 更年期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和并发症发生率降低。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

2、积级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每Ⅲ—Ⅳ级的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妇女保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妇女保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妇女保健).txt男人的话就像老太太的牙齿,有多少是真的?!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执子之手,方知子丑,泪流满面,子不走我走。

诸葛亮出山前,也没带过兵!凭啥我就要工作经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全文(妇女保健)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的女职工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N级的作业。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完整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完整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岗位职责妇保科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做好科内各项业务和日常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妇女病普查工作常规及各项诊疗常规。

3、做好妇女各期保健及心理咨询工作。

4、做好围产期保健:通过孕前指导、孕期营养、心理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及新生儿保健,保障母婴两代人的健康。

5、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

6、负责全市妇女保健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项工作。

围产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门诊孕产妇系统化管理工作。

2.1早孕建卡2.2孕中期:妊娠16、20、28、30、32、34、36周,以后每周复查一次,直至分娩。

2.3落实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着重做好产前筛查,有指征者书面建议产前诊断。

2.4筛查高危妊娠,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并增加复查次数,严格落实急危重症孕妇急救及转诊制度。

2.5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对孕妇进行营养指导。

2.6妊娠晚期主要防止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加强对高危孕妇的分娩监护。

3、积极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及母乳喂养的好处,正确指导喂哺的技术与方法,同时观看母乳喂养录像片。

4、认真执行产后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仔细、准确填写出生手册,严防事故差错的发生。

5、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新技术的使用和科研工作,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6、参与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评审工作。

青春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院领导和科主任领导下,服从分配,配合其他工作。

2、针对青春期保健的内容开展以下工作:合理营养,培养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适当的体育锻炼和劳动,心理卫生和性知识的教育。

3、对青少年进行体格检查,对筛选出的健康和行为问题及早给予防治。

4、严格遵守职责道德,保守病人隐私。

更年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院长及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201126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201126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京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有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妇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

妇女保健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妇女保健工作。

第三条妇女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服务。

第四条妇女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妇女保健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女保健工作。

第六条妇女保健科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妇女保健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工作记录、质量控制等。

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妇女保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妇女保健服务第九条妇女保健服务应包括青春期保健、生育期保健、围生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和老年期保健等。

第十条青春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月经失调、功能性子宫出血、闭经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一条生育期保健应重点关注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和产后保健。

第十二条围生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黄疸、产后出血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更年期保健应重点关注更年期综合症、骨质疏松、心血管疾病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四条老年期保健应重点关注老年性阴道炎、老年性尿失禁、老年性痴呆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四、妇女健康检查第十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妇女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宫颈细胞学检查等。

第十六条妇女健康检查应根据妇女的年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制定个性化的检查方案。

第十七条妇女健康检查结果应定期反馈给受检者,并对异常情况给予指导和干预。

五、健康教育与咨询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妇女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提高妇女的健康素养。

第十九条健康教育与咨询应涵盖妇女全生命周期,包括青春期、生育期、围生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

第二十条健康教育与咨询应采用多种形式,如讲座、宣传册、网络平台等,以满足妇女的不同需求。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卫妇发(1993)第11号)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26日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

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更年期是女性生命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通常发生在 45 岁至 55 岁之间,这个时期女性的身体和心理会发生一系列变化。

为了帮助更年期女性更好地度过这一阶段,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更年期保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1、提高更年期女性对自身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2、为更年期女性提供全面、科学、个性化的保健服务,缓解更年期症状,预防相关疾病的发生。

3、建立完善的更年期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内容1、健康教育开展更年期健康讲座,邀请专家讲解更年期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常见症状及应对方法。

制作并发放更年期保健宣传资料,包括小册子、海报等,内容涵盖饮食、运动、心理调适等方面。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更年期保健知识和相关信息,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健康评估为更年期女性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家族病史、生活方式等。

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内分泌检查等,评估健康状况。

采用心理测评量表,对更年期女性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如焦虑、抑郁等。

3、饮食指导建议更年期女性均衡饮食,增加蔬菜、水果、全谷物、优质蛋白质的摄入。

控制脂肪和糖分的摄入,避免高热量、高脂肪、高糖的食物。

鼓励适量摄入富含钙、维生素 D 的食物,如奶制品、豆制品、鱼类等,预防骨质疏松。

4、运动干预根据个人身体状况,为更年期女性制定个性化的运动计划,如散步、瑜伽、游泳等。

建议每周至少进行 150 分钟的中等强度有氧运动,以及 2 次以上的力量训练。

提醒运动时注意安全,避免受伤。

5、心理支持设立心理咨询室,为更年期女性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

组织心理减压活动,如冥想、放松训练等,帮助缓解焦虑、抑郁等情绪。

鼓励更年期女性参加社交活动,丰富生活,保持良好的心态。

6、药物治疗对于症状严重的更年期女性,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药物治疗,如激素替代治疗等。

密切监测药物治疗的效果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妇保科的工作制度

妇保科的工作制度

妇保科工作制度一、工作宗旨妇保科坚持以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服务,注重预防为主,实施全生命周期保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二、工作职责1. 妇女保健(1)开展妇女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妇女保健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2)负责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实施妇女疾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3)开展孕产期保健,负责孕妇产前、产中、产后的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生存质量。

(4)实施更年期保健计划,开展更年期相关疾病的防治工作。

(5)负责妇女劳动保护工作,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2. 儿童保健(1)开展儿童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育儿水平。

(2)负责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实施儿童疾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3)开展新生儿访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疾病。

(4)负责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儿童免疫水平。

(5)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3. 高危管理(1)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高危因素。

(2)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措施,实施高危孕产妇的规范化管理。

(3)建立高危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救治。

4. 优生优育(1)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家庭生育素质。

(2)实施优生咨询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出生缺陷。

(3)负责再生育门诊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再生育咨询和服务。

三、工作制度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2. 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3. 实行首诊负责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 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5. 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保健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6. 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医疗保健水平。

四、质量控制1. 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2. 定期对工作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3.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持续改进工作质量。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京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有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妇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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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谷镇三社区
妇女更年期保健工作制度
一、定期组织宣教,使社会、家庭、个人了解更年期妇女的生理、社会特点,帮助更年期妇女顺利渡过更年期。

二、对更年期患者进行咨询时要有耐心,详细解释更年期出现的一系列症状,使其明白更年期是一个生理过程,解除顾虑,保持精神愉快。

三、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饮食,适当锻炼,做到劳逸结合。

四、定期对更年期妇女进行乳腺及妇科检查,及早发现宫颈癌、子宫肌瘤、乳腺癌等疾病,及早治疗。

五、必要时对更年期妇女进行系统内科检查,
六、在介绍病情时,尊重患者人格,维护患者名誉,为患者隐私保密。

七、对本地区的更年期妇女做妇女保健期随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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