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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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对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准确定密,并正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同时,做好非国家秘密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依据和范围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厅核〔1989〕283号)、《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海密字〔1996〕第450号)、《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04〕187号)等有关规定,对现有馆藏资料中,涉及国土资源、测绘、海洋、核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馆藏非地质资料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原则
无论原馆藏地质资料是否标注密级,凡在附件4所列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均按附件4所列的密级和期限进行重新标注。对于不在附件4所列范围内,但在有国际领土争议的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国家
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如果批准立项时没有明确国家秘密密级的,则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进行定密。如有其他难以确定密级的地质资料,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密级。
四、工作内容
(一)按现行保密规定对馆藏所有成果地质资料逐档逐件进行登记,并建立按件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二)对清理出的涉密资料按单种或相对独立的单件地质资料(如单张的附图、单独成册的审批文件或图册等)提出密级确定意见,并对其密级进行重新标注。
(三)编写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组织分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馆藏机构负责承担具体清理工作。具体清理工作分工如下:
(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保管的地质资料清理。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馆藏机构负责本馆保管的地质资料清理。
(三)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转送资料以外的地质资料清理。
(四)不同省级馆共同保管的地质资料,原则上由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地质资料的清理由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发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软件。
六、工作程序
(一)馆藏机构资料清理工作组对本馆保管的地质资料逐件进行填表登记、清理,并向本馆藏机构提出地质资料密级确定意见和清单。
(二)馆藏机构对资料清理工作组提交的地质资料密级确定意见和清单进行逐项审查。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的保密委员会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对馆藏机构提交的地质资料密级确定意见和清单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密级审核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四)馆藏机构工作组根据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批准的密级,对每件地质资料重新标注密级并录入数据库。
(五)馆藏机构工作组编写的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总结报告经本单位初审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的保密委员会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七、时间安排
(一)2007年3月15日前完成清理登记软件开发。
(二)2007年4月底前完成培训。
(二)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填表登记工作。
(三)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密级确定工作,并将批准的密级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四)2008年2月前完成地质资料密级标注和建立馆藏
机构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工作。
(五)2008年4月底前将地质资料清理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附件2:
××地质资料馆馆藏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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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