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检验中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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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医学检验中心

合作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为更好服务于的临床及病人,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保证质量,共同发展共赢的原则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检验全方位战略合作项目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作政策保障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新医改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内需、惠民生和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此,一要简化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取消床位规模等前置条件,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取消数量和地点限制;二要支持通过股权、项目融资等筹集社会办医开办费和发展资金,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三要探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以上政策是甲乙双方达成检验、病理科全方位战略合作的有力保障。

二、合作共建基本原则:

根据新医改精神,以各级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探索利用社会技术和资本,共建国内领先并符合国际化标准的区域检验中心,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三、合作共建模式:

(一)、共建方式为:乙方根据甲方实际需求投入合作的检验科、病理科所需科室设计、仪器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

(二)、在合作期内乙方按甲方开设床位数以及临床上所需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合理开展合作实验室所检验检验的项目以及规划实验室技术人数的配置;

(三)、合作实验室业务开展范围包括;甲方临床所需全部检验项目及体检检验项目,以及乙方拓展本区域院外检验业务:合同所指,“院外业务”是指在本地区内甲方以外的各级医疗机构的检验业务;

(四)、合作实验室的行政管理;合作实验室工作人员调配由乙方统一管理,院内收费由甲方统一管理,本地区院外业务和收费有乙方负责管理运营;

(五)、按约定合作实验室需投放的设备以及设备的保养、更新、更换等资金投入由乙方承担,合作实验室的投入应以满足甲方实际临床需求为目的,合作期限内当特殊及新开展项目外送乙方不能满足甲方临床需求时,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完成相关项目的检验检查等;

(六)、由甲乙双方合作实验室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医院院区门、急诊及住院部的检验仪器设备的投放、更新、维护、保养及相应的耗材提供均已由乙方负责,仪器设备的投放必须满足临床需求;

(七)、合作期到第八年时,合作实验室所有新购置的设备品牌、型号由甲乙双方商议后购置;

四、甲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协调合作实验室与甲方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

部门的关系,获得更多经济政策支持和帮助;

(二)、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涉及的任何政府审批、登记、备案等相关程序和手续,以及与任何政府机构的沟通、协调,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

(三)、由于合作实验室是甲、乙双方重点扶持项目,以节约和共享医疗资源为目的,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向周口市卫计委提出在本地区内为各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要求并拿到相关政策文件;

(四)、为合作实验室提供总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左右的医疗场地,该医疗场地由医临床检验科、病理科构成;

(五)、合作实验室提供水、电、通信(电话和宽带等)、保洁、保安以及医疗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服务;

(六)、负责检验中心日常医疗风险管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检验结果错误所引起的医患纠纷,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检测结果错误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以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依法处理相关纠纷和事故;

(七)、检验中心开展的项目及外送项目,由甲方进行分析前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要求填写送检申请单、采集、固定保存、运送检验样本,并对样本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样板信息与检验申请单的信息相符,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存在的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外送除乙方外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不能再建具备临床诊断功能的实验室,如甲方违背此约定,自营或协助他人开展同类业务(包括外包),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为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报告速度,甲方应负责共建检验中心的网络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对接;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合作实验室所有医院聘用人员的工资、绩效工资、保险、福利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并保证合作实验室人员绩效工资每年递增5~10%左右;

(档案工资由医院发放,并与医院其他人员保持一致,其余人员的经费由乙方发放)

(二)、甲方检验科原有人员成为共建实验室人员,原有人员继续保留与甲方的劳动人事关系,乙方对甲方原有人员有管理权,乙方有权对检方检验科、病理科原有人员进行工作调整,或要求医院进行更换到检验科以外的科室,或者辞退,甲方应当予以配合;检验科运营中需新增人员的,由甲乙双方负责新增人员的招聘,乙方负责培训、上岗;检验科以及病理科的高管,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科主任、医师以及其他特殊人员,甲方与其签订劳动合作,甲方承诺这些人员如果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如违约并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负责配置检验科所需的设备和仪器,其他费用如:耗材、水电、通信线路、设备折旧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购置应满足合作实验室甲方临床需要以及满足院外业务拓展需要;

(四)、乙方提高质量体系建设指导,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技术交流及培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负责合作期内设备的更新更换,但更新更换设备仪器需双方沟通确认品牌及型号,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双方约定,乙方更新更换设备,折旧期为5年;在共建期满后,使用未满5年的设备,按照购买时的开票价格,甲方折价(每年折旧20%)回购乙方设备;

(六)、乙方有责任帮助甲方提供管理和技术水平,根据甲方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到医院访问讲学,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有义务利用自身业内影响协助甲方与国际、国内知名医疗结构建立长期联系和支持合作关系;

(七)、合作实验室现有设备和仪器能继续使用的,其维护和日常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运营管理:

(一)、检验中心是甲方的直管部门,必须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并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院内活动和会议;

(二)、检验科主任、副主任人员由甲、乙双方来定选;

(三)、双方应成立检验科管理委员会、处理和协商双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双方各出两人组成;

七、财务管理:

(一)、自合作检验中心之日起甲方负责向病人收取病人检验费,乙方按如下分配比例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服务费:

A:当全年营业额≤1000万时,乙方按照营业额60 %收取检验费用;

B:当全年营业额≥1000万时,乙方按照营业额50 %收取检验费用;

(二)、乙方据实开具发票给甲方。具体步骤为:甲方负责在次月15日对上月已检测的检验项目进行数量统计、金额计算,交乙方复核;乙方2日内核对完毕,双方在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合法的相应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检验服务费;逾期未付款的,甲方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作实验室开展的业务收费标准以河南省物价厅医疗卫生收费标准为准;

(四)不得以实验室的名义私收费用,不得已不正当手段揽取业务;

八、全面战略合作:

(一)、双方应互以和对方合作为契机,扩大人员交流,建立长效的稳定的合作机制,共赢发展;

(二)、双方如合作满意,在合作期满后可继续签订合作协议;

(三)、合作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履行,不履行的一方视为违约;

九、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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