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我国立法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形下才给予第三人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获得救济。
并且第三人是否能获得救济却受到合同种类、构成要件与诉讼时效等实体法上以及管辖、当事人适格与否等程序法上的种种不利束缚。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这一合同法律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违约责任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概述
在传统法律界一直遵循着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它也是大陆法系合同法的基石之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无拘束力,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现代社会交易无论是在范围还是速度上都已有了显著提高,合同的效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已经突破了双方当事人而延及第三人,这一原则却日渐显出了它的一些弊端与盲区。
面对这一困境,一些国家纷纷制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其中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却是真正体现着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价值的一项重要制度。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之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
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之
人所受之损害,亦应依契约法之原则,负赔偿责任。
质言之,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作用。
[1]37由此可见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将合同的效力扩展至了第三人,对于因违约而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提供了一项有利的救济工具。
1、从法理角度探讨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局限性的有益补充。
法制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延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交易的广泛性已成为20世纪合同法的经济基础。
然而合同相对性原则却严格将合同的效力局限于当事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难以真正实现合同正义,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将合同相对性的效力适当扩张,从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向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移正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价值所在,并且终极目标都是遵循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合同公正。
对传统合同法是一次重大而有意义的突破,具有较大的价值。
2、法律的具体应用角度探讨
RGZ 87,292 1915年11月18日帝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某修士患病,修道院雇佣被告马车,延聘S城某医生前来诊视,途中发生车祸,遭受损害之医生,主张被告违反运送契约所生之照顾、保护义务,应以债务不履行之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1]41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虽与被告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但其仍主张被告因违反附随义务造成其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最终德国帝国法院(现为联
邦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联邦法院认为,基于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医生与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有特殊关系,若医生无法及时到达则可能危及当事人生命,被告的照顾保护义务应延伸及于特定第三人。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将对特定第三人的保护纳入到合同法体系中,使得其可在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时依契约原则请求损害赔偿,这突破了传统合同排斥合同外第三人的不利性,使得第三人可根据日常交易中较为普遍但极其重要的合同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其违约损害赔偿。
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显示着其相比较传统法律实务的重大优越性。
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探讨表明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不容忽略,其优越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应借鉴这一制度的有价值的地方以期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
二、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的救济情况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李某夫妇住进房后不久,饮水引发中毒,经查,系因该公司出租的公寓楼的生活用水严重违反标准。
李某夫妇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本案关键在于作为与承租人有特殊关系的李妻能否基于租赁合同而提起违约之诉?这是一个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此类纠纷一般均按侵权纠纷处理。
按照侵权纠纷处理该案,虽然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同时也可以看出依侵权解决因债务人违约时第三人所受之损害的局限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这款法条进行分析,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是加害行为、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过错。
在本案中,李某妻若提出的是依侵权责任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她必须对以上四方面进行举证,但存在繁重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该公司的过错方面。
加之考虑到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很难在受到损害以后及时收集证据,提起诉讼,这显然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被害人的又一次“侵害”。
因此在侵权救济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利益,成为我国立法界应当考虑的问题。
是否可以考虑从合同法律制度的角度另辟蹊径进行救济呢?
我国立法界应适时审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灰色地带,借鉴外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优越的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扬其长而避吾之短。
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及如何在我国法律中加以移植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虽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优越性,但其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得到界定,否则就可能出现负功能现象,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使得非善意第三人获得不当得利,社会利益的平衡不能实现,更不用说司法的公正。
所以我们需要在这一制度上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第三人的确定
对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的第三人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只有在第三人得到确定后才能谈及是否运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这一制度。
以怎样的标准去确定第三人,这是该制度在实务上最大的困难。
其实在对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下定义后,在一定程度上第三人的标准已出现端倪。
根据王泽鉴教授给这一制度下的定义看出,第三人是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债务人的附随义务也应延及之人。
但该标准仍然较为模糊,并没有具体化其内容,因此仍有扩大第三人范围、加重债务人责任之嫌。
我们在考虑过第三人这一方面,是否也应从债务人这一方面进行考虑,当债务人在基于普通人正常的标准下仍不能预见,且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应当预见时若让债务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难免有失公允,偏离该制度的本来意图。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还应将债务人得为预见也纳入判断第三人的标准中。
2、债务人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关系是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事务的基本构架,从本质上来说,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其实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因此按照第二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首先,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合同中负有附随义务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有特殊人格利益关系的第三人。
其次,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关于如何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新的权利义务,第三,
加害行为,债务人实施了违反附随义务且侵害第三人的行为。
第四,损害事实,第三人必须因债务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实际损害或可预见的经济利益损失。
第五,过错,合同债务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协商开始时)明知第三人与其债务履行有关联且受债权人的照顾与保护。
依社会一般理解,被告应知道自己不适当履行合同会给原告及家属带来损害。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由于其显著的优越性,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应当考虑引进、吸收、同化。
但就历史的成败来看,很多具有优越性和重大价值的法律制度受到接受国的环境和条件的影响,并不能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因此我们应考虑怎样实现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与《侵权法》实体法的良性互动,与《民事诉讼法》程序法的良性互动,成功移植法律制度,促进该制度价值的实现。
1、与《侵权法》互动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第三人保护的是不同的,即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诉讼时效方面的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
当责任竞合时,选择责任承担不同,对于之后产生的被害人救济情况也将产生重大不同。
因此在《合同法》除了规定合同相对性为原则,可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并行规定,以此来作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当出现责任竞合时,考虑案情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选择适用对被害人自己有利的救济途径。
2、与《民事诉讼法》的良性互动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与民事诉讼法的相互互动主要体现在诉讼
主体地位与诉讼管辖两方面。
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纳入我国《合同法》,则第三人提起以合同违约请求赔偿的诉讼时,就可以原告的诉讼地位进行诉讼,同样,在诉讼管辖中,第三人若以合同违约提起诉讼时诉讼管辖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扩大了诉讼管辖范围,有利于充分保护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利益平衡,司法公正。
四、结语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或补偿,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对违约责任的性质做到了深刻演义。
它将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加以延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合同正义。
它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弥补传统合同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带来的弊端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应在认真审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同时,将其引进、吸收、同化,使它成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高雅丽.析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EB/OL].中国法院网./html/article/200305/19/572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