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
国际法名词解释1-2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试论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以《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另一方因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这一制度在《合同法》第121条中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展开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第三人原因违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在履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对方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罚金不在免除责任之列。
”可以看出,该条为免除违约责任提供了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二是对方的原因。
而这里的对方原因通常指的是第三人的原因。
比如,如果A向B承诺出售一批货物,在交货前,由于第三人破坏了货物,导致A无法向B交货,那么A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免除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约方证明该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二是该原因与违约方无关或者不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三是该原因是不能被预见或避免的。
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自己提出免责之前证明上述条件,并且剩余的履行能力不受影响。
同时,免责的范围也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定。
二、案例分析1、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2002年,常州市某公司向其供应商订购了300吨牛皮纸。
当货车运输至扬州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车撞上了隧道墙面,车辆严重受损,牛皮纸也受到损坏。
常州公司认为这是供应商的责任,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供应商辩称货车事故的原因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如驾驶员安全行驶、货物绑扎牢固等,因此其不应当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供应商应当赔偿常州公司。
结论:该案中,因为货车事故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不能免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与违约方有关2010年,上海某公司订购石材,由广州供应商运输。
在运输途中,运输车辆被盗,所有石材被盗。
上海公司要求广州供应商赔偿损失。
湖南省能源局事业单位真题2024
湖南省能源局事业单位真题2024(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第一部分常识判断1.2024年我国将继续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国土绿化任务()亩。
A.一亿B.九千万C.两亿D.五千万【答案】:A2.工信部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产量再创新高,行业总产值超过()亿元。
A.1.5万B.1.8万C.1.7万D.1.65万【答案】:C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六院101所自主研制的我国最高量级车载液氢系统——"()"近日在北京发布。
这是我国首款百公斤级车载液氢系统,相比上一代产品,相同外廓尺寸下,有效容积扩大20%,成本降低30%以上。
A.赛道1000B.赛道2000C.赛道1200D.赛道1500【答案】:A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扎实推进新一轮()产能提升行动。
A.千万斤谷物B.千亿斤谷物1/ 14C.千万斤粮食D.千亿斤粮食【答案】:D5.近日,鄱阳湖越冬候鸟开始逐渐分批北迁,预计本月中旬达到迁徙高峰。
鄱阳湖都昌水域已监测到首批北迁候鸟约1万只,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巡逻队,为候鸟迁徙创造安全环境。
以下表述正确的有()A.候鸟迁移时最主要的能量来源是蛋白质B.夏天的时候,候鸟一般会在纬度较低的地区繁殖,冬天的时候则在纬度较高的地区过冬C.同一鸟种在不同的地区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居留类型D.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湖也是最大的咸水湖【答案】:C6.夜晚看星星,会感觉星星一闪一闪的,这是因为()。
A.宇宙中的遮挡物变化所致B.大气遮挡透明度是变化的C.星星所在的距离产生变化D.星星本身的光度出现变化【答案】:B7.中国古代的制瓷业达到了一个十分发达的程度,瓷器贸易令中国蜚声海外,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著名瓷窑的是:A.汝窑B.官窑C.景窑D.哥窑【答案】:C8.下列属于市场机制构成要素的是()。
A.竞争B.企业C.资本D.技术【答案】:A2/ 149.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南开15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答案
南开15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答案15春学期《合同法》在线作业一、单选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下列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是____A.质押合同B.收养合同C.劳动合同D.旅游合同正确答案:B2.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许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正式签订合作合同。
乙信赖甲的许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未与乙订约,而使乙实际遭受了损失。
本案中,____A.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应负责赔偿乙的“信赖利益的损失”C.因合同并未成立,甲不付任何赔偿责任D.甲、乙均负有一定责任正确答案:B3.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出租人的儿子今年七月底毕业分回本地工作,则合同即终止效力。
该合同属于____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生效条件的条约C.附终止期限的条约D.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A4.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区分为()A.有名条约与无名条约B.要式条约与不要式条约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有偿条约与无偿条约正确谜底:B5.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钢材。
出现下列哪种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____A.乙方正在进行某项技术改造,无法按期发货B.乙方因遭遇大雨,暂时无法发货C.乙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乙方正在办理与XXX的合并事宜,无暇顾及该合同的履行正确谜底:C6.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三十五年的设备租赁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____A. 20年以下均有效B. 25年以下均有效C. 30年以下均有效D. 35年以下均有效正确答案:A7.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____A.采用非格式条款B.采用格式条款C.采用通常理解予以解释D.按照交易惯予以解释正确谜底:A8.可撤销条约在未被撤销从前为____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不可变更正确谜底:B9.甲造油厂向乙饭店收回要约,愿以每公斤X元的价格出售大豆油300公斤,乙答复愿以要约所示价格购买100公斤大豆油,则____A.合同成立,依甲的要约为准B.油为可分物,故可以就100公斤大豆油成立合同C.乙的答复属于新要约D.如果甲没有答复,则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乙的承诺为准正确答案:C10.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可采取下列哪个措施,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A.混淆B.清偿C.提存D.免除正确答案:C11.甲被乙胁迫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后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该合同____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B.自合同订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D.自合同约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正确答案:B12.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D.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正确谜底:D13.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____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B.债务人同意C.债务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收回让与通知D.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正确答案:D14.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是()A.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B.债务人同意C.债务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收回让与通知D.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正确答案:D1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是()A.一时的抗辩权B.永久的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约定的抗辩权正确答案:A16.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考资料5本,计价120元。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德国债权法总论
德国债权法总论德国债权法总论德国债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德国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一、德国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德国债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由和公正。
平等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自由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享有自由的选择权,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
公正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上应该遵循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二、德国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债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违约责任和保证人责任等方面。
其中,债权的产生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过程,通常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现的。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过程,通常是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来实现的。
债权的消灭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终止的过程,通常是通过履行债务、债务免除或者债务追偿等方式来实现的。
三、德国债权法的适用范围德国债权法适用于德国国内的债权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关系。
此外,德国债权法还适用于国际债权关系,但是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德国债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德国债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德国债权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之,德国债权法是德国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基础。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考前练习 国际私法学
总分: 100分考试时间:分钟单选题1.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_____。
(5分)(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参考答案:A2.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_____。
(5分)(A) 巴托鲁斯(B) 萨维尼(C) 戴西(D) 库克参考答案:B3.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_____。
(5分)(A) 受害人国籍国法(B) 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 航空器登记国法(D) 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参考答案:C4. 指出下列_____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5分)(A)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 国际保险合同参考答案:C5.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_____法律。
(5分)(A) 日本(B) 韩国(C) 德国(D) 中国参考答案:D6. 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采用的是_____原则。
(5分)(A) 行为地法(B) 行为地法与本国法兼采(C) 住所地法(D) 行为地法与住所地法兼采参考答案:B7.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_____的法律。
(5分)(A) 行为地法(B) 法院地法(C) 船旗国法(D)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参考答案:D多选题8.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克服适用外国法过程中发生的困难而形成的适用外国法的制度主要包括下列_____内容。
(5分)(A) 反致(B) 公共秩序保留(C) 法律规避(D)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参考答案:A,B,C,D9. 下列国际私法的各原则或制度中,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是_____原则或制度?(5分)(A) 法院地法的适用(B) 对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C) 意思自治原则(D)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参考答案:A,D1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下列_____选项属于不得采用的送达方式。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
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致第三人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关于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喻方德涂国祥发布时间:2008-09-09 13:55:45摘要:对于律师所因过失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造成第三人受有财产上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应负侵权责任或者合同责任,似乎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意性较大。
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的说明似乎未臻明确,对援引的法律依据所具有的规范功能未做深入的分析,致使当事人不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律师不能判断法院见解是否妥当,难以定纷止争。
本文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入手,指出此类型案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为纯粹经济损失,不是权利,而因过失所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基础在于合同法保护,非在于侵权法保护。
关键词:见证遗嘱无效纯粹经济损失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律师见证是一项为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服务业务。
由于社会经济复杂程度的加剧,以及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错(准确地说是“过失”),致与其没有合同或者信托关系的第三人因合理信赖而受有损失,时有报道(1)。
纵观律师见证遭遇索赔的案例,在律师所因见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负何种民事责任,确系实务上的重要问题,可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故特撰本文论述,尚企教正。
二、案例及法律问题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委托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主要内容是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
三信律师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王守智去世后,因法院认为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由此,王保富所得法定继承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三信律师所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三信律师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在本案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故对其要求退还律师见证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冯星露摘要: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受到侵权法保护存在争议。
国内外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立法不同,但赋予其侵权责任法保护呈认可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相当于承认将债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在主观方面,故意和重大过失都可构成。
正当竞争行为、履行职务行为及忠告行为应成为债权侵权责任的阻却。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以合同法救济为主,当合同法救济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再采取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信赖利益损失及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损失。
关键词:第三人;债权;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101-03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已屡见不鲜。
对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实务中处理结果亦不相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改变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采取“列举+兜底”式的规定,《民法典》概括式的规定即承认债权可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对债权赋予侵权责任法保护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只是抽象的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是不够的,实践中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特别是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亟须建立完善的债权侵权救济体系。
对此,如何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对债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如何调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使其既兼顾法理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国内外立法分析(一)国外立法分析1.德国法德国法院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主要采取债权利益说的观点。
国际私法单项选择题
1.(A)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 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2.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C)。
A.受害人国籍国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航空器登记国法D.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3.《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B)。
A.过失责任制B.推定过失责任制C.无过失责任制D.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基础4.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C.CFRD.FCA5.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
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
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
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D)。
A.美国法B.法国法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D.中国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B)。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船舶和飞机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一般都采用(B)A.目的地法B.国旗国法C.法院地法D.出发地法8.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通常情况下,适用(A)。
A.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B.合同履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C.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合同履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9.关于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B.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C.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累计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D.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地方10.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B)。
大工21春《国际商法》线作业123满分答案
大工21春《国际商法》线作业123满分答案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该题正确选项是: B 2.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该题正确选项是: B 3.依一般法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可调换的优先股,意为该种股份可以调换成()。
A.公司债券B.劣后股C.普通股D.回收股该题正确选项是: C 4.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国际法该题正确选项是: B 5.依英美法,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称为()。
A.普通合伙B.特殊合伙C.民事合伙D.有限合伙该题正确选项是: D 6.英美法中公司的组织大纲与内部细则,在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统称为()。
A.公司章程B.设立前合同C.发起人合同D.招股说明书该题正确选项是: A 7.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若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仍然与代理人进行行为,并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时()。
A.第三人承担责任B.代理人承担责任C.第三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自己承担损失该题正确选项是: C 8.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A.合伙企业B.独资企业C.企业法人D.非法人企业该题正确选项是: C9.根据《民法通则》,在下列哪种情形不是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A.代理期限届满B.代理人串通第三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该题正确选项是: B 10.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A.直接代理B.再代理C.间接代理D.复代理该题正确选项是: C 11.关于大陆法叙述正确的是()。
A.法律渊源是成文法B.原则上不把判例作为法的渊源C.重视法律的系统化D.通行归纳法的法律推理方式该题正确选项是: ABC 1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苏永钦)
民事立法者的角色-─从公私法的接轨工程谈起苏永钦上传时间:2005-11-2前言狭义的民事立法者当然仅指做成立法决定,赋予其法律生命的机关,在中国大陆,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二条)。
但法律同时包含政策和规范技术的层面,理想的立法一定要兼具二者,这是两个世纪前萨维尼就已经提出的看法[1]。
现代法律反映不同利益的折冲,并为理顺规范间的关系,产出的过程更是越来越复杂,许多部门、专家都有机会参与,而实质上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此所以嗣后要作「立法主观目的」的法律解释时,往往连确认某规定的始作甬者都不容易[2]。
总之,广义的民事立法者可能涵盖更广。
本文所说的民事立法者,则是一个虚拟的理性立法者概念,并不以实际投入立法程序哪个环节为限。
基于参与台湾债法和物权修正长达二十年的经验,和近年对大陆民法典立法的远距观察,笔者认为这样的讨论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因为尽管两岸的法律学者都没有在民事立法(修法)的过程中缺席,也多会提出这样那样的批评,但法学研究的议程最多只是掠过这样的角度,很少人真的把民事立法本身当成一门可以作理性思考的学问。
尤其在台湾,长期以来几乎就把现行法(lege lata)的研究当成法学的全部。
从大陆带到台湾的民法典,是台湾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结构一环。
它的成功,使得一九七零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的民事财产法修正,尽管动员了不少实务和学界的菁英,尽管前后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更动的条文数也将近原来的条文数,但除了文字调整,实务见解的条文化,和若干有名契约的增订外,真正算得上政策改变的地方,寥寥可数。
立法者对于法典的敬畏已经到了一个程度,几乎只敢(愿)用司法者的角度去思考修法的问题,即以法条的体例而言,别说对原有五编制去作任何新的思考,连像代理制度被割裂置于总则和债编,把代理权的授与当成独立「债之原因」的奇怪体例,在没有人能做出有力辩护的情形下,竟然就为了保持原典的结构,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8年9月24日至2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侵权责任法草案研讨会”,民法学界部分专家和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经过整理,概括为以下20个问题,分别进行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法》中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会专家和法官的争论比较激烈,主要的意见有四种方案:1.法国法式。
这种主张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好,基本特点是保护的范围具有较大的弹性,可以进行扩张解释,不存在立法条文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限制,适用范围很宽。
但更多的专家认为,法国法的一般条款过于宽泛,不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不应采用法国式的一般条款模式。
2.德国法式。
德国法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与会法官代表所重视,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规定,最为适用,应当采纳。
但学者对此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认为德国法的一般条款的最大缺点,在于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封闭性,不利于对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不适用于变动中的人格权的保护,因此,不应当采用这种模式。
3.民法通则式。
多数学者主张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列举“人身、财产”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可以包括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况且经过20多年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个规定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法官对此的掌握也都比较熟练,因此,可以仍然采用这种模式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4.列举式。
立法机关比较倾向于作出一定的列举,以宣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
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作者:肖俊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06期内容摘要: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
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民法典回应这一问题,通过第552条系统地确立了多种类型的债务加入制度(并存债务承担),满足了现实生活的需求。
但仅有的一个条文难以驾驭债务加入所涉及的复杂关系,在适用上还需要通过学理予以解释和完善。
关键词: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利益合同单方允诺民法典第552条债权人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6-0125-133引言债务承担是指在维持债的同一性的情况下,替换或者增加债务人,使得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改变而消灭,常用于债务结算和简化交易。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以合同法第84条为核心,辅以第85条的债务人抗辩和第86条从债务承担两个条款,这些条文在民法典中悉数得以保存,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制度最大的变化在于增设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这一规定在债务承担的性质和类型两方面都带来了新的内容: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另一方面则是确立了多种债务承担方式,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以及第三人的单方允诺等合意类型。
从体系上看,对第552条的解释需要借助民法典其他制度,比如第522条第2款新增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等。
笔者以债务加入的效力与类型化为线索,结合民法典的体系,阐释第552条的规范意义和制度价值。
一、民法典第552条与债务加入的确立(一)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探寻根据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如果第三人负担债务并且债务人从原债务关系中脱离,这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便承担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陷入破产状态,原债关系也不再恢复;反之,原债务人没有从债务中解脱而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就构成了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福•博伊庭著邵建东译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理人借助于代理人的表示辅助行为从事的间接的自我行为。
代理人仅仅是被代理人的表示媒介人。
此外,作者进一步指出,《德国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与第166条第1款之间,并非规则与例外关系。
第166条包含了三条分属于不同调整范围的规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应重新调整。
一、间接的自我行为还是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根据《德国民法典》(以下所引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都是指《德国民法典》——译者注)第164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某人在其享有的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的意思表示,效力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然而法典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澄清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究竟是谁发出了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谁有权撤回意思表示,谁又有权撤销意思表示?代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行为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力?在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以谁的意思瑕疵为准?在根据权利表见取得权利的情况下,谁必须是善意的?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抑或两者都必须是善意的?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首先确立一种清晰的代理理论。
1.几种可以考虑的思路在制定《德国民法典》第164条及相继条款以前,学术界对于如何从理论上解释通过代理人从事私法上法律行为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议。
以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整体为着眼点,可以考虑三种可能的方案。
(1)意思表示不是由被代理人,而是由代理人发出的,但是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效力及于他人的意思表示说);(2)被代理人自己并不发出意思表示,但是法律拟制由代理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是由被代理人自己发出的(意思表示之拟制说);(3)被代理人自己借助于他的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表示媒介说)。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因第三⼈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含义 所谓因第三⼈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是指因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当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
例如,得知买受⼈欲购买朋友的和⽥⽟,第三⼈长期经销和⽥⽟,为促成这笔交易,尽管知道该⽟实际不是和⽥⽟,仍极⼒劝说买受⼈购买,说这块和⽥⽟怎么好怎么好。
由于朋友和买受⼈是合同关系的当事⼈,这⾥的劝说者就是第三⼈,此类情形就构成本条所称的因第三⼈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为。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瑞⼠债法典》第28条和第29条、《奥地利民法典》第875条对此都有规定。
该规定有利于保护受欺诈⽅,同时,以“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作为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条件,也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维护交易安全。
⼆、因第三⼈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可撤销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因第三⼈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当事⼈之外的第三⼈实施欺诈⾏为。
如果是合同的当事⼈实施欺诈,则适⽤本法第148条的规范进⾏调整。
只有当实施欺诈的⼈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时,才有适⽤本条的可能。
2.受欺诈⽅因第三⼈实施的欺诈⾏为⽽实施了民事法律⾏为。
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与第三⼈实施的欺诈⾏为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第三⼈实施的欺诈⾏为,则受欺诈⽅就不会实施该民事法律⾏为。
3.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是第三⼈实施的欺诈⾏为的结果。
第三⼈实施欺诈⾏为,对于合同关系中的对⽅⽽⾔,有两种情况,⼀种情况是对⽅当事⼈不知道第三⼈实施了欺诈。
第⼆种情况是,对⽅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实施了欺诈⾏为。
对于第⼆种情况,实际上从结果来说与本法第148条规定⼀样,只是实施欺诈的不是合同的相对⽅,⽽是合同之外的第三⼈。
从合同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实施了欺诈⾏为来看,允许受欺诈⽅撤销合同,对对⽅来说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表⽰完全是因为第三⼈欺诈的结果。
德国责任法体系中的交易安全义务评介(麻锦亮)
德国责任法体系中的交易安全义务评介麻锦亮上传时间:2005-10-5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6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学界对其的性质、适用范围及责任的承担问题仍存在不同的观点,因而仍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笔者认为,就安全保障义务所针对的问题,两大法系的解决方法差别很大,其根源在于两大法系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不同,即各自的责任法体系不同。
[1]有必要指出的是,民事责任法除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外,还包括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等等。
但本文为论述需要,仅将民事责任限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而不及于不当得利责任、无因管理责任。
至于合同责任,则指的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它不一定等同于违约责任,在德国法中它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等其他责任。
虽然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一般的意义上说是泾渭分明的,但二者在某些交叉的领域却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从而在此国属于合同责任范畴的东西,可能在彼国就归于侵权责任调整。
因此,只有着眼于整个责任法体系的角度,才能全面理解安全保障义务及与其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签约等制度。
为此,本文从德国责任法体系的角度分析安全保障义务得以产生的背景及其意义,以期能对我们准确理解司法解释有所助益。
一、德国责任法体系陈现杰法官(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直接主笔法官)在其权威解释中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2]其实,德国法上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相对的概念是“交易安全义务”。
要想全面的了解德国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的产生及意义,必须要对德国的责任法体系作一概要的考察。
德国责任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侵权行为法的狭窄性和合同法的宽泛性――“小侵权大合同”,因此原本应由侵权行为法发挥的作用却由合同法代庖。
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读后感
德国债法总论 (第 7 版) 读后感
最近我阅读了德国债法总论 (第 7 版) 这本书,这本书是由[德] 迪尔克·罗歇尔德斯 (DirkLooschelders) 所写,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这本书以清晰、准确的语言阐释了新债法,其中包括了许多案例和基本知识。
我对这本书的内容深感兴趣,并且有了一些新的理解和认识。
德国债法总论 (第 7 版) 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法律书籍,尤其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
这本书涵盖了新债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债务、给付障碍等等。
作者用简明的语言阐述了这些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大量的例子来帮助读者理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对一些新的法律观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例如,作者强调了合同的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保持诚实和透明。
此外,作者还强调了债务关系的重要性,认为债务关系是债法的基础。
这些观点对于中国的法律法规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此外,这本书还涵盖了许多新债法方面的案例。
这些案例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适用过程,以及如何在实际中运用法律。
总结起来,德国债法总论 (第 7 版) 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法律书籍,尤其是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
这本书对于新债法的阐述清晰、准确,其中包括了许多案例和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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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
关于《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兼论德国新债法对我国民》,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专家责任/德国新债法/缔约过失/合同责任/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 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德国新债法总结了司法经验, 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官法的发展过程, 在对其进行体
系化解释的基础上, 试探性地提出初步的立法建议。
一、专家责任关注重心的移转
所谓专家一般是指取得资格证书或职业许可, 依靠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杰克逊和鲍威尔在Professional Negligence中列举了专门职业的四个特征: “其一, 工作性质属于高度的专门性, 其中心不是体力提供工作而是精神的、判断的工作;其二, 重视高度的职业道德与顾客的信赖关系;其三, 大多要求一定的资格, 并由专家集团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平;其四, 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1]伴随专业分工的细化, 社会经济结构的复杂化, 人们在社会交往行为中对于知识含量的需求日益增加。
因而, 对会计师、律师、医师、鉴定人、金融机构人员等专家的专业知识的依赖性也随之增强, 同时纠纷随之产生。
专家责任是指, 专家在执业活动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传统民法学将专家责任限定于专家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对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2]③将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委任、雇佣和承揽等)作为专家对于合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的要件。
专家基于合同关系依据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相对方支付报酬获得专家意见并且基于对
专家意见的信赖作出决策。
如果相对方所信赖的专家意见是虚假的, 公平和正义要求专家对此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也就是说, 直接的合同关系是建立专家与受害人之间责任的桥梁。
对于这种类型的专家责任的处理, 传统民法学理论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提供了解决方案。
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便捷, 非直接的合同当事人可能知晓专家意见并且基于信赖作出决策。
当他们遭受损害时, 能否对专家提起诉讼不无疑问。
专家“通常可能寻求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庇护并且进行辩驳。
专家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意见, 不应当对可能的、不特定的其他人承担责任。
尽管如此, 德国和美国的许多州法院在这种三角关系的情况下对于专家施加责任”。
[3]这一现实状况导致除了在医疗事故责任的领域外, 对于专家责任关注的热点发生了转变: 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转变为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问题。
也就是说, “在专家的作用日益增大的信息提供领域中, 专家的责任面临困难的问题。
其所以如此, 是因为专家所提供的信息不仅为委托人所利用, 很多也被第三人作为权威的信息予以传递和利用, 与此相伴, 专家责任的范围也将扩张, 于是发生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所不能处理的问题”[4]。
二、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及其理论基础
1. 法官法对于专家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认识
新债法颁布之前, 实在法并未对专家提供错误信息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提供救济方式。
司法过程中, 法官通过“默示契约”、“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等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回应, 逐步扩张受法律保护的第三方的范围。
(1)默示契约。
默示契约是法律拟制的结果。
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 法院基于一般交易规则或诚实信用的一般商业道德等推断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
当与专家有直接接触时, 法院基于“默示契约理论”要求专家提供可信赖的信息, 并且承担由于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的专家责任。
1902年, 德国帝国法院运用默示契约理论解决了一起银行与公证人之间的纠纷: 银行在决定是否向某一客户提供贷款前, 就不动产上是否已经设立抵押咨询了公证人。
公证人向银行提供了有关不动产负担状况的错误信息, 导致银行未能如期收回贷款。
德国帝国法院认为: “某人怀有可确认的取得可靠信息之愿望与对提供此等信息有专长的人进行接触, (后者)提供其所要求的信息就导致合同成立。
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这一合同就足以使专家承担责任。
”[5]也就是说, 德国帝国法院的判决虽然将专家责任的范
围扩张及于不具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但是, 将其限定在具有直接接触并具有合理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德国最高法院(BGH)在“Teneriffa - Hotel case”中进一步扩大了第三人的范围。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为贷款人提供了一份不实的商业信用报告书。
借款人从投资经纪人那里得到这份报告书, 并且基于信赖而提供贷款。
但是贷款人不久就破产, 导致贷款未能获得清偿。
虽然银行与贷款人之间没有直接接触, 但是德国最高法院还是支持了贷款人向银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
联邦法院为了避免受到保护的第三人范围过于宽泛而拒绝采用“相关人” (for whom it concerns)的概念, 但是对于“直接接触” (exp ress contact)的宽泛解释实际上已经冲淡了对于接触的要求。
[6]
(2)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 不是指契约债务人对于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 而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第三人负担保护义务。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契约理论实质性地扩张了债务人的义务和可能的责任, 因此, 法官适用该理论是相当慎重的。
最初它被限定于对人的有形伤害, 并且第三人的范围限定于当事人的家庭成员、雇员等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并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的人。
1960年的一个案例中, 德国法院采纳了拉伦茨教授的观点, 认为“依契约之意义、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 契约上
之注意及保护义务, 原则上应延伸及于下述之人: 即延伸及于因债权人之关系以致与债务人之给付发生接触, 且债权人对之负有照顾及保护义务之人, 此种人之安危与债权人具有关系, 如父亲对家属, 企业者(雇主)对其员工等”。
[7]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扩张了第三人的范围。
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仅仅存在具有注意义务的合同的前提下, 债务人对第三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1977年“登入借方账户程序案件” (debit - p rocedure case)反映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种转变。
在这一案件中, 借款人授予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提取款项的权利。
借款人的开户行未将债务人没有支付汇票款项的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的开户行, 导致贷款人误认为借款人已经支付了汇票的款项, 因而, 继续供货。
但是贷款人随后得知借款人无力支付该笔贷款, 并且很快破产。
[8]本案中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开户行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但是, 借款人的开户行知道贷款人的开户行具有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借款人的开户行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责任。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效果的合同很快扩张到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同利益的情形。
在“Group - of - buyerscase”中高等法院认为: “本案中, 必须考虑信赖专家意见并作出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通常寻求保护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 而且是团体成员的利益。
”[9]联邦高等法院在“vendor case”中将第三人的范围由具有相同利益的团体人员扩张到债权人与第三人具有冲突利益的情
况。
建筑物所有人为了销售房屋, 需要从专家那里取得有关房屋价值和维修状态的报告书。
当专家检验房屋时, 所有权人以各种方式阻止专家查看屋顶的结构。
由于专家不知道屋顶结构存在瑕疵, 因而过高地对房屋进行了估价, 并最终导致买受人支付了过于高昂的价格。
联邦高等法院认为买受人应当属于受到保护的第三人。
[10] 这就缓和了利益一体性的要件, 即使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具有相反的期待, 第三方也可以基于信赖而纳入应当受到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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