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招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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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3.

2.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3.3.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1.3.4.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1. 1.3.

2. 1.

3.3..1.3.

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

1.3.6.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1.3.7.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1.3.8.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1.3.1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

2.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6. 公司领导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 招标

2.1.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确定招标前所需手续已完善,并落实相应资金。

2.2. 经核准及公司批准,招标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2.3. 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招标文件的费用、图纸押金(若有)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2.4. 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小组,在公司领导协助监督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2.5. 招标工作开始一周前,招标管理小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的方式选择相应数量潜在投标人,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工作由招标管理小组组织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并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审核工作。

2.6.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管理小组应以公司名义当向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对不合格潜在投标人告知资审结果。

2.7. 各招标管理小组成员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8. 招标管理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做好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的编制、回复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有文件经招标管理小组编制、自检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2.9. 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文件出售价格发放招标文件并登记投标单位领取文件情况(详见附表一)。

2.10. 根据工程特点,具备需要编制标底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专业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标底。

2.11. 招标管理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根据工程情况内部招标可适当调整时间。

2.12. 招标管理小组做好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等工作的整理汇总,经公司领导及设计等相关单位回复后发放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必要时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 投标

3.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专业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条件要求。

3.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格证书、公司业绩、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3. 依据项目情况,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提交截止期限由公司领导批准确定。

3.4. 必要时,为避免投标人对开标地点不熟悉造成开标延误情况,招标管理小组应在开标前两日将开标地点索引图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3.5.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并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二),招标管理小组应当按时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3.6. 招标管理小组应预防投标人分标、串标,哄抬报价、弄虚作假,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以防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 开标

4.1.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2. 邀请公司相关领导和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若评标委员会成员无需回避,亦参加开标并进行登记(详见附表三)。

4.3. 由招标管理小组成员陪同各投标人代表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管理小组成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并按投标文件递交次序的逆顺序当众唱标,使用投标文件正本进行唱标。工程建设项目唱标须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级、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详见附表四);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唱标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4.4. 开标的程序、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5.评标

5.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数量的组成根据项目情况经公司领导会议决定。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5.2. 评标委员会应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与否。

5.3.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领导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选,一般建设单位代表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5.4.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由对项目相当熟悉的人员对项目基本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短时间阐述,简要说明重点及注意事项。

5.5. 评标委员会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详见附表五)。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6.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详见附表六);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详见附表七),评标委员会向招标管理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详见附表八),并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后经商务谈判等其他措施由公司领导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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