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责任规定政策解读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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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 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 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为消费 者提供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包责任是销售者主要义务
销售者义务
债务不履行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007年 3月
2005年 9月16日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中汽协秘书长张伯顺说,汽车“三包”触及的利益层面太多,很难顺利出台。
2004年 12月30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2年
国家质检总局最初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2012年 1月16日
2011年 10月26日
2011年 8月24日
2010年 12月15日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质检总局法规司会同质量司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致欢 迎并支持汽车三包,并“希望尽快出台”。
思考
某品牌的某车型出现多起油管爆裂质量问题,制造厂针对此车型开展召回行动。如果召 回车辆的产品缺陷已达三包责任的退车标准,消费者能不能选择退车?
三包责任排除召回事件
三包责任会排除召回事件,因为两者有以下差异:
• 责任主体不同 • 判断标准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处理方法不同 • 适用法规不同
“三包规定”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事法 民事诉讼法 (程序法)
民法 (实体法)
益消 保费 护者 法权
婚
物合
通
姻 法
权 法
同 法
则
产品 质量法
汽车
三包责 任规定
(补充法规)
家用汽车
什么是三包?
所谓三包,是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的质量约定,消费者对出卖人追究质量担保责任的三种 请求权:
• 修理 • 更换 • 退货
销售者附随义务
经销商在新车交车时,除要交付无瑕疵的新车外,还附随负有以下义务: (一)向消费者交付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不得限制消 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三包责任的产品缺陷
产品 缺陷
欠缺保证质量
严重安全 性能故障
(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质量问题)
影响正常使用
无法正常使用 与法规标准及 企业明示的质 量状况不符合
安全装置不能起到 保护作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章 “三包规定” 与其他法律规定间关系 第二章 “三包规定”重点说明 第三章 “三包规定”经销商的对应策略 第四章 Q&A
柠檬法
“三包规定”立法沿革
2013年1月15日,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1日起施行
• 制动系统失效
家用汽车包修期:
新 车包退换期新车包退换
• 转向系统失效 • 燃油泄漏
3年/60000公里
产品包退包换期
期
2年/50000公里
(只有保修)
60天 3000 km
新车交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总成或系统、零部件名称和质量担保期等三包 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四十三条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的家用汽车产 品缺陷问题,从其规定
问题
就你对SGM保修制度的理解,对比上述你对三包责任规定的认识,你认为两者之间 有何差异?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修 退
换退车质量(问先题修仅理限后于退:换)
换
• 车身开裂
瑕疵担保责任
• 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可以举证免责
合同法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法定责任、不可以举证免责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 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质检总局召集数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于长春举行了会议,宣布汽车“三包”进入立法调研阶段, 将会尽快出台并会给企业3到6个月的准备期。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质量担保服务规范》草案对“三包规定”中存在争议的条目起解释作用。
2010年 12月
2009年 3月9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透露,“三包”政策正在着手制定可操作的细则规范。 媒体报道,质检部门将加快《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
三包责任立法原则
包修期3年或60000公里内
超时补偿原则
新车售出后60日之内或 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
三包有效期2年或50000 公里内
缺陷列举原则 传动系统排除原则 动力传输系统有限责任原则
先修理后退换原则 限时限次原则
存在起火危险
三包 责任
三包责任要件
三包 责任 要件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家用汽车
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
凭证内容与产品相符
自始不知有瑕疵 家用汽车产品未用于出租或 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 用、维护、修理 车辆未自行改装、调整、拆卸 故障发生后处置得当 瑕疵非不可抗力造成
要件不具 备,免除 全部或部 分责任
三包的责任主体
销售者是直接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之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拘束下,三包责任主体当
然是销售者。所以实行 “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的原则
销售者 消费者
生产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 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为消费 者提供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包责任是销售者主要义务
销售者义务
债务不履行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007年 3月
2005年 9月16日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中汽协秘书长张伯顺说,汽车“三包”触及的利益层面太多,很难顺利出台。
2004年 12月30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2年
国家质检总局最初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
2012年 1月16日
2011年 10月26日
2011年 8月24日
2010年 12月15日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
质检总局法规司会同质量司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等16位听证代表一致欢 迎并支持汽车三包,并“希望尽快出台”。
思考
某品牌的某车型出现多起油管爆裂质量问题,制造厂针对此车型开展召回行动。如果召 回车辆的产品缺陷已达三包责任的退车标准,消费者能不能选择退车?
三包责任排除召回事件
三包责任会排除召回事件,因为两者有以下差异:
• 责任主体不同 • 判断标准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处理方法不同 • 适用法规不同
“三包规定”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事法 民事诉讼法 (程序法)
民法 (实体法)
益消 保费 护者 法权
婚
物合
通
姻 法
权 法
同 法
则
产品 质量法
汽车
三包责 任规定
(补充法规)
家用汽车
什么是三包?
所谓三包,是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的质量约定,消费者对出卖人追究质量担保责任的三种 请求权:
• 修理 • 更换 • 退货
销售者附随义务
经销商在新车交车时,除要交付无瑕疵的新车外,还附随负有以下义务: (一)向消费者交付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不得限制消 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三包责任的产品缺陷
产品 缺陷
欠缺保证质量
严重安全 性能故障
(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质量问题)
影响正常使用
无法正常使用 与法规标准及 企业明示的质 量状况不符合
安全装置不能起到 保护作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章 “三包规定” 与其他法律规定间关系 第二章 “三包规定”重点说明 第三章 “三包规定”经销商的对应策略 第四章 Q&A
柠檬法
“三包规定”立法沿革
2013年1月15日,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1日起施行
• 制动系统失效
家用汽车包修期:
新 车包退换期新车包退换
• 转向系统失效 • 燃油泄漏
3年/60000公里
产品包退包换期
期
2年/50000公里
(只有保修)
60天 3000 km
新车交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总成或系统、零部件名称和质量担保期等三包 条款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四十三条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处理的家用汽车产 品缺陷问题,从其规定
问题
就你对SGM保修制度的理解,对比上述你对三包责任规定的认识,你认为两者之间 有何差异?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修 退
换退车质量(问先题修仅理限后于退:换)
换
• 车身开裂
瑕疵担保责任
• 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
可以举证免责
合同法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
法定责任、不可以举证免责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 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 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质检总局召集数家主要汽车制造商于长春举行了会议,宣布汽车“三包”进入立法调研阶段, 将会尽快出台并会给企业3到6个月的准备期。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汽车质量担保服务规范》草案对“三包规定”中存在争议的条目起解释作用。
2010年 12月
2009年 3月9日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透露,“三包”政策正在着手制定可操作的细则规范。 媒体报道,质检部门将加快《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
三包责任立法原则
包修期3年或60000公里内
超时补偿原则
新车售出后60日之内或 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
三包有效期2年或50000 公里内
缺陷列举原则 传动系统排除原则 动力传输系统有限责任原则
先修理后退换原则 限时限次原则
存在起火危险
三包 责任
三包责任要件
三包 责任 要件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家用汽车
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
凭证内容与产品相符
自始不知有瑕疵 家用汽车产品未用于出租或 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 用、维护、修理 车辆未自行改装、调整、拆卸 故障发生后处置得当 瑕疵非不可抗力造成
要件不具 备,免除 全部或部 分责任
三包的责任主体
销售者是直接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之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的拘束下,三包责任主体当
然是销售者。所以实行 “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的原则
销售者 消费者
生产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家用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 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