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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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之前,必须经拟设立外资企业 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商应向拟设立外资企 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 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 求等。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1.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国家鼓励举办的外资企业:(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 原材料,实施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出资 ★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
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投资总额——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转让 的须经审批并备案。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出资方式 ——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经审批后可以用 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 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 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过 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登记时间——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不按期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 未按期第一期出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不办理上述 手续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 没有正当未能如期缴付,逾期30天不 缴 付,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 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批准证书自动失 效。 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 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 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3)邮电通信; (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3.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1)公用事业; (2)交通运输; (3)房地产; (4)信托投资;
(5)租赁。
4.不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情形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出资期限 ——在外资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 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 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出资期限——在外资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 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于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 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源自文库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 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 复;
(7)需要进口物资清单;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书副本报送审 批机关备案。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或其授权部门(获得授权的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
授权部门审批 的外商独资企业:(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申请在国家规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 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批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 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 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征得国 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之前,必须经拟设立外资企业 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商应向拟设立外资企 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 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 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 求等。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1.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1.国家鼓励举办的外资企业:(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 原材料,实施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2)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四、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出资 ★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
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投资总额——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转让 的须经审批并备案。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出资方式 ——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经审批后可以用 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 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 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过 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外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登记时间——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 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外国投资者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不按期缴付出资的法律后果: 未按期第一期出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不办理上述 手续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 没有正当未能如期缴付,逾期30天不 缴 付,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1 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批准证书自动失 效。 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 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 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 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2)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 (3)邮电通信; (4)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3. 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1)公用事业; (2)交通运输; (3)房地产; (4)信托投资;
(5)租赁。
4.不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情形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出资期限 ——在外资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 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 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出资期限——在外资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 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于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 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源自文库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 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 复;
(7)需要进口物资清单;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书副本报送审 批机关备案。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或其授权部门(获得授权的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 )
授权部门审批 的外商独资企业:(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申请在国家规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 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批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 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 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征得国 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