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策法规4第四章幼儿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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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每日都派老师在医院 值班,照顾孩子,还买了许多营养品。王某伤愈出院后, 其家长拿来许多票据让幼儿园报销,其中包括幼儿住院 期间家长开的营养药品、保健药品等,还提出让幼儿园 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幼儿园未满足家长的全部要求。王某的家长遂多次 纠集一些亲属到幼儿园大吵大闹,不但严重扰乱了幼儿 园的工作秩序,而且也使得一些在园的幼儿受到惊吓, 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做出的不利于保教活动的行为。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的行为,强行占用幼儿园教育和活动场地,随意阻碍幼儿园 正常的保教活动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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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学前教育机构还享有现行法律、法 规等赋予的其他权利,以及将来制定出台的法律、 法规所确定的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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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基本权利
0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 02
03 招收学生的权利
学籍管理的权利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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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 学前教育机构与学校一样享有自主权,有权根据其依法 设立时所确定的章程进行内部管理。
➢ 即可按照章程确立的办园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 则,自主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计划,自主地做出 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 理活动,不必事无巨细地向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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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收学生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为学前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培 养目标、任务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有关“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 招”等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有权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 发布招生广告,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 和人员等。
《教师法》第33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 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 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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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和使用本单 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使用本 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既是一 项从物质上保证保育教育活 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的办园自 主权,又是一项机构法人依 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存和发 展基础的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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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籍管理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有权确定有关幼儿报名注册的管理 办法,并建立幼儿名册,实施幼儿学籍管理活动。
幼儿学籍管理档案包括幼儿花名册、幼儿登记表、 幼儿身心发展状况记录等等。
幼儿学籍档案的建立,便于学前教育机构对各年 龄班加强管理,也便于教师全面掌握幼儿的情况, 便于因材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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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 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 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 但幼儿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 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致使一条腿骨折。出事后, 幼儿园园长和有关教师很快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 并垫付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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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权作为学前教育机构的一项特殊的法定权利,同时也 是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国家规定,不 要擅自突破国家有关招生、编班的规定,造成学额过多, 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影响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如非法限制或取消学前教育机构的自主招生权, 则属侵权行为,必须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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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的基本权利 05 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06
07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非法干 涉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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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任并管理教师和其他职工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有权制定本园 的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聘任办 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 也可从本园的办学条件、办 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 自主决定是否聘任、解聘有 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并有权 对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包括 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 活动。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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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 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二、 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
学前教育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法律地位的重要 条件。学前教育机构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 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依法享有不同于其 他社会组织的特定权利,这是保障学前教育机构法律地位 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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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17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 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 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
《教师法》第22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第24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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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和使用本单 位设施与经费的权利
学前教育机构对其占有 的场地、教室、宿舍、 教学仪器设备、办学经 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 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 权,必要时可对其占有 的财产进行处理。
学前教育机构行使这项权利 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既需 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幼 儿园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不得妨碍学前教育机构保 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
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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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教活动非法干涉 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第8款的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有权“拒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即学前教育机构对来自一切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 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保育教育活动的行为,有权 拒绝和抵制。
➢ 主管部门和举办者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符合其章程规定 的管理行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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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的权利
《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
儿园实行
与
相结合
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
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
其身心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有权根据其办园 宗旨和任务,根据国家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和实 施机构的保育和教育计划,决 定具体的课程模式和教学方法, 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一日 活动的安排,组织保教活动评 比、检查评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