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种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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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
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该综合考虑:(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例如山东某食品公司在面粉、面条上注册的“腾永乐”商标为地方驰名商标,同地区的种子经销处使用“腾永乐”的行为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但是如果在衣服、鞋类等没有关联的商品上使用“腾永乐”商标就不能认定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犯。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一个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达到“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
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同时,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
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种扩大保护制度,但是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制度被称为“一种扩大防御制度”可能更合适,因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需要主动去保护,只是在受到侵害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依法请求保护。
如果实现商标的“全类保护”
所谓商标的全类保护是指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可以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把与自己相关的类别,今后可能发展到的类别,有价值的类别进行注册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