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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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探究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边区特有的战时环境、乡土环境、边区社会转型、边区司法改革等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下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是联系群众、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化解边区的各种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当今的司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路线;司法便民

引言

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经常深入基层,依靠人民群众,调查研究案情,从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处理了一些疑难案件,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称赞,被誉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上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自上世纪80 年代起,经过多年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学界形成了许多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对当今的司法活动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试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对其审判方式的评价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与深入的研究。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是适应抗日根据地社会性质演变的客观要求。抗日根据地的社会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不再是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而是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政治上建立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也正是在这时,边区成立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这个专门的司法机构。在经济上实行了减租减息,以及发展生产、合理负担等经济说收政策,颁布了土地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婚姻条例各项社会改革法规,使人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地社会制度的变化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及革命的审判方式。马锡五这种“就地审判”、“迅速结案”、“案结事了”审判方式的产生,正是适应了这种社会历史演变的客观要求。

2.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处于自然经济阶段。从经济结构上看,绝大多数居民从事农业,牧畜是附带的副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村中还占有优势。农民的生活水平非常低,文化也极端落后。国民政府于1932年就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由于相对专业、复杂的程序性规定,使得一般当事人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人员帮助的情况下很难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大部分人口还处于文盲状态的农村,更不能期望双方当事人可以熟练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自己需要的程序。马锡五这种以法官巡回接受起诉,不拘任何诉讼程序,就地审判,以座谈会民主讨论案情的方式也是迎合了当时群众的需要。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这样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是相适应的。

3.法律资源缺乏,可供判决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更少,调解成为办案的首选方式。在1941年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指示中明确指出:“缺乏各种明文规定的法

律和各种健全的制度”。受当时条件所限,边区的法制建设处于草创阶段,法律、法令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司法工作主要依靠边区政府制定颁布的各种纲领性的条例,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在仔细考察这些具体的规范就会发现其中内容缺乏系统性,立法技术也十分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在缺失大量的实体法规范、法律法令的情况下,又要求司法者尽可能地方便快捷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革命斗争的团结形势,于是以调解为办案的首选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应运而生了。

综上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产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法制建设状况和政治环境是相适应的,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审判方式。正如张晋藩教授所称:“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农村环境和法律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由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同志在巡回审判实践中创造出的一种灵活实用的审判方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

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马锡五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受任何陈规的约束,经常深入群众,客观、全面、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种不同意见,搜集一切有关的人证物证,然后经过分析研究,抓住关键环节,公正合理的处理案件。马锡五总结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深有体会地说:“对于案件处理要客观,把事情的真伪虚实必须进行客观地分析和判断,不能凭主观的推测,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因此马锡五还说司法干部必须要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艰苦的作风。

(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讲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谢觉哉在1944年6月起草的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调解以自愿为原则,审判则带强制性,但审判得好,赢的输的都会自愿的服从。马锡五的审判经验是:“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离开群众任何所谓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仅调查需要依靠群众,而且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以诚恳和蔼的态度、深入浅出的道理,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拥护。马锡五在调查群众路线和尊重群众意见时,并不是无条件地、盲目地采纳群众的一切意见和要求,而是符合政策法令和客观实际为取舍的标准。

(三)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的指示中规定:“无论诉讼当事人有无诉

状不能加以拒绝。”林伯渠主席在1944年《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诉讼手续必须要求简单轻便,审判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收受任何费用。”马锡五指出:“自苏维埃时期直至现在免收诉讼费,我们司法工作的任务是在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使劳动人们不受到无理的压迫和侵害,并照顾各阶级的利益。”三、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评价

早在1944年3月13口,延安《解放日报》那篇《马锡武同志的审判方式》在结尾处就更为精炼地说到“一句话——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五同志之所以被广大人民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权威教科书如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就说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消除了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一步推动了边区司法的民主化,丰富了巡回审判制度。”曾宪义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也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得到当时群众拥护在于其“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公审制”的要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营造了“便民、利民、安民”的诉讼环境。

至今为止,学界也不乏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批评。如有学者指出:“马锡五所审理的案件,或者说是那些给他带来巨大声誉的案件,大都是案情较为简单,所需要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不太多,主要是一些政策性的问题和生活经验。”还有学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许只适用于‘熟人社会’,也许只适用于简单案件。”张卫平先生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反映出四个价值导向——1.简化纠纷解决的程序;2.便利当事人诉讼;3.避免直接适用法律;4.裁判者的积极干预。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后,不仅有效地化解了边区人民之间的纠纷,对边区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其在当代仍有价值,对当代司法实践仍然有着重要影响,特别对当前司法改革也能够提供有益的指导。

王子宜在1945 年提出了如何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原则中提到:“我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要求学习他的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这是一切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而不是要求机械地搬用他的就地审判的形式。因为任务形式是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来选择的。”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时要注重继承其精神、其精髓。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采用了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法官下乡与深入农村深入调查等外在的形式,但其核心在于一切为了群众、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因此,在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时,要扬弃地继承。

在当代,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司法便民理念”的历史经验而重提,是“为人民服务”在司法领域内的集中运用,对于构建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适当的关系在宏观上提供了重要指导,这种理念应当受到重视。但应该注意的是,决不能超越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身具有的局限性。不能在具体司法工作中,无视司法行为的一般规律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特质,机械地复制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有实事求是地研究和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才能科学地把握建设公正、权威和高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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