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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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1.05.24

【实施日期】1951.05.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

(1951年5月24日)

自一九五○年三月三日政务院颁发“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之后,一年余以来,由于全国各地方政府对这一决定一致严格执行,由于调整了工商业和税收以及全国人民热烈拥护的结果,在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上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事实证明'去年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措施,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但是我国是一个地广人众、交通尚不很发达的国家,而且目前仍处在人民革命大变革的时期,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各部门,必须集中力量子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的掌握和主要工作的领导。因此,现在完全有必要,而且已有可能,在继续保证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统一领导、计划和管理的原则下,把财政经济工作中一部分适宜于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职权交给地方政

府。这是既利于地方政府的因地制宜,又利于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的方针。为此,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根据已经实行的财政三级制、中央工业和地方工业划分的精神,中央各财政经济部门,应依本决定的原则,按本部门业务在管理上必须集中和应该分散的不同情况,逐渐地适当地在各该系统内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职责,规定具体办法,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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