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人性基础
民事自助行为人性基础论文
论民事自助行为的人性基础摘要:人性问题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这样评价它”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它离人性有多远,他们总是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 [1]法是人类意志的产物,自然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别是民法,这个与个体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更是如此。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关于人性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法律工作者尤其是研究者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
它一方面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对我们的制度构建也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就以人性为视角,从民法与人性的关系入手,先从理论上探寻民事自助行为的人性基础,再扎根于具体的民事基本制度,从人性角度分析了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并从人性化的角度构建了一个包括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合理规制在内的相对合理的民事自主行为制度。
关键字:人性自然法民法民事自助行为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涵义关于自助行为的界定,学界争议比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最普遍的观点认为:自助行为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依靠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物施与押收和毁损。
[2]我国台湾民法对自助行为也有规定。
台湾民法151条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德国法学家迪卡尔认为:自助行为是为了阻止那些依靠官署的援助仍无法避免的危害请求权的发生,在法定条件下,权利人侵害他人之物,并对债务人实施暴力的行为。
[4]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其行为的对象针对的只能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侵害。
如果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可能就会”变质”为自卫行为或自救行为而不是自助行为,因此,自助行为又称为民事自助行为。
它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不采取措施就会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得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采取法律和道德认可范围内的相应措施的行为。
法律的人性基础
法律的人性基础严存生/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第一版英国科学家休谟曾在其著作《人性论》中谈到人性对科学研究的意义,人性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就像战争中的攻城略地,只有直捣首都或皇城,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任何一门科学,如果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研究人性问题。
为了研究人性在法律中的意义,研究人性在解决有争议的法学问题时发挥的作用,阅读了《法律的人性基础》一书。
本书通过介绍历史上关于人性及其与法的关系的论著的研究、对具体的法律和法律问题进行人性的探索、法之本体、西方历史对于“法的人性基础”思想的思考、人及社会的属性、部门法学问题的人性思考等,构思对法律的人性基础的基本观点和理论框架并进行论述,系统的阐述了我们对人、人的本性以及法与人的本性的关系的看法。
本书在中、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比较上做了深入探究。
我国历史上在对人的论述里,含有“天人合一”的观念;在对人性的论述中,大都承认人有善恶是非观念;在对法的论述中大都认为“法从礼出”,法本于人的道德性,其功能是禁恶。
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法的人性基础之论述的基本观点和思路是,法是礼义的派生物,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落实礼义于人们行为中而设计出来的一套社会制度。
西方历史上的“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有流派之分。
西方的自然法学主张“自然法”在实在法之上,这种法在他们看来本源于事物或人的本性,以及二者结合而成的道德性;早期哲理法学仍然从人的道德性寻求法的基础,而晚期哲理法学家在人性不断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把法与人性联系起来思考;亚当.斯密认为法律是基于正义的要求,是维护正义秩序和使人的行为具有道德性的手段之一,大卫.休谟认为人的直觉就是人的一切,精神是以道德为根本和核心的;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及后来产生的社会法学认为法正是基于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的认识及利用“避苦求乐”的本性,用奖惩两种办法促使人们做符合道德要求的事情。
比较中、西“法的人性基础”思想,我国和西方的学者都肯定了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但是西方学者把自然人格化,即我国的人性论倾向于自然神论,西方则倾向于宗教有神论;在研究对象上,西方思想家一般以全人类为对象,没有在人类内部做具体的划分,而我国古代思想家进一步把人划分为智者和愚者,认为他们有不同的属性;我国和西方思想家都把人分为感性和理性两个方面,又都把人性区分为几个层次。
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
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古代刑法从理性存在的人性出发,既张扬人的向善能力而肯定刑罚教育主义,又坚持理智败坏人性的“反智主义”而主张刑罚工具主义的惩罚观念;从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出发,深入探讨了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提出了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综合治理理论;从作为历史存在的人性出发,既树立刑罚的历史权威,又强调刑罚的现实运用。
此外,基于“性恶”与“性善”的长期论争,中国古代刑法也深深陷入教化的道德理想主义与刑罚的工具主义的矛盾之中。
犯罪是由人实施的,刑罚是对人科予的,因此刑法作为规制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①。
休谟甚至认为哲学就是关于人性的科学,而“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②。
人性作为人的基本规定性,又称为人的本性或人的本质,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
西方长期以来将人的本性归结为理性,目的在于彰显人的自由意志,而情感、欲望等非理性因素也随着休谟等人的倡导,日益成为人性领域的组成要素,表明了人是经验的存在。
作为经验存在的人,一是从空间上来看,人是社会的存在;二是从时间上来看,人是历史的存在。
中国古代社会尽管没有形成西方社会那样详尽的人性论观点,刑法还没有从人性上被作为科学思考的严格对象,但是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解答,却透露出人性假设上的哲理依据,从而为中国古代刑法的存在与适用提供了终极意义上的判准。
一、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性与刑法古希腊自苏格拉底始,哲学转向对人本身的关注。
柏拉图通过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的划分,使人类的理性能力成为人性的普遍指引。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人有非理性的因素,但始终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自然化,认为理性的生活就是自然的生活。
中世纪的基督教则更将理性视为接近上帝的工具,认为最高的善是理性最为完善的活动结果。
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则进一步将理性从外在的、他律的宗教或世俗律法中解放出来,使理性成为一种自觉自为的精神活动。
法的人性基础
一、法的人性基础自然法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它即包含着我们一般所讲的法律,又包含着规律、权利、正义和理性等涵义。
自然法即是实在法的基础,又是衡量其合理与否的标准。
西方的自然法学是西方存续时间最长、影响力最大、从而也是最具生命力的一种法学思潮,从人类乃至于整个世界事物的本性的角度来思考法律现象,努力探索法律的客观基础或人性基础。
把法律看成是使人的行为符合人性的一种努力。
必须研究人的本性为出发点,正是从人性中寻找法的基础,并深信存在一种基于人性的比现实中存在的法更高级的法,并把法律视为从属于和服务于人性的一种东西。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只是正义原则的具体化,只是依据正义原则所设计的社会制度。
法律说成是实现人性的东西外,还有一点就是与他们把法律,特别是自然法视为事物的规律有关。
因为法律既然就是事物的规律,那么当然与事物的本性有必然关系。
关于法律是事物的规律的论述,典型的是孟德斯鸠关于法的如下定义。
法的根源,一般来说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对人的看法持一种二重的观点,即一方面强调了人与其它事物的同一性或统一性,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具有与其它动物相同的属性;另一方面,人又高于其它动物,因而具有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点,这就是其社会性和理性。
它表现为人必须生活于各种社会组织中,其需要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w有思维和语言,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有善与恶等一系列的价值观念等。
正因为西方的自然法学家认为社会性和理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因此他们也就认为自然法就是基于这些属性或这些属性相一致的法。
适用于社会生活中的理性就是道德性。
即在追求自己的幸福中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追求,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这一理性的真谛就是保持个体之间的和谐,这意味着:一方面,使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别人的同样自由,使个体的相对独立性不损害整体的统一;另一方面,不仅个体的存在要服从于整体的存在和发展,而且整体也要关照和服务于个体的存在与发展。
二者的统一就是正义,所以正义是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一种包容性最大的道德价值目标。
法治的人性观基础
前 发展 。也 正是这 一常识 包含着 一个 客观 的事实 , , 即 社会 的存
价值—— ^ ( 性的实然 法载体 )将 回归 到人性观 的基础上 就 精髓 与 要义 即要使 国家 的公共 权力 置于法 的严 格控 制和监 督之 . 人 权 ,
不难理解 了。 那么 , 国要 不要 建立在 人性观 基础 上的律 法 ?答 下 , 人民 的基 本权利 和 自由获 得法坚 实有力 的护佑 , 如《 我 使 就 牛津 案一定 是肯定 的 。问题 的关键 在于 若要建 立这 样 的律 法应 该建 法律大 辞典》 归纳的 :在任何法 律制度 中, 所 “ 法治 的 内容是 : 立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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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的人性观基础
张 哲
摘 要 本 文把 法治作 为一种 秩序 类型 来 阐释 法治 的人性 基础 , 以往 我们 乐于说 明法 治的经 济 、 治基础 , 往往 忽视或 政 却 回避 法治 与人性 的联 系。 际上 , 的需要 就是人 的本 性 , 实 人 自由 自觉的活 动就是 人 的类本质 。 将人 性把握 在灵魂 的载体 上 ,
立 在什么样 的人 性观基 础之上 ?带着这 个问题 , 们大致梳 理一 法 权的 限制: 我 反对 滥用行政 权的保护 措施 : 获得法律 的忠告 、 助 帮
下:
一
和 保护 的大量 的和 平等的机 会 : 对个 人和 团体各种权 利和 自由的
浅谈法的价值及其与人性的关系
一
新 趋 势 、 新特 点 ,中 国共 产 党 提 出 构 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首 先应当是法治 的社 会。而在法治社 会中 ,在 立法层面上 ,立法者必须关注法
【 参考文献】 1 、李德 顺 价值 与 “ “ 人的价值”辨 析一 兼论 不 同 的价 值 思维 方 式 两种
5 何 晓榕 . 人 性 视 角 探 讨 法 的 价 值 、 从 [] 州 职 业 大 学 学报 , 0 82 : J.扬 2 0() 6 =1
的价值的人性基础,在追求法的秩序与效 益 目标的同时更多地强调法律本身蕴涵的
[. J 天津社会科学,{9 6 . 9 ] 9 4() 2 2 、卓泽渊. 论法的价值[ 中国法学, J ]
三 、法 的 价值 与人 性 的关 系
法是作为人类需求的产 物,记 载和表 达的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法所蕴涵 的 目的 和使命 ,也就是人类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 些东西。 或者说 , 是人们认 为法 能够 体现、 能够承载 、能够实现他们的种种理想或者 追求 ,一旦人们希冀社会具有正义 、平等 的性状、属性 ,并企 图通过法来实现这种 理想与追求时 ,他们就要设法使法具有正 义、平等的性状 、 属性 。 法所追 求的秩序 、 自由、正义 、平等 、效率 ,其实质是人们 基于 自己的需求而提 出并 以法的形式付 诸 实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作为衡量法 的价值 的有无 ,如法 的正义价值 、自由及 没有价值 。……价值不是物 的属性 ,而是 平等价值 ,正是基于人性 的正当需求而为 作为法 的 终极价 值提 出的。 当然诸 如秩 属之爱而产 生 了亲属之 间的 “ 属于人 的本质 。 ”按照这种观点 , 价值根源 亲亲容隐” 于主体 的价值判断活动 ,主体的价值判断 序 、 自由、正义、平等、效率 等法 的价值 制度 、“ 刑” 恤 原则到现代社会人们普遍 追 又是源于主体对 自己某种欲望的渴求 ,这 不是作为个体 自然人的欲求 出现的 ,是以 求正义、自由、平等 , 甚至秩序 、效益 , 都 种 欲望与渴 求体现着 主体的 目的和本 质 , 人的集合体 ,即全体社会成 员的要求 出现 是人性 发展 在 当时法 制建 设 中的必 然表 所 以,价值实际上是人的本质的体现。这 的。法 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根据 自己的 现 。 种 观点 虽然 否定 了物 的本 身属 性 的重要 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 当具有的最基本 今天 ,为了顺应 时代 的发展和 当前的
论法律的境界——基于人性维度的分析
W U i - o g X ao r n
( lt s n Po ii d Admi ita i n Co lg ca n sr to le e,Ce ta u h Un v r i nrl So t i e st y,Ch n s a,H u a 1 0 3 a gh n n 4 0 8 ,Ch n ) ia
第2 6卷 第 4 期
长 沙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V 12 o 4 o. 6 N .
20 11年 7月 J OUR NALOFCHANG HA UNI ER I CINC LTE S V STY OFS E E 8 CHNOL OGY( O I CEN E) J 1.2 0 1 1 S C ALS I C u
Ab t a t Thelw sfr sr c : a i o mult da c r ig t i ee tsa d r so ma iy u ifr n a a edfe e tram fler s e — ae co dn o df r n tn ad fhu nt ,b td fee tlwsh v i r n e l o i ep c f f f
民 法 : 己— — 功 利 境 界 利
利 己分 为合理 利 己与损人利 己 , 合理 利 己是 善 、
损 人 利 己 是 恶 , 而 民法 的 人 性 基 础 虽 是 利 己 , 民 因 但
性 ” [ 法律 总是依 据 一定 的人 性基础 而制定 ,法 律 。 1 “
是人们 的行 为 规 范 , 然 依 据 一 定 的人 性 基 础 制 必 定。 2 ”[ 而人性 具有 复 杂 性 、 多样 性 的 特点 , 性在 人 维 度上可 分为 利 己、 他 、 万物 。利 己的对 象是 自 利 利 己, 利他 的对 象是 自己之外 的其他人 , 利万物 的对象 是 自己之外 的其 他生 物 。在各 种部 门法之 中 , 民法 、
论法的理想、法的实效与法律的人性基础
现的则是对现实世界法律 实现与否 的评判 。 法律实效指 的 是“ 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 的行为模式去行为, 法律被人
们 实 际遵 守 、 行 或 适 用 ” 然 而 , 部 体 现 了 民众 利 益 、 执 。 一 追 求 完 美 的 法 为 什 么 往 往 会 在 现 实 中 遭 到 冷 遇 而 难 以执 行 ,
2 1 年 4月 0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 l f Hu e Un v ri f P l e o r a b i ie s yo o i o t c
Apt2 2 . 01
第 4 总 第 17 期 2 期
NO4 e. . S rNO. 2 17
论 法 的理 想 、 的 实效 与法 律 的 人性 基 础 法
不 足 以维 护 自 己的利 益 , 人们 为 了 更好 地 维 护 自己的 利 益 而 组 合 群 体 。这 种 利 己性 构成 了群 体得 以存 在 的基 础 。 但 纵 使 群 体 再 强 大 ,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意志 支 配 群 体 中所 有 若 人 的 行 动 , 也 无 法 抵 御 外 敌 。 为在 群 体 中 , 们 也 会 为 它 因 人
作 用。 美国汉学家安乐哲先生 曾经指 出, 孟子 的性善之 生” I
字 不 能翻 译 成 英 语 中 的 ntr( 质 )因为 孟 子 在 人 性 问题 aue本 ,
2第 二 种 利他 论 。 为人 的天 性 里 有 善 的 因子 , 不 会 . 认 但 自动地 表 达 出来 , 须 经 过 后 天 的 唤醒 , 有利 他 的表 现 。 必 才 也 就是 说 每 个 人 都有 利 他 的 可 能 , 但不 具 有 利 他 的 必然 。 这
浅谈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人性基础
浅谈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人性基础作者:玄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我国的目前实行的民法过于注重人的物质世界,不重视人的精神世界,这种问题的出现与近代民法中的规定有关;事实上,我国民法中的人是从动物上演变出来的,普遍对生存存在欲望,但人不仅物質来维持生存,更有来自精神方面的需求。
我国目前的民法正处于法典化过程中,法典化应当依照精神性与物质性协调统一的原则进行,不仅要注重人的物质世界,而且更需要注重人的精神世界,进而给予人更多的关怀和重视。
关键词民法法典化人性基础作者简介:玄月,厦门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7-01我国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民法正处于法典化的过程中;民法是为了人而设立的,是用来规制人的行为的,并且表达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和重视,所以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如何把握人、认识人,作为我国的立法人员,应当明确人在民事领域中的样子;与之相适应的是,作为法律的理论研究人员,应当对于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人性基础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正如英国休谟所说:“任何学科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多么地貌似远离人性,最终都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而回到人性。
”一、民法中人的样子对于民法中人的样子,学术界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总体上研究的甚少,而且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作者认为民法中的人首先是来源于动物,其次是它对生存充满了欲望,最后是它不但需要生存,而且需要高于生存的东西,特别是来自精神方面需求。
(一)民法中的人来源于动物民法意义上的人是来源于动物,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
”这里的“兽性”不存在贬义,它指的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本能,而学界对于本能常自然联想到性本能,这种想法是不全面的,因为动物的本能除了性本能外,还有保护后代本能、自我保存的本能、觅食的本能等;若能够认识到人的本源是动物,那么就很容易理解人的性本能对于婚姻生活的意义,进而可以更加科学的制定婚姻法,并且有助于理解侵权法中的一些规定以及物质性人格权。
《刑法的人性基础》
《刑法的人性基础》“晴日暖风生麦气,绿阴幽草胜花时”,今天早起读完《刑法的人性基础》-------第三章刑事实证学派的人性基础第一节人性假设犯罪人性分析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刑事实证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对的犯罪人性假设的思想进行分析,比较,总结,来说明刑事实证学派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对立。
刑事实证学派是在否定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刑事实证学派的人性假设是经验人,而非理性人,人根本不存在意志自由。
刑事实证学派从人性的经验假设出发,认为犯罪人的意识与犯罪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决定的。
三位代表人物的观点在犯罪人行为决定论的经验假设上是共同的。
龙勃罗梭,一位严肃的学者,其在任狱医期间,对成千上万个罪犯的解剖研究中进行自己的研究,寻找犯罪的原因,其犯罪灵感来自对全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头颅的解剖,最终形成了自己的天生犯罪人论,于1876年著《犯罪人论》,冲击着整个刑法学界。
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龙勃罗梭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修正,不再认为“基因”是犯罪的唯一原因,由侧重生理因素发展到心里因素及其他因素。
龙勃罗梭在其《犯罪:原因和救治》中开宗明义的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界分。
如果不加以逐一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
龙勃罗梭不无感叹的说:“实言之,每一个现象中的真正的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由此可见,龙勃罗梭确实是一位严肃的科学家,值得敬佩和学习。
----遗传与堕落是犯罪的渊薮---龙菲利,师承龙勃罗梭,在继承部分老师的思想基础上,把实证学派的研究推向更高。
在龙的研究中,遗传与犯罪的关系是核心。
菲利引入了后天因素,包括地理因素与社会因素。
其实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也论述了地理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提到地理环境,当属《论发的精神》(1748年出版)首倡之,对地理环境对法制和整体的制约论述极为全面。
在刑事实证学派中,对古典学派进行理论上抨击最力的当为菲利,他首先否定了意志自由论,得出结论: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的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的链条中。
论民法法典化的人性基础
2 0年 l 0l 2月
中南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CENT S . . OUTH UNI ( OCI CI V.S AL S ENCE)
、 1 6 N 06 ,. 0 1 .
D e .2O1 c O
论 民 法 法 典 化 的 人 性 基 础
尤其是有着精神 方面 的追求。中国目前的民法法典化 ,应 当遵循人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相统一的原则,在重视人 的
物 质世 界 的 同时 ,对 人 的 精 神世 界 也 给 予足 够 的重 视和 充 分 的关 怀 。
关 键词 : 民法 ; 民法 法 典 化 ; 民法 典 ;人 性
中 图分 类 号 :D 1 93
孙 文 桢
(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 学院,湖北武汉,4 0 0 ) 325
摘 要 : 中 国 目前 正处 于 民法 法 典化 的过程 之 中 。今 目中 国的 民 法 明显 轻 视 了 人 的精 神 世 界 ,而 过 分 置 重于 人 的 物
质 世 界 。这 种轻 视 有 着 其 历 史上 的根 源 , 因为 在近 代 民法 上 ,人 就 是 彻底 的物 质 主 义 者 。在 事 实 层 面上 ,民法 上 的 人 虽然 来 源 于 动物 , 然 有着 生存 欲 望 ,但他 并不 满 足 于仅 仅 生 存 着 ,而 是在 生 存 之 外 尚有 着 更 多 更 高 的追 求 , 虽
人属于动物 ,这一点 白不待言 。但是,作为法律
服 务 对 象 的 人 ,却 并 非 是 普普 通 通 的 作 为动 物 的人 ,
而是与其他动物有区别的人 ,是根本不同于其他动物 的人。人之所 以是人而非其他动物,根本之处乃在于 人并不仅仅满足于生存 ,而是在生存之外 尚有着更 多 的更高的追求 ,尤其是有着精神方面的追求 ,正所谓 吃饭是为了活着,但活着却绝不是为了吃饭 。道理很
《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笔记
《法律简史:人类制度文明的深层逻辑》读书记录目录一、法律的历史发展 (3)1.1 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4)1.1.1 习惯法的兴起 (5)1.1.2 国家法律的诞生 (6)1.2 中世纪法律的发展 (7)1.2.1 封建法制的确立 (8)1.2.2 教会法的影响 (10)1.3 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 (11)1.3.1 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 (12)1.3.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13)二、法律的哲学与伦理基础 (15)2.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6)2.1.1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 (18)2.1.2 法律伦理化的趋势 (18)2.2 法律的人性基础 (19)2.2.1 人性与法律规则 (21)2.2.2 人性的复杂性对法律的影响 (22)三、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24)3.1 法律与社会秩序 (25)3.1.1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26)3.1.2 法律与社会秩序的互动 (28)3.2 法律与经济发展 (29)3.2.1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 (31)3.2.2 法律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32)四、法律的变革与创新 (33)4.1 法律改革的动力与过程 (35)4.1.1 社会变革与法律改革 (36)4.1.2 法律改革的策略与方法 (38)4.2 法律创新的趋势与挑战 (39)4.2.1 法律科技的发展与法律创新 (40)4.2.2 法律创新的困境与出路 (42)五、结论 (43)5.1 法律与人性关系的再思考 (45)5.1.1 法律对人性的约束与引导 (46)5.1.2 法律对人性的关怀与保护 (47)5.2 未来法律发展的方向与使命 (49)5.2.1 人性化法律的构建 (50)5.2.2 法律与人类文明的共进 (52)一、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起源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息息相关,在早期的社会中,人类通过习惯与道德规范来调节人际关系,随着社会的复杂化,习惯法逐渐发展起来。
刑法学之基础——人性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o t yf叁型查塾金竺!兰!望堕;。
蓄■曩匿盈曩刑法学之基础郭启伟人,陛摘要刑法学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众所周知,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都有哪些犯罪以及犯罪以后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换句话说,刑法是众多法律部门中最严厉的、能够对行为人造成最大伤害的法律。
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慎重和宽缓,而任何一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有自己的指导思想,本文所论述的‘‘人性”就是刑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因为只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实施刑法才会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现刑法的意义。
本文介绍了中外的人性观点,并阐述了我国刑法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立法缺失。
关键词人性期待可能性刑法目的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21-0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性这个话题不仅仅是刑法学所研究的,估计哲学和心理学关于人性会研究的更多一点,可能它们的研究角度会有所不同。
在这里,我们不做非常具体的区分,因为一切社会性的科学几乎都以人类的本性为基本出发点来做研究的,我们刑法学也不例外。
对于一门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学科,进行本质性的思考,就必须涉及到人性这个问题。
一、中外关于人性的思考1.西方关于人性的思考自古希腊时代,西方就有了人是理性的观点。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将人性分为三个部分:理性、志气和欲望。
其中以理性为最高,因为如果意志获得理性的支配,意志便表现为勇敢:欲望获得意志的支配,欲望便表现为克制。
o柏拉图的理性观是由苏格拉底的知识一元论发展而来的,但是他关于理性的观点并不是终点,经由后来亚里士多德和众多西方学者一直延续至近代乃至现代。
随着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欧洲进入了理性时代,即以理性领导和号召民众来扫除愚昧与无知,并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及其一切意识形态进行理性的反思。
圆一直到现在,绝大多数学者还是以理性为人的本性,即人性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
亚 里 士 多 德 的法 治 思 想 是从 不 同 角度 和 层
面上 揭 示 了人 性 的特 点 后 提 出 的 , 认 为 人 性 他
有 如下 几 种 特 性 : ( ) 会 性 。亚 里 士 多 德 认 为 人 天 生 就 一 社
了克 服 这 些 人 性 的弱 点 对 社 会 造 成 的 损 害 , 城 邦 就 应 该 实 行 法 治 , 法 律 来 对 人 性 中 的 弱 点 用 进 行 限制 和 克 服 。因 而 人性 恶 证 明法 治 有 其 必 要 性 。亚 里 士 多 德 人 性 论 就是 对 前 人 的继 承 和
亚 里 士 多德 法治 理 论 的 人性 论基 础
对 于 人 的认 识 是 思想 家 们 认 识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的 前 提 。亚 里 士 多德 法 治 思 想 的提 出也是 建
立 在 人 性论 基 础上 的 。亚 里 士 多 德 首 先对 希 腊 早 期 法 治 观 念 、 想 的基 础 进行 了 总结 、 善 和 思 完 发 展 。如 , 达 库 斯 认 为 “ 治 权 寄 托 于 任 何 毕 把
一
主 义 法 治 国家 , 必 要 再 回到法 治思 想 源 头 , 有 来 考 察 一 下 亚 里 士 多德 法 治 理 论 的人 性 论 和认 识
论基础 。
、
文化所 征服 , 素说 : 除 了这点 政 治影 响 外 , 罗 “ 罗 马 未 能 产 生 任 何 可 以启 迪 希 腊 思 想 家 的新 观 念 。而 对 于 希 腊 来 说 , 然 它 作 为 一 个 国 家 被 虽 摧 毁 了 , 在 文 化 领 域 却 击 败 了 罗 马 征 服 但 者 。 … ‘ 西 方 , 马 变 成 了 希 腊 遗 产 的 后 ” 在 罗 继 者 和传 播 者 。 … 在 法 治 领 域 , 马人 也 无 ” 罗
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
、
作 为理 性 存 在 的人 性 与刑 法
古 希腊 自苏格 拉底 始 ,哲学 转 向对人 本 身的关 注 。柏 拉 图 通 过理 念 世 界与 现 象世 界 的划分 ,
使 人 类 的 理 性 能 力 成 为 人 性 的 普 遍 指 引 。 亚 里 士 多 德 尽 管 也 承 认 人 有 非 理 性 的 因 素 ,但 始 终 认 为
的 ,基 于这种意识 自由而选择 了犯 罪行 为 ,因而 应 当对 其 行为 的后 果 承担 刑 事 责任 ” ①。在 刑罚
上 。该学 派分为功 利主 义刑罚理论 与报应 主义刑 罚理论 两大派 别 。前 者 以贝卡利 亚 、费 尔 巴哈 为
代 表 ,从感 性 的意 志 自由论 出发 ,提 出了以一般 预防 为内容 的功利刑 罚论 ;后 者则 以康德 、黑格
称 为 人 的 本 性 或 人 的本 质 ,是 人 之 为 人 的 基 本 品性 。 西 方 长 期 以 来 将 人 的 本 性 归 结 为 理 性 , 目的
在 于彰 显人 的 自由意 志 ,而情感 、欲望 等非 理性 因素也 随着 休谟 等人 的倡 导 ,日益成 为人 性领域 的组成 要素 ,表 明 了人 是 经验 的存 在 。作 为 经 验 存 在 的人 ,一是 从 空 间 上 来看 ,人 是社 会 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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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科学
2 1 第 4期 0 0年
肖洪 泳 :论 中 国古 代 刑 法 的人 性 基 础
神活动。到康德、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理性成为 了哲学最为基本的假设 与出发点,
从 而 对 犯 罪 与 刑 罚 的 思 想 观 念 产 生 了 极 其 深 远 的影 响 。
刑 事古典学 派正是 继承 了理性人 的人性假 设 ,认 为 任何 一个 人 都具 有 意 志 自由的理性 能力 , 从而建构 了近代第 一个 刑法学 理论体 系 。在犯 罪上 ,该学 派坚持 , “ 罪人 在本 质上 是意 志 自由 犯
民法本位的人性基础论析
① @ @ ④ ⑤
高清海 ;论人的 ‘ 《 本性 ’ — 解脱 ‘ 一 - 抽象人性论 ’ 走向 ‘ 具体人性观 ’ ,社会科学战线》20 》《 .02年第 5期。 22页。 第 2 卓泽 渊:法 的价值论》 人民出版社 20 《 。 01年版。 8 。 第 5页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 出版社 , 9 年版 。 《 , 19 9 赵 万一 : 民法的伦理分析》 法律 出版社 , 0 年版 。 《 , 2 3 0 赵万 一:论 民法的伦理性价值》 《 《 ,法商研究》 20 年第 6 , 7 页 。 , 3 0 期 第 1
中图分类号 ; F2 D 5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 2x 2o )2 04 — 9 1 6 73 (o60 — 03 0 0
曾有一段 时期 ,人性论” “ 因其抽象性 , 常被 误解 , 人们对待人文社会现象多不作人性方面 的 分析 , 仅作经济 、 政治 、 文化的现象分析。这种分 析当然也是非常必要的 , 但若“ 丢掉了人性分析 , 对人文现象而言就等于失去 了本 根, 因为人的一 切活 动 , 人类社 会和 人 类 历史 的一 切现 象 都 是 建 基于人的本性 , 表现着人 的本性” 。有学者认为 “ 法是人的创造物 , 法与人性之 间必然地具有 这 样或那样的联系, 简直就是人性 发展的产物” ∞。 刑法学者陈兴 良写过《 刑法 的人性基础》 民商 ④; 法学教授赵万一先生 主从 民法学 和伦理学 角度 专门作过《 民法的伦理分析》 专著 , 发表过《 民 论 法的伦理性价值》 等许多篇学术论文 。 为“ 认 特定 的社会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是各 国民法制度 赖 以建立的伦理基础 , 也是评价 民法制度优劣的主 要标准” E本学者认为 ,法律之基础建之于人 。 t “ 之本质的性情”“ ,换言之 , 人之本质 的性情 , 须在
刑法理论中折衷主义的人性基础
2006年11月号上旬刊摘要:刑法理论中折衷主义理论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两大学派(即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从长期激烈的对立与斗争中走向折衷与调和的必然结果。
那么什么是折衷主义?折衷主义赖以建立的人性基础何在?本文从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角度对折衷主义的刑法理论进行探析,认为折衷主义的人性基础是辩证的人性论。
关键词:折衷主义人性辩证人性论一、关于折衷主义在近代,人们一般在否定意义上使用折衷主义,认为折衷主义是指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和固定的立场,只把各种不同的思潮、理论无原则地、机械地拼凑在一起的思维方式,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一种表现形式。
德国学者爱德华·策勒在他的《希腊哲学中的折衷主义史》一书中,把折衷主义理解为“不同观点的仅仅是外在的联系”,“无批判的哲学”,把折衷主义的出现视为“科学观的死亡”,“无原则的混合”。
西方学者对折衷主义的认识受他的影响很大,中国学者亦然。
其实,折衷主义一词最初并非如此。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提出一个观点或命题之前应当掌握已有观点,并对之作出选择,一种具体的学说或哲学观点,可以是两种或多种观点结合的产物。
享有盛名和权威的《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说:“折衷主义总是在一个富有生命力的建设性的思辩时期以后产生,特别是在先前那些拥有杰出才能的思想家之间的争论达到一个较晚的阶段时出现。
”由此可见,人们对折衷主义一词最初是在肯定意义上使用的,至少没有贬义。
二、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人性分析方法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是指从社会的整体意义上阐发人性,把人作为社会的人来看待,充分关注社会因素对人性的影响。
在整体主义者看来,社会虽然是由各个个体结合而形成的,但并非是无序的、零散的,也决不是简单的个人相加的总和,而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且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对于人性只能从社会整体上加以解释,即“通过社会去解释社会”。
(迪而凯姆语)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从社会的人出发,强调人性应当从社会整体上加以解释。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性, 人不 区别 于动物 所拥有 的最 本能最 原始 的属性和 需 求 , “ 如 食 视 角 选择 不是 理 论的 事 实 。始终 要 明 白选 择人 性恶 或是 人性 善
会, 强调 人与人 之 间 的亲 密 , 从而存 在“ 性善” 人 的理论假 设 ; 方 西 会性 的动 物 。 谓精 神属性 , 人作 为智 慧群 体在 精神 层面 上对 文 明在 海洋 起源 , 成 以利益 为 纽带 的商业 社会 , 在着 “ 性 所 指 形 存 人 自身 的追 求 , 个人 对 自己都 有精 神层 面 的追 求 , 每 没有 精神 追求 恶 ” 的理 论假 设 。但我 们 也应 该看 到 , 理论 远 点可 以支撑起 一 个 的人 不是 真 正意 义上 的人 , 动 物人 ” 社 会 中存 在 的品性 高 尚 理 论体 系 , 正是 因为 有 限 的理论 视角 的选择 , 是“ 。 而 存在着 固有 的 缺 或是 道德败 坏 的人都 是具有精 神属 性的社会 人 , 导致他 们在 道德 陷, 在着 难 以解 决现 实 问题 的情 况 , 时理论 突显 苍 白无 力 。 存 此 标准 上的 巨大落 差主要 是因 为精神属 性在他 们 身上 的 比例 不 同。 理论 与实 务 的矛盾 固然存 在 , 也许 为理论 界今后 的研 究指 明一 这 秦桧 出卖 国家 , 害忠 良, 为历史所 唾弃 的人 ; 谗 是 岳飞作 为 民族英 个新 的方 向。
论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2O 0 2年 8月
AI l 2 02 g., 0
( O I L S IN E E II N S CA C E C DT O )
论 法 治 与 人 性 的 关 系
叶 右 勇
( 南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3 ) 华 广 16 1
摘
要 : 治 建 构在 一定 的人 性基 础之 上 , 性对 法 治的各 个 环 节 都 有 影 响 , 该 在人 的本 性 中 法 人 应
道德规范 , 其设 计 与 安 排 都 应 该 从 人 自身 出发 , 人 性 结 合 起 来 。 只 有 建 立 在 对 人 性 的 科 学 认 知 与 和 假 设 的 基 础 上 , 的存 在 与 适 用 才 有 本 质 上 的 合 理 性 。 否 则 , 立 之 法 就 会 “ 通 人 性 ” “ 法 所 不 、 不 ( 会 科 学 版 ) 社
20 0 2年 第 4期
No. 20 2 4, 0
J OUR L OF S UT NA O H C NA N M A UNI ER I HI OR L V S TY
与梦想物化为人类社会 的现实 。
在理 性与科技 高度发达 、 多领域倡导 “ 诸 以人 为 本 ” 今 天 , 量 法 的 优 劣 , 宜 从 人 的 本 性 的 考 更
出发 , 以人 性 为 尺度 做 出评 判 。 所 谓 “ 良法 ” 应 是 有 人 性 基 础 的 法 , 诉 求 的 价 值 观 念 以 及 形 成 , 其
一
文 章 编 号 :00—55 (02 0 10 4 5 20 )4—0 1 0 9—0 4
、
法 治 及 其 人 性 基 础
法 治 是 人 类 理 性 的 选 择 。作 为 一 种 纠人 治之 偏 的 治 国方 略 , 指 的 是 依 靠 一 整 套 获 得 普 遍 它 遵 循 的规 则 治 理 社 会 , 范 人 的行 为 , 人 的 行 为 具 有 前 瞻 性 和 可 预 期 性 。 人 类 因 何 选 择 法 治 ? 规 使 古 往 今 来 的思 想 者 多 半 将 视 线 投 向人 类 自身 的 本 性 , 人 性 为 法 治 的 逻 辑 起 点 , 人 性 中求 解 法 视 在 治 的 必要 与 必 然 。 可 以说 , 治 与 人 性 的 关 系 问题 , 古 老 又 现 实 , 何 历 史 时 期 的 法 哲 学 都 无 法 既 任
德主刑辅传统法制模式的人性论基础
为人 “ 苟志于仁矣 ,无恶也” ( 论语 ・ 里仁 ) 。“ 仁”是 孔 子思想体系 的核心 , 所谓 “ 仁 者爱人” 、 “ 克己复礼为仁 ” ( 论 语・ 颜 渊 ) ,孔子把一切美好 品德包括孝、悌、忠 、信、智 、 勇、恭 、宽、信、敏、惠等都归于仁的道德条 目下 ,认为是
的人性恶论 ;认为人天性 自私 自利 ,必须任法废私 ,以法胜
民, 严刑峻法 , 禁恶止乱 , 方能定 国安邦 。 简言之 , 实行 “ 以
法治国” 。苟子认为人性好利恶害 ,必须用礼义兼法度约束 人性 向恶发展 ,改造人性 ;隆礼 重法 , 化性起伪 ,使人启 发
善心 ,弃恶从善 ,则国家 太平 。董仲舒认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天有 阴阳,
德 主刑辅传统法 制模式 的人性论基础
寇
摘
博
(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 ,北京 1 0 0 0 8 8 )
要 :人性是 中国古代思想 家关注的重要 命题 。儒法两家的政治哲学 中,人性善恶是决定以何种 方略管理 国家社会 ,
是为政 以德还是依法治 国的理论根据之 一。 从 儒家先 贤理想主义情怀的人 性善与法家实证精神 的人性 恶鲜明对 立,到荀子现 实主 义色彩的化性起伪 、化 恶为善理论 ,到董仲舒 “ 天有 阴阳,人有 善恶”的 “ 两性三品”人性论 ,人性善恶之辩 ,由对 立 到融合 ,互相兼容吸收 ,为确立我 国古代儒法互补、德主刑辅 的传 统法制模 式奠定理论基础 。 关键词:儒 家;法家;人性善 恶;德主刑辅
第3 5 卷 第3 期
2 0 1 4 年3 月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E n g i n e e r i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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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