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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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开放获取的思想内核是对用户免费、无限制使用、充分共享,这正是我国综合档案馆公共服务追求的目标。下文是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适应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事业的研究与创作的需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档案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分档案秘密范围,准确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条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而又不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使用的,均属于开放范围。

第四条广州市档案馆成立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馆藏档案内容,提出开放档案范围,在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报馆长批准开放。

第五条档案形成虽满三十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

(一)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有关我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运秘密的档案;

(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

(四)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

(五)涉及领土边界、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

(六)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会议,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八)民国时期党、政、军、警、宪、特的有关人员的政治历史(自传,入党入团申请书、鉴定、审查结论、处分材料等)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整风、整党、四清等)中尚不宜公开的档案;

(十)省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

(十二)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

(十三)属于单位或个人专利需保密的档案;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第六条珍贵及重要的档案需要开放的,一律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开放档案也应逐步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七条广州市档案馆应对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档案作出明确标记,注明“开放”或“不开放”。并要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供查阅者自行检索。

第八条需要查阅开放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持有下列合法证明:

(一)查阅者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须凭本单位介绍信;

(二)查阅者属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高等院校学生、街道居民的,分别凭所有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三)查阅者属港、澳、台同胞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以及有关单位(侨务办公室、对台办公室、合作共事单位、就读学校等)的介

绍信;

(四)查阅者属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凭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及由市以上外事部门开具的并经国家档案局或广东省档案局同意的介绍信。

第九条查阅开放档案,必须在档案馆设立的开放档案接待室进行,查阅者领取档案时应交本人证件,归还档案时再取回。

第十条凡属开放档案所记述的内容,查阅者均可以在著述中加以引用。

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公布、汇编出版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其中用于汇编出版的,必须与档案馆签订出版协议。

第十一条广州市档案馆应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二条查阅档案者,需要复制、拍摄时,必须经广州市档案馆批准同意,并办理手续,然后由该馆负责予以复制或拍摄。

第十三条查阅开放档案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公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广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按地区可分为:

1、中央级档案馆,如: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

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等。

2、地方档案馆,又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自治州)、县级档案馆,如:北京市档案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柳州

地区档案馆、桂林市档案馆、呼玛县档案馆。

二、按专业可分为:

1、综合性档案馆,如中央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等。

2、专业档案馆,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

各地城市建设档案馆等。

三、按地区结合专业可分为:

1、中央级综合档案馆(如:中央档案馆)。

2、中央级专业档案(如:中国照片档案馆)。

3、地方综合性档案馆(如:天津市档案馆)。

4、地方专业性档案馆(如:包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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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 制指南 (试行)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00四年八月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关于统一适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所有工程,是指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军事工程、水利、防灾及地下管线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定附录A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件师归档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mm×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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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及档案编制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2012年版)》(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编)、《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2009版)》(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相关规定: 1、归档的时间: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③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对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2、归档的套数: ①工程档案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③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3)文字材料厚度不超过3厘米,图纸厚度不超过4厘米;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保持原状。 4)案卷的排列:卷内文件必须按规定附录 A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内容一览表》所附各类别的《卷内目录》表格内容的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图纸目录顺序排列。 3、移交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相关表格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交城市档案卷内目录 申请单位(盖章): 卷内目录 卷号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共页第页 序号文件 编号 责任者文件题名日期页次备注 监理文件 1 监理规划 2 监理实施细则 3 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5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6 工程开工/复工及暂停令 7 不合格项目通知 8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9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10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11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12 合同变更材料 13 工程监理竣工总结 14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监理文件1-1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

(内部资料) 广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档 案 编 制 指 南 (试 行)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一三年八月

主 编:曹孟君 蔡艳红 副主编:吴 璟 聂策明 主要编写人员:邓卫红 毛 青 郑少娟 朱艳燕 张 勇 董 松 马建梅 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 电话:83333461 传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f6255402.html, 2004年8月第1次印制2009年8月第2次印刷 2013年8月第3版印制

前言 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同时,为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建筑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245号)和我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并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我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于2012年12月31日实施,电子文件及表格可于我馆网站下载。应广大建设单位的要求,现将建筑类的单册印刷,其内容与《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一致,其中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卷内目录的形式排列,便于使用。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

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军事、水利、防灾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建筑工程文件的整理 第四条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符合本规定附录A。 第五条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mm×210mm),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八)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尺寸为:50mm×80mm。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十)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在图标上方或旁边以文字注明变更修改依据。 (十一)对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要求编制设计变更通知汇总表(见附录J),该汇总表组卷时应放在所有设计变更通知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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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开放获取的思想内核是对用户免费、无限制使用、充分共享,这正是我国综合档案馆公共服务追求的目标。下文是广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适应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事业的研究与创作的需要,促进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档案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划分档案秘密范围,准确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有计划地向社会开放档案。 第三条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而又不属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部控制使用的,均属于开放范围。 第四条广州市档案馆成立审查小组,负责审查馆藏档案内容,提出开放档案范围,在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后,报馆长批准开放。 第五条档案形成虽满三十年,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属内容控制使用,不属开放范围: (一)涉及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二)有关我党和外国党及其领导人的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共运秘密的档案; (三)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案,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档案; (四)有关经济、军事、外交、公安、安全、科学技术等尚未解密的档案;

(五)涉及领土边界、中外产权、债权、涉外纠纷而需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档案; (六)涉及国家、民族和党内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而不宜公开的档案; (七)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人会议,以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涉外、统战等会议记录、纪要; (八)民国时期党、政、军、警、宪、特的有关人员的政治历史(自传,入党入团申请书、鉴定、审查结论、处分材料等)和评述方面的档案; (九)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土改、镇反、肃反、审干、整风、整党、四清等)中尚不宜公开的档案; (十)省以上党政机关尚未公布的或规定不公布、不开放的档案; (十一)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以及在移交、捐献、寄存时要求保密的档案; (十二)划有密级而尚未解密的档案; (十三)属于单位或个人专利需保密的档案;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第六条珍贵及重要的档案需要开放的,一律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他开放档案也应逐步用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七条广州市档案馆应对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档案作出明确标记,注明“开放”或“不开放”。并要编制开放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供查阅者自行检索。 第八条需要查阅开放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持有下列合法证明: (一)查阅者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须凭本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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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 南 (试行)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00四年八月

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GB/T50328-2001)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GB/T50323-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关于统一适用《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所有工程,是指本城市规划区的公用设施、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人防、军事工程、水利、防灾及地下管线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本城市规划区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筑工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围 (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市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围应符合本规定附录A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件师归档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面的技术规、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297mm×210mm),图纸应采用标准图幅。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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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 61 号文),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 工程单位对建筑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 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 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广东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 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 了《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 号令)、《关于统一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20 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2] 61 号)、《关于印发〈广 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的通知》(穗建档[2002] 15 号)和《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 068 号). 本《指南》是对2002 年6 月编制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重 新修订,主要增加了监理文件的归档内容,同时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 术资料统一用表》,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建 筑工程。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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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编委会:方锋王大通袁鄂吴林麦志坚梅月植王洋王宜静蔡艳红张华 主编:方锋王大通袁鄂王宜静 执行主编:吴璟简旭华冼莉华袁丽 编辑:黄维青毛青韩国雄郭新权董松汤志广劳慧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 电话:83333461 传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f6255402.html, 准印证号:(2011)穗印准字第0069号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承印

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同时,为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和《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并结合我市目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际情况、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6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 本《指南》是对2003年8月编制的《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重新修订,主要根据2010年5月广东省市政协会出版的《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上、下),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指南》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中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在2009年已正式改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

广州市房建竣工备案指南(2017最终版)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 (2017)最终版 为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整理指南》(2014)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本《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归档指南》(2017)。 一基本规定 (一)基本职责 1.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工程文件应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达到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事后补编。 3.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4.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与纸质档案相符的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套数(至少二套原件)、费用、质量、移交时间以及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电子版竣工图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2.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4.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含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 6.接收和保管未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7.委托本单位人员负责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移交归档,并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档案复制件等相关存档证明材料。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职责 1.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含声像文件和电子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最少二套原件),并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试行)2015.12_201903261735481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试行)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前言 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14)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修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本归档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工程等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本归档范围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对各类工程文件的不同归档范围; 二、精简了城建档案馆对施工文件的接收内容,主要保留各分部工程的验收记录、施工技术管理记录、部分检验报告、部分施工记录和大部分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证明、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大部分施工记录归档内容进行了删减; 三、简化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部分归档内容,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 号)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增加了“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关于电子文件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本归档范围由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2016年1月1 日正式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我们。 电话:83333461 传真:83368130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f6255402.html,

目次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1) 第二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52) 第三部分管线工程档案归档范围. (89) 第四部分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99) 第五部分移交有关注意事项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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