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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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
工作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4)214-2014
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努力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人资〔2013〕106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好中选优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表彰项目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分部和全资及控股单位,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部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决策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公司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
第七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或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执行表彰奖励管理制度,编制、执行表彰项目计划,审核表彰方案,印发表彰文件。
第八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本专业表彰项目年度计划、制订表彰评选方案、组织评选等。
第九条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第三章表彰项目及计划
第十条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表彰级别分为四级:国网公司级、省公司(直属单位)级、地市公司级和县公司级。表彰项目类别分为四类:综合类、专业工作类、专项工作类和竞赛考试类。
第十一条综合类表彰项目,是根据企业整体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设立的,所属各级单位(集体)、员工广泛参与评选的表彰项目。主要包括:先进单位(集体)、文明单位、“四
好”领导班子、工人先锋号(先进班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等。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可设立的综合类表彰项目见附件1。
第十二条专业工作类表彰项目,是根据专业工作和专业队伍建设需要设立的表彰项目。主要包括:专业工作先进单位(集体)、专业工作先进个人。公司总部和省公司级单位可设立专业工作类表彰项目;地市公司级单位原则上不设立,确需设立的须报省公司级单位审核批准;县公司级单位不设立。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类表彰项目,是根据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针对重大电网建设、保电、处置突发事件等专项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批准设立的表彰项目。主要包括:专项工作突出贡献单位(集体)、专项工作先进单位(集体),专项工作突出贡献个人、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可设立专项工作类表彰项目,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不设立。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各单位每年限设1-2个表彰项目。
第十四条竞赛考试类表彰项目,是根据技能竞赛、知识竞赛成绩,对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的项目。对获表彰集体可授予团体奖、优秀组织奖,对获表彰个人可授予个人奖,对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专业竞赛管理办法》
以及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设立、开展竞赛考试类表彰项目。
第十五条各分部可设立综合类表彰项目,参评范围为分部(网公司)所属集体和个人。各分部原则上不设立专业工作、专项工作和竞赛考试类表彰项目,参加国网公司级专业工作、专项工作和竞赛考试类表彰项目的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表彰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每年11月15日之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据表彰项目设立条件填写年度表彰项目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下一年度表彰项目计划,由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每年1月31日前,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填写年度表彰项目计划备案表(见附件3),报上一级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
原则上各业务管理部门只能申请设立一项专业工作类表彰项目,同一项目最多两年表彰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未纳入计划的表彰项目的,需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员工奖惩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表彰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申报年度表彰项目计划应提供如下情况:
(一)表彰项目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评选范围、参评集体和人员数量、拟表彰集体和人员数量及比例。
(三)表彰奖励的形式。
(四)拟奖励标准和数额。
第四章评选和授奖
第十八条表彰评选比例:
(一)受奖先进集体不得超过参评集体的20%,参评集体少于15个的,评选比例可适当增加。
(二)受奖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10%,单项表彰受奖个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人。
第十九条表彰评选与全员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连续三年绩效考核结果为A级的集体和员工优先推荐参加表彰评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下的集体和员工原则上不推荐参加表彰评选。
第二十条表彰评选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并公布方案。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制定表彰方案,并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推选申报。推荐单位(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对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组织申报材料并上报。
推荐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