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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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和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安全评价资质除外),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师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和未取得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设置,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发展,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国家安监总局审批并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鼓励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章安全评价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安全评价师分为一、二、三级,并按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的通知(中安协[2011]53号)的规定,实行从业登记制度。
第七条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年内只能登记变更一次。
第八条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要求,服从组织机构的领导,恪尽职守服务于安全生产,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要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安全评价水平。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擅自更改、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及内容;
(三)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五)超出资质证书确认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六)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七)同时在两家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安监总局审批。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三)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四)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新申办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此项除外);
(五)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六)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七)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彩色扫描
件;
(八)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彩色扫描件;
(九)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彩色扫描件;
(十)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十二)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三)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四)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原件、非受控版本);
(十五)包含以上所有材料的电子光盘。
第十一条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审批程序
(一)材料准备。由申办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第十条要求,真实、准确、规范、齐全、完整的准备好申报资料,第十条中1-13项一式五份;14项一式两份;包含第十条规定全部内容的电子光盘两套。
(二)盟市安监局审核上报材料。申请人将上述准备材料报机构注册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申报材料后,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符合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核报告》(见附件1)。盟市安监局接到机构上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推荐上报自治区安监局。不同意上报的,必须向申请人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三)自治区安监局受理登记。自治区安监局接到盟市安监局审查意见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材料完备的,即进行登记,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正式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盟市安监局及申请人。
(四)自治区安监局审批。自治区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和相关文件的要求,采取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前的审查工作。同意赋予资质的予以公示。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
网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颁发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网上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如有异议的,自治区安监局将组成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结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可以赋予资质的,颁发乙级资质证书,进行公告并向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依法不具备赋予资质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盟市安监局和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