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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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研究
摘要:社区矫正是刑法理论发展与现实需要结合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刑罚改革的趋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栋梁,许多国家都率先把社区矫正制度运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

刑事一体化命题由我国学者储槐植先生首次提出,其核心思想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以便发挥最佳功能,而社区矫正的核心目标也重点在此。

因此,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运作,对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形式一体化;措施
一、社区矫正制度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况
1.社区矫正基本概念与概况
2003 年7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2.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我国于2003 年正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据统
计,截至2010年12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04个地(市、州)、2053个县(市、区)和26676个乡镇(街道)展开。

据司法部的消息:“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9.8 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 万人,现有社区矫正对象27.8 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2%。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

在上述社区矫正的对象中,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还存有不足,需要给予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指引。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1.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反思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考察,我们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同刑事一体化思想具有诸多内在关联,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实体展开;社区矫正的发展,绝不仅仅意味着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而是涉及到深层次的刑事立法的完善乃至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构等。

因此,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

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

内部协调主要指刑法之结构合理,外部协调主要指刑法运作机制顺畅。

就我国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的刑法结构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更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

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未成
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的管理机构、专业的矫正人员和相应的矫正项目以及相应的评估体系。

外部结构之合理是建立在内部结构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因此,鉴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内部结构状况,导致其外部结构也不能合理发展。

2.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缺乏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由哪一部门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所以,社区矫正仍是根据《通知》的规定进行。

二,执行效果不佳。

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很强,在实践中涉及的部门较多,形成了各种利益主体。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中,各相关主体主要是从各自工作的方便性与绩效的角度出发参与社
区矫正工作。

第三,监督效果不佳。

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异化为罪犯“合法”地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

例如,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出现的徇私舞弊案件中就有一些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

由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来看,现有的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手段比较少且具有滞后性,严重影响了监督功能的实现和效果。

三、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根据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刑事立法作为社区矫正实现的前提,应当首先制定出有关于社区矫正的科学而详细的规定,进而制定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1.制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法》
目前,制定我国的《社区矫正法》迫在眉睫,并且在该法中应当专门设立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一章,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未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具体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管理机构、专业的矫正人员和相应的矫正项目以及相应的评估制度等等。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应当视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明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确定社区矫正机关的地位和权限等,避免立法和司法的冲突。

2.合理落实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关法律的实施
首先,从思想上,司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并要加大宣传,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

其次,根据刑事一体化的思想,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个人情况、家庭因素、学习生活环境和主观恶性、悔罪心理、被害人意见、民愤等等,从而形成调查报告作为法官判决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可以适应社区矫正的,应尽量避免监禁。

3.完善我国行刑体制
刑事执行是刑法运作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国目前在行刑权的架构和运行上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在现行体制下,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刑权。

二是行刑权的非均衡性,即在刑事司法权力的架构之中,行
刑权相对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同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等形成有效的制衡和协作关系。

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局,并在省、地市及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管理与实施。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以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保护为主旨,基于矫正教育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罪犯采取“对症下药”式的矫正教育措施,是更为宽和、人道的处遇措施。

为实现最佳刑罚效益,应当实现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合理配置,并强化二者之间的互动与衔接。

参考文献:
[1] 储槐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贾宇,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3] 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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