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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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说明

一、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现状今年以来,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极为重视。 1 月26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1 月3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 号);3 月24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3 月25 日和4 月15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督导组先后对我市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进行了督查。7 月12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态: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巩固和加强调控效果。已经在43 个城市实行的限购政策不仅要继续执行,还要进一步扩大到“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 。7 月2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函》,对落实房地产调

控有关政策提

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

院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了4 个相关政策文件。一是2010 年3 月1 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 号)。二是6 月10 日出台了《关于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47 号)。三是10 月12 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0]62 号)。四是今年1 月2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国八条”后,2 月23 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V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并以温政发[2011]23号文件形式于3月10 日印发执行。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中,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第一,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第47 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了我市2011 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10% 以下。为实现该目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合理确定新开盘楼盘价格,否则政府将实行干预。第二,把房价收入比列入政绩考核范围。为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约谈问责机制,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把“房价收入比”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并以温委发〔2011 〕3 号文件下发执行,而且占有5 分的分值,年终考核时作为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加强

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心。第三,关于

限购问题。具体在第三个大问题来讲。

三、关于限购令执行问题

(一)我市限购政策发展情况。我市从温政发[2010]47 号文件首次提出限购政策,规定1 个家庭在本市只能限购新开盘楼盘住房1 套,执行时间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0 年底前。温政发[2010]62 号文件扩大了限购的范围,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 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 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超过新购买1 套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没有明确限购政策终止期限。温政发[2011]23 号文件把新购与居民住房总量结合起来,限购政策更加严格。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 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 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 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其

在本市内购房。没有明确限购政策

终止时间

(二)限购新、老政策的街接问题。温政发[2011]23 号文件从2011 年3 月14 日开始执行,并不是完全否定了温政发[2010]47 号和温政发[2010]62 号的限购政策。一是把1 个家庭新购1 套住房的时间点确定在3 月14 日,之前的不计为家庭新购住房。二是

在2010 年6 月10 日至2010 年10 月12 日期间1 个家庭只能购买1 套新开盘商品住房仍然有效,超过1 套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2010 年10 月12 日至2011 年3 月13 日之间只能购买1 套住房(含新开盘的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超过1 套的也不能办理合同备案。

(三)限购政策具体问题。我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房字[2011]30 号)对我市贯彻落实限购政策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1 、住房限购范围。包括全市,即各县(市、区)。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认定。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增加了三种情况,即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一种情况不视为是“本市户籍居民” ,就是外地人员因在温州就读大学而将户籍牵入温州的。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购房。

3、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认定。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经进行网签的商品住房。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房(二手房)。新购交易时间的认定,新购商品住房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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