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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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即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与 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 不同的是,法律仅仅调整和 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 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和情 感。在此基础之上,法律与 道德的冲突对中国法制现代 化的影响在多元化的社会规 范体系站主要作用。道德与 法是人们常常探内心的改正。 比如一个人因盗窃而入狱,被判 三年徒刑,到期后预测他出去后 可能还会偷,也得把他放出去。 而道德是对人的改造,当他意识 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改造自我,就 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因此中国 古代重视道德教化,相对轻视法 律的惩处。认为法只能治标而不 能治本,道德才能治标也能治根。 因此说,法治和德治是一对共同 体。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新京报《“刀刺辱母者 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法律如何 回应伦理 困局?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 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 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 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 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 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 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 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 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面条多收一块钱,有人能忍,有人要吵。 被推搡后,有人能忍,有人要斩首。
余沧海杀了林震南夫妇,林平之宁愿毁 掉一生也要杀余沧海报仇。成吉思汗逼 死了李萍,郭靖却放弃了报仇,并没有 人说他怂蛋,反而称其“侠之大者”。
•看似同样性质的事情,落 到每个人身上、具体到每 起事件中,评判的标准都 可能有所不同。所以,要 把评判的权力,交给专业 的人来做。人人都要做法 官,那规则就不复存在, 法律也就不再有意义了。
法只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一种手 段。
法律作为调整控制人行为和社 会关系的手段和方略之一,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除了 法以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 宗教、社会礼仪、规章制度等 其他社会规范。各种社会规范 实现的社会成本不尽相同,除 法律以外的这些社会规范也在 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多 的时候需要多种社会规范同时 执行才能到达预期效果。
二、法外有情,法不容情 律与道德的冲突,在日常法律适用中, 主要表现为人情、亲情、世俗道理等 观念与法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 是由于道德和法律两种社会规范本身 的差异,及两者变化的不同步。一方 面,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具有一定的 稳定性,相对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言 具有滞后性。而道德的变化是自发的, 不需要特定的程序,这就使变化了的 道德观念与不变的法律规定之间可能 产生矛盾。另一方面,历史的惯性使 得道德不可能一下予随着社会形势的 变化而改变。而法律的变化可能却相 当剧烈。这样就出现了不变的道德观 念与变化的法律在社会形势变化时期 的冲突。
4·14聊城 于欢案
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 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 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 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 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 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 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 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 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 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 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 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 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
•法律是用来保护我们自己 的。没有法律规范的社会 是多么可怕!
谢谢大家
审判权必须交给法律,而不是自己,更 不是千千万万的网友。在我看来,于欢 可以轻判但是绝对不能不判罪。
辱母当然令人无法容忍,但辱母者该不 该死,应当由法律来评判,而不是于欢, 或者网民。须知每个人的心理状态、精 神状态、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如果把这 样的评判权交给每个人,那无疑是置每 个人于危险之下。
地铁上踩了脚,骂一句“他妈的”, 算不算辱母?有人会觉得算的。如果他 掏出刀来,血溅地铁,你们会为他呼吁 呐喊吗?
法律万能论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 法律规范来解决,其片面夸大了法律的作用。现 今“法治社会”成为热门词汇,许多人以为,所 谓的法治社会,就是所有的东西都在法律约束之 下,法治社会中人们就象孙悟空一样永远跑不出 如来佛(法律)的手心。法的作用在当今社会确 实不容低估,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包 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法律有其局限性。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 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 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 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 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
——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辱母 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法律不是万 能的,但是 没有法律是 万万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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