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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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律万能论与法律无用论
法律改革能在短时间内推广普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其彰显的意义是深远的。

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定位、作用、效果等表现出不同的认识和评价,一种是“无用论”,一种是“万能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法律不是万能的。

道德沦陷,行政执法监督不力,法律涉及面不广等等都暴露出我国在法制建设道理上的问题。

并且法律的手段有时候不一定能够续写亲情,例如赡养纠纷的案件有时候不能够解决冷暴力等等。

一、现阶段,“无用论”和“万能论”评价法律有失偏颇
所谓法律的“无用论”,其认识基础是一些人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国家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形象工程”;中心既不是国家审批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各职能部门设定的服务窗口只起到“收发中心”的作用,增加了办事环节和群众的负担。

企业群众办事时该求人的还是要求人,该跑路的还是要跑路,该交钱的还是要交钱,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增加了法律成本,法律的存在没有必要。

这种观点多产生下级部门,实际上,它是对法律作用和成效的全盘否定。

实践表明,法律自成立以来,以服务人民大众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发挥了其他任何执法部门在现阶段都无法替代的作用。

其取得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初步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政府机关“顽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门是向所有人敞开的,一进门就有人接待,有人咨询,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为难办事群众的。

二是提高了办事效率,法律近年来致力于审批规则的制订和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在法律框架内,清重款,简复杂,压条款,减压力,推行联办和代办服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法律效能不断提升。

三是优化了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环境。

随着法律的规范,法律效率的提高,突出了法制建设建设重点,极大刺激了法律与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相适应。

四是有效地解决了权力“寻法”问题。

重视法律的公开与规范,任何人都可享受公平、公正、快捷的法律服务,什么人都可以监督法律制定的服务态度和办事质量,应该说在制度和机制上有效遏制了暗箱操作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腐败现象。

所谓“万能论”,是指法律宗旨、服务理念、运行模式和服务机制符合人民群众对国家服务的客观需求,老百姓希望通过法制建设的集合和审批行为的规范实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质的飞跃,“只进一家门,能办百家事,能办好所有的事”。

这种观点多源于基层老百姓,实
质上是老百姓对审批制度改革和建设法制服务型社会的一种渴望和理想要求。

法律也不是无用的。

在法律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

实践证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和仅靠法律是难以做到这一点的。

一是条条款款虽然解决了“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的弊端,但是“事难办”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所制定的规则和制度,推行的法制方式和服务机制只是对现行法制制度的一种改良,而不是彻底改革。

要彻底破除多年来传统的法制体制中的弊端,人民群众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设立缺乏理论依据和支持,在建立和发展中带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的特点,虽然《宪法》规定实行集中统一、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如何贯彻实施还缺乏国家统一的规范和要求。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设立无根据、管理无手段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客观现实。

三是法制机制改革创新步履艰难。

实际工作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大程度上承担国家审批法制制度改革,实行体制机制创新和对全国人民监督的任务,充当了一个部门利益和大众利益博弈裁制角色。

而中心制定的每一项改良的“规则”,就涉及传统审批模式变革,涉及到利益的再调整,用“无法管有法、无权管有权、业余管专业”方式,如果没有上一级的监管部门重视和支持,是很难推进这项法制改革的。

现实中个别地方的法制出现运行不下去就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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