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上海临港人才自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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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浩欧景人才公寓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

申请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坐落在本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夏栎路236弄号室(简称该房屋)作为人才公寓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1.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且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

2.2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

2.3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甲方也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套月租金为1650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3.2甲乙双方约定,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付清首期租金,并于之后的每个支付周期开始的当月10日前向甲方付清该支付周期的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的100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除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采取中断该房屋水、电、煤、通讯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供应和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租金支付方式:

(一)乙方可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ﻩ开户行: 建行临港新城支行

账号: 310005960

(二)乙方也可现场支付租金:

ﻩ租金可交至:夏栎路236弄66号103室(支付方式:现金或刷卡)。

第四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月租金)×2,即3300元(大写叁仟叁佰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去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费用外,剩余款项应在房屋返还时返还乙方。

4.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或由乙方单位代为支付。乙方为两人

及两人以上的,上述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分摊,缴费负责人为承租人第一人。

4.3 宽带、通讯、有线电视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安装费用及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对乙方自行申请开通的业务及后续服务概不负责,乙方完成开通后应向甲方进行备案。

第五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叁日内进行维修或与乙方约定时间进行维修。

甲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应在检查养护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5.4 乙方需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续租

6.1参照《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人才公寓租赁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租期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2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好人才公寓审核确认材料,方可续租。乙方续租租金应当以《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意见为准,如不符

合申请条件,将不再续租。

第七条房屋返还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后1日内返还该房屋。

7.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3倍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该房屋,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均视为废弃物由甲方全权处置。

7.3 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乙方返还该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室内保持清洁干净。经甲方书面验收认可后,互相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

(一)该房屋应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

(二)房屋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8.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及本人所在单位,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3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三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8.4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当即予以收回该房屋,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乙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该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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