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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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第1、2款所述的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美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则加计年利率为6%的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综上,自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申请人应收的租金及利息合计41,738.87美元。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应从租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主张,仲裁庭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应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依合同不应作为 被申请人的代扣代缴事项,而且代扣代缴应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时才发生,不属于本案仲裁庭的审理范围,仲裁庭对此不予审理。
(四)关于仲裁费的问题
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及利息41738.87美元。
2.本案仲裁费××美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仲裁费××美元全额冲抵本案仲裁费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美元。
房屋租Hale Waihona Puke Baidu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申请仲裁提出了要求,并未超过本案的诉讼时效,申请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主张其权利。
(三)关于租金的数额及其利息
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及应由被申请人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费并无争议。仲裁庭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计算租金及利息的明细单,从 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租金应为第4年的租金,按房价的14%计算毛租金。申请人按照纯租金=毛租金-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 费=213845.00×14%×8/12-213845.00×14%×8/12×5%-213845.00×14%×8/12×12%-3.5美元 /平方米·月×40.93×8=15419.83美元计算是正确的,但是鉴于根据合同规定应为租金后付,被申请人于200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 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0日的租金并不算过期,故租金的利息应从2000年12月31日起算至2002年2月28日,按照申请仲裁时的年利率 2.1%计算,应为15419.83美元/3×2.1%×(5/4+1+3/4)=323.82美元。因此,自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2月28日 的租金及利息合计15743.65美元。
从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的租金为第5年的租金,应按15.5%计算毛租金。纯租 金-毛租金-营业税-房产税-物业管理费=213845.00×15.5%-213845.00×15.5%×5 %-213845.00×1.5%×12%-3.5美元/平方米·月×40.93×12=25792.10美元。如前所述,由于租金后付,故利息应从 2001年7月1日起算至2002年2月28日,即25792.10/4×2.1%×(3/4+2/4+1/4)=203.12美元。因此,自2001年 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的应收租金及利息合计25995.2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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