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1015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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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
1.该责任险的法律法规依据、责任产生前提
根据2009年施行的《旅行社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违反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则吊销经营许可证。
2011年,我国出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其实早在2001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但是,由于它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在征求意见后施行《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除《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三个重要的特点:
1、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这个《办法》把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列入其中,这是因为,这些相关的服务人员与旅游者面临着一样的风险,将他们列入保护对象体现了公共,也激励他们更加全心全意、设身处地的为旅游者服务。
2、拓宽了责任范围。就比如说“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这些争议较大、难以分清的保险事故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通过采取“一切险加以列明”的方式来确定保障范围,将这种难以明辨责任的旅游事故列入保障范围之中。这有利于促使旅行社审慎对待自己的工作,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尽可能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3、大幅度提高了赔偿标准。在2001年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里,如果是国内旅游的旅游者最高获得8万元赔偿,如果是出境旅游的最多可以获得16万元的赔偿,对于比较严重的旅游事故的受害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办法》实施之后,旅游者可以获得最少20万元的赔偿,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多80万元的赔偿。可以看出这个赔偿的幅度大大地提高了,这可以提高人们对于旅游过程中存在危险的接受底线,对外出旅游比较有信心。
另外,这个《办法》还增加了较多的附加险,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自由选择。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深入推进旅游安全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体现。它促进了旅游安全和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
我们小组认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为旅行社责任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因为,无论是它的保障范围,还是它的赔偿金额和理赔速度,都有了一个明显的提高,让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更高层次上的获益,增强他们对旅行社责任险的信心。同时,由于采取“一切险列明”的方式来确定保障范围,提高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危机意识,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风险控制。
2.赔偿标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具体赔偿的项目有:因旅客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对旅客的伤害,旅行社提供的餐饮致使旅客食物中毒导致旅客身故,残疾或者支付医药费用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另外,还包括紧急救援保险,以下这些项目都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紧急医疗转运,医疗遣运,担保住院期间的医疗押金,健康状况监控,亲属探视,为成年家属回国,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安葬。
1).被保险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该旅游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游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2). 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单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4).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该险种的开办情况、现状
1)开办情况:
虽然目前我国旅游保险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但可喜的是,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对旅游保险持肯定态度。旅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探索旅保合作的新途径;旅行社有着强烈的保险需求,部分旅行社根据自己的切身体会,把是否购买保险作为旅行社生死攸关的大事来对待,大部分旅行社积极推荐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有的甚至在游客拒绝购买的情况下,自己出钱替游客购买相关保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愿意、也有能力提供相应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旅游业风险转移的需求。
经过多年实践,人们发现,发展旅行社责任险应走集约化之路,充分发挥“大数法则”,通过全国统一投保,完善保险产品与服务。目前已全面启动的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正是国家旅游局贯彻《旅行社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突破旅行社责任险困境、寻求解决的创举。
2006年,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对上海、重庆旅游保险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同年6月18日,两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了“旅保合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完善旅游保险工作。
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的启动,缘于2006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对全国假日办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情况报告中“加快建设旅游紧急救援的商业辅助机制”做出的重要批示,要求保险监管等部门给予支持。同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其中,特别强调“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发展责任保险提出的要求,即“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中“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指导下,鼓励行业协会等地方组织,通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国家旅游局于2009年启动了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