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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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为适应医学科学及护理学科的进步与发展,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和护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及《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 011-2020年)》,制定本岗位培训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护理管理队伍建设、提升医院护理管理水平为目标,以解决临床护理管理实际问题、提高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通过对护理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临床护理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管理工作思路、基本方法和管理手段,夯实理论基础,拓宽思路和视野,加强决策统筹能力,有效指导护士以病人需求为导向,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模式,维护和促进病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科护士长、护士长及护理管理骨干均为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对象。三级医院护理部主任参加卫生部组织的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其余人员由省卫生厅组织培训。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采取集中授课与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模式,主要内容包括护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护理管理理论、护理人力资源管理、护理质量管理及持续改进、护理安全与风险管理、护理业务技术管理、护理管理人员能力建设、绩效管理及医院感染管理等共80学时。集中培训委托省护理学会实施,远程培训委托华医医学教育中心承办。
四、考核与发证
(一)考核由委托培训机构负责,内容包括现场理论考试和远程教育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山西省护理管理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并给予注册登记,同时授予省级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
(二)《上岗证》在省内各级医疗机构通用,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后需参加提高培训,进行管理知识更新和续注册。(各级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人员现持有的《上岗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三)新任职的护理管理人员需在半年内参加培训取得《上岗证》,在此期间医疗机构应对其工作予以检查和指导。
实施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是我省贯彻《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重要举措,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落实,将继续作为医院评审评价中考核医院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理管理队伍的建设,结合当地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人员管理和设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护理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岗位培训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