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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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每日新闻》介绍了日本政府的修宪案。(松本乙案)
麦克阿瑟三点原则:
• (1)天皇的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天皇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并要顺应宪法所规定的国民的基本意愿。

• •
(2)废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发动的战争。日本放弃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战争以及作为保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日本的防卫 和保护委托给正在左右当今世界的崇高理想。
• 1月1日,麦克阿瑟在《朝日新闻》发表元旦致词,称日本拥有自卫 权——“无论想要找出怎样的理由,这部宪法的规定都不能解释为 完全否定了对于来自另一方挑起的攻击进行自卫的难以侵犯的权 利”,从而自我推翻了四年前钦定给日本的宪法第九条。 • 8月,日本政府根据麦克阿瑟的指令组建起了警察预备队,承担治安 维持及国土防卫任务,实际上仓促开始了重新武装。但是,首相吉 田茂却坚持否认政府有重新武装的动机,称“组建警察预备队完全 在于维持治安。因此,它不是军队”(8月30日参议院正式会议上的 发言)。 • 日本政府以保安队不构成宪法第九条禁止保持的战争力量、驻日美 军不受宪法第九条第二项制约的法律解释,使宪法规范进一步发生 了变动,为设立保安厅、成立保安队和为美军提供军事基地等行为 提供了合法依据。不仅如此,由于对战争力量的基准采取了非界定 性的解释,为其后在自卫名义下的军备扩充埋下了伏笔。
• 1954年7月,保安队进一步被改编成拥有陆海空三军的自卫队,实际上是打着自 卫队名义的正规军队。在一片违宪的谴责声浪中,第五届吉田内阁对宪法再次做 出了解释,即:第九条承认日本拥有国家自卫权,但禁止自卫队保持战争力量, 换句话说,自卫队是“没有战争力量的军队”,从而完全推翻了第一届内阁时期 的“放弃了战争力量,也放弃了自卫权”的政府统一见解。 • 岸信介内阁成立之后,在吉田内阁的宪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使“拥有自卫所需要 的最低限度的力量不违反宪法”的立场固定化。岸甚至声称:“如果是在自卫权 范围以内,核武器也可以拥有的”(1957年5月7日在参议院的发言),“为了 自卫而攻击敌方基地,不违宪”。
• 他还告诫日方“要以包括放弃战争条款的GHQ案为基础进行宪法修改,否则的话,将 无法保证盟国方面对天皇战争责任的追究”。
• 松本在22日与怀特尼的会谈中希望不要把“放弃战争”作为独立的一章(起初麦克阿 瑟要把它放在第一章,后来出于对天皇的尊重的考虑改为第二章)放在宪法正文中, 而是把它作为“不过是原则性规定”之类的东西放在前文中处理,但是遭到了拒绝。
• 这种自卫队只拥有自卫所需要的最小限度的军事实力而不拥有超过其上的战争力 量的宪法解释一直延续到2001年10月,当时的小泉纯一郎首相在进行《反恐怖 特别措施法案》参议院审议答辩中首次承认“自卫队保持战争力量”。
日本宪法第九条
201321120103 于洋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
日文原文: • 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 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 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 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中文翻译: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日本自由党的《宪法修改纲要》发表于1946年1月21日,主张国家是统治权的主体,天皇 是统治权的总揽者,“万世一系”的天皇不具有法律上及政治上的责任,设立参众两院等;
• 日本社会党于1946年2月24日发表了《新宪法纲要》。纲要基于主权在于包括天皇在内的 国民共同体,统治权由议会和天皇共享的想法,承认天皇制的继续存在,把议会内阁制的 建立做为目标; • 民间自发结成的“宪法研究会”于1945年12月27日公布的《宪法草案纲要》,提出了 “象征天皇制”的观点。
日本政府在权衡了利害得失之后于3月6日公布了几乎是GHQ案翻版的新的《修改宪 法草案纲要》,于10月7日获贵(族院)众(议院)两院通过。11月3日新的《日本 国宪法》颁布出台,第二年5月3日正式施行生效。
日本宪法第九条诞生的背景 • 英文原文: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is abolishe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is
13日,民政局长怀特尼(Courtney Whitney)将军在同日本外相吉田茂、国务相松 本丞治等会谈时代表GHQ正式拒绝了松本案,并递交了被称作“麦克阿瑟草案”的 GHQ案。
• 怀特尼向日本方面表示:“日本有接受或者不接受GHQ案的权利。如果不接受的话, 将在下次总选举时就选择明治宪法的日本政府案还是选择GHQ案举行公民投票。”
由东久迩 念彦内阁(日本战败投降后的首届内阁)的国务大臣近卫文麿来负责新宪法的起 草(未公开) 日本政府的正规宪法草案《宪法修改纲要》是由币原内阁的松本丞治国务大臣拟定的松本 试行案,分甲乙两案。 在野党和民间: • 1945年11月11日,日本共产党发表了名为《新宪法的框架》的六点纲要,提出了废除天 皇制引进共和制、主权在民、选举产生民主议会等主张
不允许日本拥有陆海空军,不赋予日军交战权。 (3)废除封建制度。除皇族之外,贵族的权利只保留到现在的一代。
2月10日GHQ(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草案完成,其中第二章也即第八条就是麦克阿瑟第二原则: • 英文原文: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is abolishe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is forever renounced as a mea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ith any other nation. • No army, navy, air force, or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ever be authorized and no rights of belligerency will ever be conferred upon the State. • 中文翻译:废止作为国民主权的战争。永远废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不允许日本保持陆军、海军、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也不赋予其交战权。
中文翻译: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和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永远放弃 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芦田修正
• 一是对GHQ案第八条中用于修饰武力威胁、武力行使的 “做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一句的位置做了调整,把 它插在了第九条前款关于“放弃国家主权权利发动的战争” 之前,从而给在GHQ案中被明确废止了的国家战争行为加 上了限制条件; • 二是在第九条后款的开端加入了“为了达到前款的目的” 的开头语,使“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规定 同前款发生了关联,从而给本无前提条件的“不保持战争 力量”加上了前提。
日本宪法第九条——雅尔塔体制下的产物
•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 • 7月8日麦克阿瑟致信吉田茂,指示他迅速组建一支75000人的警察 预备队,并为海上保安厅增员8000名。 • 吉田首相也摇身一变,不顾国民舆论的强烈反对,按照美国的要求, 由警察预备队到保安队再到自卫队完成了战后日本重新武装的三级 跳,并缔结《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 美苏由相互协调走向冷战对立的结果改变了日本的政治方向,加速 了日本重新武装的时间进程,使宪法第九条的和平原理与原则变的 支离破碎、面目接非了。
日本宪法第九条——“护持国体”的唯一选择
• 宪法(第九条)乃是天皇制的避雷针——币原喜重郎内阁的书记长 官楢桥渡 • 首先,包括民间修宪案在内的所有草案都没有提出放弃战争和战争 力量的思想; • 其次,日本的各种政治势力——除了共产党之外,都主张继续保留 天皇制国体,即使是革新阵营的日本社会党也只是强调要限制一下 天皇的权力; • 第三,日本政府并无改变明治宪法基本原理之意,只想通过对旧宪 法的局部修改来应付因接受《波茨坦公告》而必须履行的国际承诺。 • 日本政府迫于GHQ、确切地说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強大压力而做出 的政治妥协。
日本宪法第九条——和平主义思潮的要求
• 一方面,当时对战争的痛苦记忆使民间笼罩着浓厚的厌战情绪。 • 另一方面,战争失败的精神冲击使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们开始从文 化思想层面上反省过去,检讨由军国主义、超国家主义、极端民族 主义以及大东亚主义等所表现出来的思想贫弱症,思考未来新的国 家的构筑。 • 强大的军事力量结果并没有带给人民安全,相反地却毁灭了国民的 生活与幸福。战后初期日本国内涌动的和平主义思潮可以说正是建 立在这种对以往错误国策的深刻反省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宪法第九条的产生是历史教训的经验性总结。
目录
日本宪法第九条诞生的背景

宪法第九条政府解释的变迁
围绕宪法第九条问题的司法裁决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1945年8月,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宣布战败投降 • (1)彻底根除军国主义势力(第六条);(2)对日实施军事占领直至建立起 和平、安全与正义的国际新秩序并且确认日本已不再具有进行战争的能力为止 (第七条);(3)履行《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限制日本的领土主权(第 八条);(4)解散日军,复员士兵(第九条);(5)严惩战争罪犯,废除妨 碍复活与強化民主主义倾向的一切障碍(第十条);(6)进行战争赔偿,禁 止军需生产(第十一条);(7)根据日本国民的意愿建立起和平与负责任的 政府之后,撤出占领军(第十二条);(8)日本政府立即宣布全部日军无条 件的投降(第十三条)
forever renounced as a mea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ith any other nation. • No army, navy, air force, or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ever be authorized and no rights of belligerency will ever be conferred upon the State. • 中文翻译:废止作为国民主权的战争。永远废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不允许日本保持陆军、海军、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也不赋予其交战权。 日文原文: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 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 めない。
• 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和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永远 放弃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 • • • •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过程 “芦田修正” 日本宪法第九条——雅尔塔体制下的产物 日本宪法第九条——“护持国体”的唯一选择 日本宪法第九条——和平主义思潮的要求
围绕“自卫权”和“战争力量”的争论
宪法第九条政府解释的变迁: 最初日本政府的统一认识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点:一是放弃包括自 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二是放弃一切战争力量,日本的安全事实 上依靠国际社会提供,即非武装中立的原则。 1947年8月出版的文部省社会学科教科书《あたらしい憲法のはな し》(话说新宪法)中这样写道:“在这次的宪法里,正如日本宣 称决不再进行战争那样决定了两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军队军舰飞 机以及为了进行战争的东西一点都不拥有,这就叫放弃。所谓‘放 弃’就是‘彻底抛弃’。但是各位决不要担心,因为日本较其他国 家率先进行了正确的事情。世间再也没有比正确的事情更强大的东 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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