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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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运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运行质量,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职工民主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代会是各类企事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职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企事业,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总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四条本运行规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所有企事业召开职代会均按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章建立职代会
第五条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企事业规模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代表人数,按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状况确定选区及名额分配的方案。以选区为单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
人,候选人的差额比率一般为20%。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比例。百人以上的企事业职代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5%至35%。通常5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50人;1000人左右的,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一百人的,职工代表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销(包括班组长)的代表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从事一般管理和专门业务等人员的代表数为代表总数的30%;中层正职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数不得高于代表总数的20%。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职代会的代表可从下一级职代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企事业领导中的职工代表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九条组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机构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审查职工代表的资格。根据当选职工代表的政治权利和民主选举情况,进行资格审定,确认其代表资格的合法性。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团(组)。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企事业,以选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
(组)长。团(组)长在会议期间,负责反映职工代表意见,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参与审议和修订大会文稿,带领职工代表履行大会职责;闭会期间,引领职工完成大会确定的任务,督促企事业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和替补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企事业或退休(内退)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职代会届期内可根据需要增补和撤换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成立常设专门机构。一般有民主管理、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承担职代会授权范围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职代会届期与同级工会任期相一致。闭会期间,企事业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章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企事业工会与行政共同协商确定召开职代会。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确定职代会的议题、议案。根据职代会的职权,围绕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职工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研究选定。一般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和规定、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评议领导干部、选举集体协商代表等方面。
第十六条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向职工发放提案征集表,收集审理提案,重大提案应立案并提交大会讨论。将上一届提案落实情况向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布置大会文稿的起草任务,落实到部门和人员,明确责任,保证文稿质量。大会文稿与职代会的实际议程相一致,与会议议题、议案相对应。
第十八条提出职代会的日程安排和会议议程。在确定召开职代会的日期后,企业工会应提前七天将会议筹备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四章会前审议
第十九条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7天前,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报职代会准备情况,研究确定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向职工代表发放会议的报告、议案等文稿材料。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分别审议职代会的报告、议案等文稿,将议案内容向选区职工介绍,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代表团(组)反映。填写职工代表提案表。
第二十一条代表团(组)召集职工代表集体审议职代会的报告、议案等文稿。整理职工代表提案,对争议较大的重要议案进行集体审议。
第二十二条召开由行政、工会领导和议案起草部门负责人、代表团(组)长等参加的议案审议汇报会。听取各代表团(组)对报告、议案等文稿的审议意见,研究商定对文稿的修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
第五章大会召开
第二十三条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小企业可以不设主席团,选举一名大会执行主席);通报职工代表的情况;审议通过大会的日程、议程和议题、议案;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选举大会主席团。企事业领导、代表团(组)长共同协商提出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候选人名单等具体方案。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代会的正式代表,由预备会议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其中,企事业领导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0%。
第二十五条大会主席团可设秘书长一人,一般由成员中的工会负责人担任。主席团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六条召开主席团会议(不设主席团的由预备会议履行)。协商确定每次会议的执行主席;审议提交大会的决议草案;推荐大会唱、计、监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执行主席主持召开职代会全体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一
般程序如下:
1、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会议人数,宣布大会开幕;
2、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
3、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各专题议案的报告;
4、工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作上次会议决议(提案、集体合同)处理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5、工会就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提请大会确认;
6、工会就提交大会签订的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条款进行说明,提请大会审议;
7、各代表团(组)分组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对需要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汇总讨论意见和酝酿结果向主席团报告;
8、职工代表对行政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就各项决议、草案内容发表意见;
9、通过大会唱、计、监票人员名单;对大会的各项方案和决议、草案等进行审议或表决;
10、选举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通过各专门小组人选等;
11、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和企事业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12、需要提交会议的其它事项;
13、企事业有关负责人讲话,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的意见和要求;
14、执行主席致闭幕词,宣布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