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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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人民法院
9
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一)独任庭 (二)合议庭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
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监督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
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 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 有错误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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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11
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三)ຫໍສະໝຸດ Baidu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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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2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节 人民法院
7
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 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3.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强制措施。 4.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 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 处罚。
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编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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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引 例
引 例
第一节 人民法院
4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
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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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5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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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8
6.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 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7.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 者决定。
8.有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9.有权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10.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11.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4
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 3.诉讼监督权 (1)立案阶段。 (2)侦查阶段。 (3)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 (5)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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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
15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属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这是由其功能、活
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
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 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 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 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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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
16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区辖市、盟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处
(局); 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直辖市和其他设区的
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 另外,按照行业设立的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也是公安
机关的组成部分。 但是,国家在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没有
独立的侦查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一些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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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
17
三、公安机关的职权 (一)立案权 (二)侦查权 (三)执行权 (四)其他的强制处分权
它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说法律监督权的专门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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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3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是: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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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程序和组织方式所决定的。首先,公安机关的功能在于维 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维持一种安宁的状态。 其次,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从事刑事侦查过程中,在程序 上采取的是典型的行政方式,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单方面限 制个人基本权益和自由,积极地获取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 疑人,并对其发动刑事追诉。最后,公安机关在组织上更是 采取一体化的方式,警察上下级之间、警察机构上下级之间 都属于一种上令下从、互相隶属的关系;对于正在从事刑事 侦查活动的警察,可以随时撤换和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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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6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 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法 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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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
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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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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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
第一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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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一)独任庭 (二)合议庭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
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监督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
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 法,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 有错误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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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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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三)ຫໍສະໝຸດ Baidu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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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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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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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 条件的决定开庭审判。 3.有权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强制措施。 4.有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 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有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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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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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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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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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
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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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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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人民法院
8
6.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 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7.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 者决定。
8.有权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9.有权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10.有权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11.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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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 3.诉讼监督权 (1)立案阶段。 (2)侦查阶段。 (3)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 (5)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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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
15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属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这是由其功能、活
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
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 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 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 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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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
16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公安部,是全国公安机关的领导机关。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 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区辖市、盟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处
(局); 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直辖市和其他设区的
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 另外,按照行业设立的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也是公安
机关的组成部分。 但是,国家在大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没有
独立的侦查权,只能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一些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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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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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的职权 (一)立案权 (二)侦查权 (三)执行权 (四)其他的强制处分权
它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说法律监督权的专门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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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3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是: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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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程序和组织方式所决定的。首先,公安机关的功能在于维 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维持一种安宁的状态。 其次,公安机关在维护治安、从事刑事侦查过程中,在程序 上采取的是典型的行政方式,主动干预社会生活,单方面限 制个人基本权益和自由,积极地获取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 疑人,并对其发动刑事追诉。最后,公安机关在组织上更是 采取一体化的方式,警察上下级之间、警察机构上下级之间 都属于一种上令下从、互相隶属的关系;对于正在从事刑事 侦查活动的警察,可以随时撤换和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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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6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 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法 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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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
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
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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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法院
10
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