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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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危险驾驶罪的适用
第一章危险驾驶罪认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
危险驾驶罪的入法给司法实务带来了许多可观的变化,得到了社会广大的认可,将醉驾、追逐竞驶纳入到其中可谓是立法的先进之所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的法治环境。
但是如何准确界定危险驾驶罪却不是容易的,其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并不是用法条形式主义去解决司法实务中所遇见的问题。
自从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在实务中产生立法之初不可预见的缺陷。
(一)如何有效的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两罪名的分辨。
二罪之间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二者的很多方面都有极为相似之处在很大程度上给办案带来了困难,把本该定交通肇事罪而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给司法造成诸多不必要的麻烦,要把两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开来才是避免罪与罪的混淆问题的关键。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多方面的难以区分的内容细节点。
通常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产生了与相关罪名相当的危害结果,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
而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或者“飙车”,在造成某种程度的结果后通常被认为是危险方法并不会从实质方面理性程度分析作出定罪。
不能没有严格限制就确定危险驾驶罪,而是要把该罪构成要件理清楚。
很多人深有体会关于醉酒驾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许多人在认识产生了产生了一定的困惑:只要是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的,导致了符合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形,行为人醉酒属于可归责的,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对侵害结果不可能是故意,故不存在成立危险驾
驶罪的可能。
转而认定交通肇事罪,这是说不通的醉酒在刑法上有生理性醉酒、病例性醉酒,病例性是很难认定的,反之生理性醉酒是很好认定的,行为人明知自身不胜酒力而强求自身过错是肯定的,此时过错因该是故意的而不是以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心态。
实务中认定危险驾驶罪存在种种的缺陷都表明该罪在实务中运用必须要理解好该罪中关键的要素,下面就该罪中关键点进行分析阐明。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理论上的界定可以从《刑法修正案(八)》了解到,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为在法律限定的道路上随意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可以说成是在道路上追逐驾驶机动车行为,情节相当严重的。
之前的危险驾驶罪只是包括醉驾和危险驾驶两种。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添了经营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违反相关的规定乘客额度,另外规定的严重的超速行驶的违反了法律在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相关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也是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概念内涵与外延明确界定是法律适用的关键,再者来说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不了很大程度上讲二者概念不清楚导致的。
明确概念极其为重要。
危险驾驶罪的危险性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添了危险驾驶罪此罪名。
我们可以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有严格的规定,通俗来的来讲危险驾驶罪就是早道路上不按规定驾车,性质恶劣,同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也构成此罪名。
增加危险驾驶罪是基于对社会的广泛反应的问题解决措施,同时也是为了遏制相关不法行为。
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在交通领域的犯罪产生许多效果,社会大众法益是此罪名所需要最大限度保护的。
它的犯罪客体是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
犯罪行为的目的是达到侵害公众的利益犯罪行为的目的是到达侵害民众的利益。
我们应当重视其给社会创造的积极效益。
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如何界定“多数”这个法律术语是非常有必要的。
此罪名中所讲的“多数”是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严格处理好的细节。
把多数解释为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是符合法律立法本意的。
这里所讲的“多数人”,很难进行量化,不能以某个人看法来界定相反应该以较多的人认为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侵害作为认定标准,树立只要危害了公共安全。
通常认为行为一旦危害了不特定大都人法律保护的相关法益就可以举行罪名界定,如果是行为人侵犯的少数人的法益法律难以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对此进行相关罪名的处理认定某个犯罪与其密切相关的是要准确无误的阐明该罪名的犯罪性质。
以是,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的运用必须要对相关的细节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定。
处理危险性质问题上来说,理论做法与实务上认定时不一致的,危险驾驶罪的增添是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利用人们对刑法的严厉性,威慑性的态度规范那些不法行为人。
因此,刑法将此解释为一种危险犯的立法方式通行方式。
危险犯对应面是实害犯,妄图只通过单独解释危险犯是行不通的因为二者关系是对应的离开任何一方都是无益的。
危险犯只需要当事人的法益受损害对犯罪客体产生危害,不管有没有实害结果的存都通通认定为犯罪。
就实质上来说,有关危险方面的犯罪立法是提前保护法益,也就是说将还未发生的损害结果加以保护。
由于交通前所未有的发展,危险犯罪的立法已是迫不亟待,立法方面只会越严。
法律所包含的行为要求对认定危险具有很强的法律效益,如何去界定犯罪行为具有严格的意义刑法上有严格的规定,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的行为,显然是关注到了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但是并没有将这两类行为所
造成的对法益形成的具体危险作出界定,刑法修正案九另外增设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额运输载客,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严格规定,损害公共安全利益的。
这就使得实务认定危险出现混乱然而此罪的认定。
确实必须要对危险加以严格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是追逐驾驶。
从学理上来说,行为人以速度快进行驾驶、违规行驶,任意更换车道、超越其他一行驾驶的车辆可以界定为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通观刑法相关法条可以知道,“情节恶劣”的描述可以有效的抑制危险驾驶罪的滥用,防止实务中不合理的认定罪名,不是说行为人一旦有追逐竞驶就成立犯罪,必须是驾驶行为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进行犯罪认定不得任意进行法律评价。
不需要对所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通常要对行为人当时所处环境不可预见的危险状态、个人精神状态加以具体分析。
也就是说,分析追逐竞驶行为,危险要综合具体、独立的进行单个判断,其做法的理由是“情节恶劣”情节是对其危险状态的限制,因此在独立的案件中要逐一界定案件中所述的“情节恶劣”是否已经达到构成该罪所要求的的具体危险,因此追逐竞驶行为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不是随意而为之的。
在司法实务中,把“情节恶劣”作为判断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危险,本质上来“情节恶劣”是判定具体危险的关键,此类“情节恶劣”行为的界定需要从驾驶车辆的速度、驾驶的类别、车辆的性能、驾驶人本人具体情况、驾驶路况的周边情况等各方面加以综合的判断。
二是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可以表述为行为人饮酒后状况不佳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而醉酒是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刑法上的严格限定额度。
然而
醉酒驾驶之规定了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除此之外刑法中并未对相关情节予以规定,诸如“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害等其它规定,因此说醉酒驾驶不是具体危险。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的危险无需进行具体判断,只需通过交警使用检测工具测量血液中酒精量是否符合醉酒驾驶标准即可,其所造成的危险状况不用证明,司法实务部门不承当证明的义。
醉酒驾驶的认定还有另外的困境,跨时间段的酒驾通常来讲行为人明知主观上是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是当事人明确知道驾驶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任然驾驶的。
是否可以认定行为人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驾车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量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既涉及驾驶人的意志因素同时也与行为的意志因素密切相关。
一般来讲“隔夜酒驾”行为人根本意识不到自身是酒驾,驾驶人是正常的驾驶行为不会造成危险结果也就无需对其进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上的评价。
第三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界定刑法上如何去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判断,可以进行犯罪认定的要坚决认定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该罪的构成主体是一般行为人,年龄达到16岁就符合了主体的构成要件,当然单位是不能构成的,但是其可以构成同犯罪,当是仍然存有两个难点:一是怎么去认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不是只要不是驾驶员就不会构成犯罪:二是驾驶人员没有驾驶资质可否也成立犯罪,从刑法的立法角度来讲针对行为进行定罪是需要严格限制的而不是不加以规范的。
无证驾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其危险性巨大,应当在司法实务中加以严格规制。
在实务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是醉驾只需通过酒精检测仪检测就可以知道酒驾情况,然而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它最大益处就是操作简单,然而想准确界定为危险驾驶罪还必须采用严格的方法检测酒精浓度。
酒驾的发现往往是在现场发现的,其浓度是在不断变化的时间是最大的阻碍因素,因此要及时科学合理的测出这就给办案人员提出了严格执法要求。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
关键在于确证以下两点:其一,怎么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处于醉酒情形。
其二,行为人实施行为必须要是可以准确界定的。
通常来讲驾驶行为驾驶人开启了机动车且一直处于运行的状态下。
所以,行为人在饮酒状态下驾驶的,但是基于其它某些原因没有驾驶是否能认定犯罪。
能否当然认为,只要行为人醉酒驾驶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犯罪评价。
将此解释为,醉酒驾驶构成犯罪没有必要再另外加以其它条件来限制。
醉酒驾驶行为和情节,不应当成为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限制因素,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实务中确实存在许多认定疑惑但并不是说认定不能准确界定,但这要求对醉酒驾驶进行严谨的分析运用方可将危险驾驶认定的难题予以突破。
追逐竟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对追逐竟驶类别的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要跟醉酒驾驶的犯罪进行一定程度的却分,但是认定犯罪时还要进行其他方面的认定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处理。
首先,“追逐竞驶”判定是要以其它同道而行的车辆为竟驶目标,竟驶需要找到与其追逐驾驶的车辆。
对相关内容要进行许多方面界定,但是无需对认定犯罪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
第一,刑法没有对追逐竟驶型危险驾驶罪作出以超速作为成立该罪的要件;第二,即使驾驶人员未超出道路的规定时速,如果具有其它驾驶的严重情形任可以用此罪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高速公路危险驾驶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就是追逐竟
驶,高速路段的危险驾驶往往可以单独进行的,然而成立此罪名需要有犯罪主体的存在,成立该罪名需要本罪名要有两个犯罪主体的存在,不用探讨二者之间是否有共犯的故意,任可以进行定罪。
所以,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可以是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当然事先的没有预谋的也是可以成立犯罪的。
并且也可以是独自驾驶追逐他人也构成此罪。
追逐竟驶是许多交通案件发生的罪[11]]魁祸首,肇事者往往是在事故发生后极力的狡辩本身的行为一味否定没有危险驾驶等等,对那些明显是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没有成效的但是一旦遇到那些疑难案件的办理就会产生许多不足之处,严格却分界定追逐竟驶中给种情节是解决问题最有成效的办法。
另一个不得不说的困境是如何取证,实务中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要注意取证的规范、标准化,对证据的获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违法认定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进行不得任意而为之。
改变这一状况需要规范执法者对追逐竟驶违法记录的获取,要确保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何准确无误的界定危险驾驶罪需要重点进行不同情形的评判。
刑法修九根据当今社会的状况增加了从事客运服务以及校车服务的校,严重超过法律限制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驾驶速度,违规进行化学药品的运输对他人会造成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条款,新增设的条款将“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规定运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进一步督促文明、安全驾驶,减少事故。
超速、超载的认定需要由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法律有针对性的进行规定。
运输危化品属于行为犯,这与危化品的危害性关联增加了车主、管理人的监管责任,如果失职负有直接责任的,与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
这样可以在很大限度抑制犯罪。
第四章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经过立法的方式得以确定下来,此罪名在交通领域适用范围比较广范。
但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怎么合理处理危险驾驶罪在实践中所面对的疑难问题,成为司法实务人员所面临的问题。
在适用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危险驾驶罪与类似罪名的区分度把握存在困难,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解决较为复杂。
第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进行充分的论证区分达到严格的地步;第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与许多类似罪名存在许多交叉的区分点导致难以界定,因此,需要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罪名之间的交叉重合也就是所谓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单个行为与其它罪名认定的行为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
不可否认危险驾驶罪与其它相关罪名之间是存在联系的,刑法上的竞合是指行为既可以用这个罪名进行归责同时也可以用另外的罪名进行归责。
追逐竞驶或醉驾行为产生的后果让社会大众产生了难以忍受,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可以按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进行处理,竞合种类到底归属于哪类别需要加以明确的界定。
需要经过实践与学理上的有效阐明使得解除疑惑最终认定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危险在学理上有几种类别可以分为具体、抽象的类型。
危险犯。
实务中的运用必须要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危险是此罪名必备要件,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成立无需危险要素的存在也可以认定犯罪,此罪名的成立对法益要无需产生一定的损害结果,更别说发生实害结果,该危险是假设的危险,“既然单独的具体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结果,可以断定其脱离了一般的危险性要素”,抽象危险犯在实务中运用范围相当的广泛,具体危险犯不可能达到涵盖所有的抽象危险犯构成要素的,二者所造成法益的损害不是一致的;抽象危险犯的
相关规定包含了结果犯的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两种危险犯所加害的法益不是一样的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以是,不管是伤害驾驶罪与以危险方式造成损害结果导致风险的可以进行犯罪竞合处理,它们在刑法上的联系是把想象交叉也就是竞合进行法条竞合的处理才可以产生良好效果。
然而实务中运用该罪名必须要界定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认定的关键点,到底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危险犯必须加以明确,只有决定这样的处理才可以很好的让危险驾驶罪能与之相应的罪名做到很好的认定、区分处理做到法律严格行使。
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首先来探讨下该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交通肇事罪因为触犯了了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人员受伤,财产的毁损人员的伤亡产生实质性结果;可以明确的是危险驾驶罪不是具体危险犯,次罪名的认定不需要行为人触犯交通管理法规只要最终导致了实害结果就可以。
通过举行一个实务中的真实案例进行表述。
汤某某、刘某某二者全都有驾驶资格,二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进行驾驶比拼,并且定目的地。
随后,汤某某、刘某某驾驶通过违法组装的机动车、经过组装的套牌机动车。
汤某某、刘某某全程行驶20公里,沿途经过了人员密集的站点、居民小区、校区大型功能服务区。
在高速驾驶情况下,汤某某、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人员密集繁忙车流中违法交通规则任意并线驾、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超速行驶。
驾驶过程中,突遇法律人员的突然检查,汤某某、刘某某驾车迅速的逃走,最终还是被抓回归案,因为违法进行驾驶使得导致了许多严重危害使得沿路的人财物导致了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任意驾驶产生严重后果,可以进行相应罪名的认定,情节恶劣的判断方法要明确知道驾驶行为是否导致了社会公众的相关法律保护的利益置于危险的情形下,需要认真考虑行为人有没有驾驶的能
力、是否是在醉酒情况下进行驾驶的。
在一个典型案例中,驾驶人员单纯的为了找刺激感觉、训练驾驶技能。
一同经过谋划驾驶路线以及相关的项目。
驾驶经过严格改装的机动车,增加引擎的机动力。
驾驶行程中驾驶人员乱变道、超车,不顾他人危险闯红灯以极高车速驾驶。
驾驶人员路线经过了人员密集区域,附近流动人员众多,即使是上述限制不允许违规驾驶情形存在,但是驾驶人员根本没有畏惧那些情况。
驾驶职员在高速公路上恣意驾驶行为需求刺激感觉,造成交通事件有很强的相当性,伤害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以及生命完整产生了难以得以拯救的情形,把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完全暴露在危险状况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且情节恶劣。
是以,可以判定驾驶职员的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纵观此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办理交通领域的案件要慎重处理相似罪名间的联系及别把各个关键点处理好。
在实务中往往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很容易与其它罪名相混淆对行为人权益造成损害。
法律对此相关罪名不得任意进行定罪要严格按法律处事。
实务对这些相关方面的认定犯法在认定交通闯祸、危险驾驶罪案例基本是经过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相应的困惑的,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当事人角度分析都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法律作为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的目得以确实,司法部门对法律的崇尚背严重削弱。
实务中有许多类似的案例。
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刑法所规定的危险性但是客观上上却造成了相关严重后果对相关罪名难以认定,实务中基于多方面考虑最终还是进行定罪。
必须重点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极大的预谋心里认知成分此时才可以运用危险驾驶罪进行解释。
可以这么理解,危险驾驶行为在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都能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定的解释;危险驾驶行为在危
险性要求上要具有同等的与放火、爆炸的危险性,同时要求具有死亡的结果,行为人是以故意的意志因素导致死亡结果的;可以毫无疑问的作出认定结果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具有与相关罪名相当性危害后果,对危险性的认识行为人必须是有预谋的。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在一定速度的道路上行驶不管其到底是按一定速度驾驶,只要驾驶人员有违规逆向驾驶的不良情形就可以按相关罪名进行判定。
一是,要明确来判定两罪之间相似性是极为复杂的,另外如何举行认定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纵火、爆炸产生相等程度伤害性又是一个难题。
分析危险驾驶方面的因素来论及醉酒驾驶导致控制能力丧失,由于行为人控制能力丧失导致机动车在道路完全失去控制的情形下行驶,其危险性是相当高的,或者是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在人员多、天气状况不好情况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追逐竟驶,通常的做法办案人员都是将此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将此认定为与之相关的罪名。
不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构成得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的,刑法中的许多罪名的成立都明确规定了对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法益的极大损害,对于定性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案件迫切需要理论的运用解决问题。
另外,手段、犯罪情节的严重与恶劣与否只是会对罪名的处罚轻重产生影响,并不会不对认定犯罪的造成影响。
因此不能只依据行为人导致的危害结果来定罪还要综合考虑其它因素来界定罪名,这可以做到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以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打击犯罪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打击与预防相结合才会最大限度防止犯罪的发生,但如何进行又使得困境重重。
理清各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关键所在。
危险驾罪的界定就需要加以进行区分通过与之相关罪名的对比界定把该罪名从理论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