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为什么现在那么多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当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使很多人尝到不少甜头,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仍旧有很多人一知半解,不能有全面认识和了解,这对于企业后续发展有很大障碍。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介于有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企业型态。

2、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在税务的政策,新注册的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即按照企业利润的10%~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除少数几种行业个人所得税也

需查账征收,其余的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根据一个年度的销售的大小以及不同的行业,征收率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应税所得率表

编号行业应税所得率

1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2建筑、房地产7%

3服务业10%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个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5%-35%。

级数含税级距分级税率速算扣除

1不超过30000元5%0

2超过30000到90000的部分10%1500

3超过90000到300000的部分20%10500

4超过300000到500000的部分30%40500

5超过500000元35%65500

案例分享:

某现代服务业个人独资年营业额450万元,以核定方式纳税是这样的:

增值税:450万/1.03*3%=13.1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3.1万*6%=0.7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9%=3.9万(小规模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0.9%)

450万营业额总纳税额为13.1万+0.79万+3.9万=17.79万元。

3、利润分配的问题

有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利润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变更股东、注销或平时的利润分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收益和债务同时归于一人承担的同时,往往让人倍感压力。但不要忘记的是,它仍然是一个企业,需要缴纳税款,所以了解其税收政策非常关键。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成为广大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征税时将一人公司与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2009年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均为3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不考虑

纳税调整项目,在未扣除投资者费用(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均为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资,经税务机关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税后利润都用来分配股利,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 投资者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000)×20%-375]×12=219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2×13000)×20%=18800(元) 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设立税收筹划方法 来源:作者: 营过程中能否获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与设立过程中的各种筹划分不开,而纳税筹划是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纳税筹划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今后经营的整体税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一般而言,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从企业的性质、从属机构、优惠年度的选择、企业注册地点的选择等方法进行筹划。 一、企业性质的筹划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1)根据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可以把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三类性质。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企业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2)根据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发行股票,可以把有限公司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出资人的不同,企业可以划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还可以再细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三类。国家从政治或经济方面的考虑,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正是这些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同,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一)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

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类。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 内、外资企业税收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 (二)中外合资企业类型的选择 中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形式,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试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问题 一:前言 二十世纪后期,伴随着一系列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突破,人类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大量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成果。随着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高新技术迅速成长,现己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一国综合国力的象征,各国都在相继推出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发展战略。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细胞,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和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党中央和国务院特别重视这一问题,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纲要》明确指出:未来五年需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在重要领域抢占竞争至高点。 高新技术企业领域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最为集中的地方,其发展已经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领导力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高低,而且还反映出一个国家、地区科技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高低。研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与水平是国家公共政策部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激励政策,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已经日益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水平及变化趋势如何,直接关系着能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关系着经济发展的后劲和活力,关系着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 企业税收筹划是利用现有税收政策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对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都有积极作用。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高新技术企业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对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乃至促进我国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高新技术的定义和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是对产品和产业中技术含量和技术水平状态经过评价后得到的描述性结论,1983年,美国《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辞典增补词》中,首次把“高新技术”定义为使用或包含尖端方法或仪器用途的技术。狭义的高新技术是具有国际可比性的高技术的概念,广义的高新技术则包括“高技术”和“新技术”。高新技术本身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目前国内外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日本将高新技术定义为R&O强度大,应用系统开发的技术。美国将高新技术定义为发展工业应用以满足市场特殊需要的科学领域。我国国家科技成果办公室在综合国内外的研究的基础上将高新技术定义为建立在综合科学研究基础之上的,处于当代科技前沿的,对于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和增强国家实力起先导作用的新技术。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确定了高新技术的九个行业,分别是航空航天、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电子通信、医药、科学仪器、电气机械、化学、非电气机械以及军事装备。目前,我国把高新技术的范围划定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标准是: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

个人独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开启创业生涯,当然个人独资企业有诸多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能给创业者减少很大的负担,我们一起来进行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简单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优惠政策有哪些 最后企业所得税就成为老板和财务的一个难题,不光是企业所得税,高利润背后还有20%的分红个税,综合税率35%以上,换做谁都会心疼。 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对自身企业进行有效的减税降费筹划,逐步来解决企业缺成本、缺进项、个税高等疑难杂症。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又称作总部经济招商,在不改变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经营地点以及经营人员的情况下,只需要在当地园区新成立一家小规模企业,就能享受到综合税率不到5%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税收优惠政策——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以及小规模有限公司,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选择成立的公司不同。地方为了有效促进当地的税收收益以及经济发展,对新成立的小规模公司给予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为10%,总税率5%左右,直接解决企业所得税25%、分红个税20%的税率,我们举个例子:

例如一家服务型企业年营业额800万左右,其中有400万可以作为成本抵扣,剩下400万的利润需要缴纳: 增值税:400万/1.06*6%=22.6万 附加税:22.6万*12%=2.7万 企业所得税:400万/1.06*25%=94万 分红个税:(400万-22.6万-2.7万-94万)*20%=56.14万 总需缴纳175.7万(大概);最终到手利润只有224.3万左右(大概) 可以以业务分流的方式把400万利润分包给园区一家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来进行纳税,那么400万利润需要缴纳: 增值税:400万/1.03*3%=11.65万(小规模增值税按3%征收) 附加税:11.65万*6%=0.7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30%-40500=7.95万(核定行业利润率的10%) 400万利润总应纳税税额为11.65万+0.7万+7.95万=20.3万,综合税率5%。直接以5%的税率解决企业所得税25%以及分红个税20%的税率,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完税后可直接转到法人私账,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创业者选择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看中其税收政策,在现实社会经济中,个人独资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务必要对个人独资企业本身进行透彻的了解。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怎么做税收筹划方案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相比,在适用税收政策上有着显著区别。然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中国诞生时间不长且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够完善,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上遇到很多问题,那么本文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耒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能够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能够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可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贷。”可是,普通合伙人能够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 ]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纳税于纳税人从战略管理到日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它要求筹划人能够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涉税经济行为,从而对筹划方案应用以后产生的涉税收益可以作出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这要求筹划人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节税原理、市场供求平衡原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本文通过重点、详细论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为纳税人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操作提供了指南,加深对税收筹划理论的认识,并对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合理避税

目录 摘要 (1) 1 税收筹划概述 (3) 1.1 税收筹划的定义 (3) 1.2 税收筹划的特征 (3) 1.2.1 行为的合法性 (3) 1.2.2 时间的事前性 (4) 1.2.3 现实的目的性 (4) 1.2.4 行为主体为纳税人 (4) 1.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4)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5) 2.1企业自身筹划目的不明确 (5) 2.2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 (6) 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合法对策原则 (6) 3.1合法性原则 (6) 3.2整体性原则 (6) 3.3风险性原则 (7) 3.4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7) 3.5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8) 3.6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8) 3.7延缓纳税期限 (8) 3.8顺应税务管理的要求 (8) 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概述 (9) 4.1税率式税收筹划 (9) 4.1.1转让定价筹划策略 (9) 4.1.2低税率筹划策略 (9) 4.2税额式税收筹划 (9) 4.2.1设立新企业的税额筹划策略 (10) 4.2.2企业分立降低税额的筹划策略 (10) 4.3税基式税收筹划 (10) 5、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1)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财务管理 [论文摘要]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纳税于纳税人从战略管理到日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它要求筹划人能够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涉税经济行为,从而对筹划方案应用以后产生的涉税收益可以作出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这要求筹划人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节税原理、市场供求平衡原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本文通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理论、法律依据及运用一定的筹划方法,通过筹划前后的对比,阐述了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现行所得税政策的优惠方式单一,基本上局限于税额的定期减免和优惠税率,要真正享受这些优惠,其前提是企业必须有利润,利润越多,优惠越多,这就体现在对有利润企业的事后扶持,对亏损和微利企业则起不到任何鼓励作用。例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指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这条优惠政策所起的实际效果是由高新技术企业前几年的盈利情况所决定的。而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特点可以知道,其投入产出在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投入是及时发生的,而成果转化的产出却是滞后的,即使转化成功,其收益也是随着生产经营逐渐在将来释放,与前期的高额投人有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因此,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至营业的两年内没有所得直至亏损,不能享受这条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产品一但商品化后,由于其高额利润,企业的税负水平较高,可见,如何在现行税制下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策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思考的问题。其次,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属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间接费用的比例不断增加,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此外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等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也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影响,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注意到这个问题。 1企业自身筹划目的不明确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所创造的经营成果的部分无偿占有,它的征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所以企业认为只要有利润就要缴纳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后,很少有企业进行其他的所得税筹划,来合法避免企业现金流出。合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不是偷税、逃税,而是更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为国家形成长期税源。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的瓶颈,企业刚刚起步,信誉商誉尚未建立,同时高新技术产品一般具有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的特性,而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方往往更注重高风险性。由此可见,若企业自身进行所得税筹划目的明确,在企业内部建立专业所得税筹划队伍,将为企业避免资金外流,更有利于企业快速、长远发展。 2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 税收法规的复杂性,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性,要求企业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特殊性更注重研发机构以及新产品的销售,产品的高回报、高附加值和其固定资产在其资产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常常忽视企业内、外部涉税条件建设。内部条件建设是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三、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 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合伙企业做税收筹划风险

如果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应该怎么缴税?有什么区别?我来给你分析下吧! 一:正常情况下(非正常情况下,见本文最后分析),合伙企业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1、特殊的经济主体的存在--法规规定的特殊的市场主体必须采用的形式。 譬如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为合伙企业,不得注册有限公司。 在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也是要求注册为合伙企业。而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则规定可以注册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个人认为,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公司,是对大陆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不信任)。 当然,目前有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推行公司制律所,譬如海南省在2019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2、实现管理权与出资额之间的分离,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掌握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和表决权。 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不以合伙份额为标准,而是以彼此间的约定为主,因此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离,从

而可以实现以少量的出资获得整个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但又可以不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分配权。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3、满足投融资需求,保护生产经营者及投资人的各自权益。 生产经营者需要引进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求;而投资者只为了追求一定的收益,且寻求规避更大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则需要与生产经营者共担经营风险;而生产经营者引进资金,只愿付出一定范围内的代价,不想被分享经营成果。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责、权、利分离的特点恰好能实现满足这个需求。 以合伙企业作为企业融资平台,基本是基于以上需求,各种有限合伙型基金也莫过于此。 二、正常情况下(非正常情况下,见本文最后分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税筹的工具? 答案:不建议。 1、合伙企业持股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最终分配到自然人投资者,依然要按照20%征收个税,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税率没有差别,实现不了节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中必须要了解的政策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中必须要了解的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属于企业形式的一种,而且是小规模纳税人,同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同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法人一人经营的企业形式,个税的核定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五级累进制核定利润率或者定额定率征收的形式,当然两种形式都是受到税务部门认可的,两种方式的税率也是差别不大,但是根据应税所得率10%的更加符合规定。他们地方给出的其中一种方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属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它的年销售额也就自然不能超过500万,在当地经济开发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的是根据行业利润率10%套超额五级累进制核定方式,核定为企业开票额的10%作为企业实际利润,然后根据对应的五级累进表的税率计算个税,小规模的服务行业增值税为3%附加税为0.18%,然后加上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的增值税方面的奖励,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不会超过5%。 比如一些(150)企业利润比较高的,进项成本少,那么就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移利润,通(8663)过和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服务类型的业务来往,把原企业的利润变成成本,就可(0556梁)以减少掉目前的企业所得税25%和后期的分红税20%,基本上由原公司的40%的所得税变成现在个独企业不到5%,算下来给企业减轻了企业所得税大部分压力。但是这部分业务来往最好是真实合理的业务,一些必要的业务往来的证据链要有,三流一致最基本的东西不能忘,毕竟是在地方经开区注册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企业不乱来,地方肯定是欢迎企业的。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也比较方便在2-3周左右的时间就可以办理完成。从核名到开户,工商税务报道等,而且都是不需要法人到场的,只需法人在网上配合操作以及法人的相关身份资料。目前开发区的要求就是三流合一,发票,银行流水,合同。 因此企业选择什么形式来解决自身问题,看自身情况而定。比如一些行业需求量比较大的企业,比如建筑设计,房地产营销策划,医药服务,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等等这类的企业确实需求的量比较大的企业就可以考虑注册个独申请到核定征收,来减轻一部分的税收方面的压力。更多相关详情优惠政策可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 析 我国是高税收的国家,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将会有25%左右的利润无偿被国家征收,如果再考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到手的钱就更少了。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相当重要了,问问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恶劣的税收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选择了非法手段求生存,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有句话这样说:"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近几年的新名词,2000年

代人们还是普遍采用“合理避税”这个概念,后来,理论界认为避税应当与筹划分开,就有了税收筹划这个概念。避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将合理的筹划与不合理的安排区分为税收筹划和避税。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减轻高额税负,自然要采用税收筹划的形式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陈183-757-04265】那么目前企业最佳的税收筹划形式无疑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将企业税负由40%锐减至5.9%,如此大力度的节税自然能最大的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针对各类行业都有优厚的财政资金奖励。【陈183-757-04265】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财政扶持政策。 案列分析: 以有限公司配套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为列:

设立合伙企业能否达成高管个税筹划目的

高管个税从来都是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热点问题,将高管从公司剥离,设立自然人合伙企业,是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案例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张三自然人和企业甲(合伙份额为40%和60%),2017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定只有人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1000万*6%=60万元(假设没有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无需缴纳。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税计算结果为:应缴税款1105250元;税后收入2094750元。合伙人甲公司所得为:(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当期公司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二、高管筹划具体实施方案 1、筹划前高管工资个税 为简化起见,假设高管李先生在公司原年薪为120万元,平均每月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个税计算如下:

适用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应缴税款29920元,实发工资70080元。累计全年个税359040元,税后所得840960元。 2、筹划后合伙企业个税 我们将李先生从公司高管剥离出来,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安排李先生家人共计三人成为企业合伙人,让合伙企业同原公司签署咨询协议,协议价款为120万元(不含税),假设三人均在公司不领取工资,则每人年末可以分得40万元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个税计算结果如下:每人应纳税所得额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125250元,税后收入274750元。三个人累计缴纳个税375750元,累计税后收入824250元。 从结果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如果想要将合伙人个税降低,只能将合伙人增加,假设增加到六人,每人分得20万元所得,计算结果如下: 每人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应缴税款55250元,税后收入144750元。六人合计缴纳个税331500元,合计税后收入868500元。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摘要: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也迎来了自身的重要发展机会,不断及有效地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提高了人们生活的质量。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鼓励和支持政策来推动企业发展,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管理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企业的经营动力不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作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点,不足以应对经营业务及相关涉税风险,企业在后续的发展中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分析;对策 一、研究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不仅在运营过程中会为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还能够通过高新技术的应用来造福于人民大众。国家为了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能够顺利发展为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高新技术企业还要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等具体问题,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较一般企业来说还存在不够完善的短板还需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时期税收筹划更深入地研究并进行更完善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问题分析

对企业所处的环境考虑不周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现阶段国家极扶持的一类企业,能够得到较多的税收政策支持,在很多方面都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相关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些都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企业对于自身的运营工作和相关利润较为重视,所以税收工作只是简单地开展而没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经历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变化会对企业各个方面的运营活动都造成较大的影响,而企业在税务筹划工作中没有对税改的具体的变化作出及时应对。整体来说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了解不足,税收筹划对税收制度的变化应对能力较弱。 税收筹划专业人才不足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工作需要配备拥有涉税专业知识的财经人士才能完成,而高新技术企业的普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较多,而专门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人员不仅数量不足,同时自身专业知识及职业素养也相对较弱。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对各类税法的了解程度不全面、不完整,对于企业工作涉及税收政策以及具体纳税工作不能够合理把握。税收筹划人员整体存在业务知识更新不及时、工作经验不足的问题,存在具体从事相关工作后才真正接触税务工作的情况,缺乏针对税收筹划的学习能力和敏感性,

浙江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经营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申报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对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可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这就叫做核定征收。那么浙江省新的核定征收政策包括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现在税务的政策,新注册的有限公司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即按照企业利润的10%~25%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 个人经营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只要落户到我们提供的税收洼地园区即可享受到核定征收优惠政策:服务行业核定行业利润率10%,商贸10%。 三、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是3%-45%的累进制,高薪金人群的工资最高可按

照45%的税率缴纳。 四、利润分配的问题: 有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反映在企业账面上利润是根据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利润分配,企业在变更股东、注销或平时的利润分配都会出现这个问题。 上述四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不用按照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改交个人经营所得税,而个人经营所得税在税收园区又可核定征收,核定后的个税税率仅0.5%-2.1%,并且在利润分配的时候没有20%的分红个税。 浙江快牛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旗下自营余杭园区真实办公地址3000可以领发票无需租金发票可以开户纳税10万起可以返纳税总和的20%左右。杭州下属县市桐庐,建德市千岛湖园区地址2000可以领发票无需租金发票可以开户后续产生5万税收免后续地址费,还可以返纳税总和的20%左右。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Word版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 损失分别核算。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组织。 二、如您咨询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政策 三、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 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2017-09-07 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后,有限合伙类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各种创投基金,持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界定,有效地匹配了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人和出资人的权利责任的架构。另外,税务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税收政策也具有相对的优势,因而基于GP/LP的有限合伙企业近乎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标准模式。 大多数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筹划的文章都是对于公司型、合伙型、契约性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差异进行简单概括,深入剖析较少。对于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特别是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很少有文章说得清晰。 税率剖析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股息红利收入相对较少,主要所得是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对于公司型企业来说,所得税法定25%,如果分到个人股东,那么还有20%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简单来说是45%。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法人,那么基于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其实等同于公司制企业的25%法定所得税率。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率,是20%还是5-35%?此中有乾坤,需要细细道来。 政策变迁 以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界限,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经了以下路径: 在《合伙企业法》修改前,《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首次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的原则,为合伙企业的征税奠定总体基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