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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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劳务派遣研究综述

劳动关系郑萍 2013101554

摘要:劳务派遣是劳动弹性化的产物,是一种特殊雇佣形态,属非典型性雇佣关系,

本文整理了国内学者有关劳务派遣的研究,从劳务派遣的概念研究、劳务派遣产生及发展、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学者对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的思考方面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最后提出劳务派遣的研究展望,以期对后续研究者

的进一步研究起到一些借鉴之用。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现状问题

引言

现阶段,灵活就业形式已经成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接受的就业形式,其所带来的多元化雇佣方式的运用在我国也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灵活就业

在为我们带来就业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冲击着

传统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关系从属性弱化,形成了非标准化的劳动关系。劳

动关系非标准化不仅是世界各国企业所必须面临的情况,也是我国的一种现实

选择。在这种背景下,劳务派遣业应运而生。劳务派遣作为产业领域雇佣劳动

的一种特殊状态,对它的规制具有一定的难度,这是由于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三

方关系较为复杂,且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也多种多样。目前,我国的劳

务派遣用工正向着普遍化和常态化的趋势发展,并且这种用工的规模扩大速度

异乎寻常。近几年,我国劳务派遣企业类型出现明显的多样化情形,民营、外

资类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逐步开始活跃于劳动力市场中。随着劳务派遣

业的蓬勃发展,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逐步出现。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广泛

的研究,本文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综述和分析,以期对后续研究者的进一

步研究劳务派遣相关问题起到一些借鉴之用。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研究

1、劳务派遣的定义界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地区发展得比较早。我国劳务派遣发展时间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快,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众多学者开始将之作为研究的对象。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研究中使用不同的名字来进行界定,如“人力派遣”、“人才派遣”、“劳动派遣”、“劳动派遣”以及“人才租赁”等。由于各自关注的领域和角度不同,学者们很难再劳务派遣的概念上达成一致。纵观研究者的不同定义,可以将其分成三类:(1)从派遣过程中三方之间的契约关系的角度来看,主要是通过对劳务派遣过程中三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描述来进行研究,主要观点如下:

表1.1 劳务派遣的定义

黄越钦所谓劳务派遣关系,系指由“企业”与劳工订立劳动契约,由劳工向“他企业”给付劳动,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工之间,但“劳动给付”的事实,则发生在劳工与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1

李坤刚劳务派遣是这样一种用工形式:派出单位(以经营劳动者派遣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和受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出单位和要派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派出单位将受派劳动者派到要派单位工作。其造成的后果是,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将直接雇佣变成间接雇佣。2

沈同仙劳动力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力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收派遣单位(要派单位)订立的劳动力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收派遣的单位工作。3

(2)从雇主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是通过将劳务派遣与传统劳动关系进行对比来进行研究: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9-91页。

2李坤刚,“劳动者派遣:起因与规制“,载《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国家研讨会会议论文集》,南京大学2006年4月举办,第36页。

3沈同仙,“劳动力派遣法律规制研究——兼议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有关规定”,转引自:周长征主编,《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第314页。

表1.2 劳务派遣的定义

刘诚劳动者派遣是指用人单位(雇员派遣)分割为派遣机构(名义用人单位)和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变为派遣机构、要派单位和受派遣劳动者,产生三种关系,即派遣机构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的关系,以及要派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关系。4

董保华劳动力派遣应以多重劳动关系、共同雇主来认识,在劳动力派遣中,两个用人单位,一个专司雇员,一个专司使用,从内容上看,每个用人单位都是半个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与两个主体发生关系时也形成两重劳动关系。5

王全兴侯玲玲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中工作,其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6

(3)从劳务派遣机构的角度出发,国内外学者将劳务派遣的概念定义如下:

表1.3 劳务派遣的定义

马渡淳一郎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劳动者派遣合同,是派遣公司把雇佣的派遣劳动者(也可以说是借用的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合同。7

三浦和夫将自己雇佣之劳工,于雇佣关系存续中,并且在他人的指挥监督下,为他人从事直接劳动的业者。8

张蓉芳劳务派遣是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己的劳动者委派到第三者处并在其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经营行为。9

4刘诚,“劳动者派遣若干理论问题分析”,载周长征主编,《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第314页。

5董保华,“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趋势下的劳动力派遣”,载《劳动力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国家研讨会论文集》,南京大学2006年4月举办,第28-29页。

6王全兴、侯玲玲,“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务派遣为实例”,《中国劳动》,2004年第4期,第19页。

7马渡淳一郎著,田思路译,《劳动市场法的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4页。

8林纹君、陈靖雯等,辅仁大学企业管理系第三十七届人力资源管理专题报告《派遣员工对要派遣公司组织承诺影响因素之研究》。

9张荣芳,“论劳动派遣机构的法律规制”,载丁薛祥主编《人才派遣理论与规范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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