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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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

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是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它孕育了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他们关于法律和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苏格拉底作为其中之一,他的哲学、法学等思想影响非常深刻。尤其是苏格拉底之死,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直到现在还是人们讨论研究的焦点。亦从苏格拉底之死作为引子,通过分析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启示,进而解读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最终得出司法到底需不需要民主的问题。

关键词:苏格拉底;司法;民主;民意

1 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启示

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被称为民主自由社会的古希腊,竟把没有犯任何罪行的伟大思想家判处死刑,这是大家怎么也想不到的。然而事实就是这样:公元前399年雅典人民基于两种理由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的违反律法在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许多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直接民主的雅典社会会导致“多数人暴政”。雅典的民主制可谓是当时社会民主的发源地,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进行直接立法,并通过公决的方式进行司法。较早提出公民直接立法问题的是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议事机能时表达了他对公民直接立法的认识,提出了公民直接立法的两种方式,那就是全体公民分批轮番制定法律和全体公民同时汇集一堂通过法律。民选制度是西塞罗针对个人独裁而提出来的,在法律篇中,他规定国家的一切官吏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规定公民的选举、立法和司法行为必须通过投票方式公开进行。雅典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亲身、直接管理一切国家大事;国家一切机关直接对公民大会负责;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通过抽签

而成为元首;任何官员包括元首都自始至终受到完全透明的监督;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完全平等。总之,这种直接民主制使雅典公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雅典公民的热情,因而创造了伟大的文明成就。

但是,这种直接民主制会导致“多数人暴政”。苏格拉底之死说明多数人的意志已凌驾于人权之上。形式上看似民主的方式换来的却是实质上的不民主。因为,民主要保障人权,而这样的民主形式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就会毫无根据地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自由,侵犯人权。因此,直接民主虽然是最透彻的民主形式,但从苏格拉底之死来看,“多数人的暴政”比“一人暴政”更加可怕。从而可知:如果不设定一定的条件来制约多数人的行为,他们就会为所欲为。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统治,但并不是多数人意见的简单相加。其实多数人的意见并不能代表真正的民主。如果以多数人的意见而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肯定不会是一种好的制度。但是也不能以“多数人暴政”就反对民主,毕竟民主要比一个人专制更能保障人权。所以就必须要用宪政和法治来加以限制,把多数人的意见转变为法律的形式,即可以约束权力又可保障人权。

2 司法与民主的关系

苏格拉底的思想是我们研究问题的一笔非常丰富的精神财富,对我们研究现代法治有很大的帮助,具有非常有益的思考价值。从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很多问题,其实质归根到底是司法与民主的关系问题即:司法与民主能否共存,或者司法到底需不需要民主。苏格拉底之死是通过司法程序被公众审判庭判处的。这里的司法过程可以说是很民主的方式,然而通过民主的方式作出的判决也并非都是公正合理的。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看,他的死亡带来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死亡,而是给人们留下了值得讨论的话题,那就是:司法是否需要民主,或者说司法是不是有了民主才算是公正的司法。这里需要我们从司法和民主的本质来分析。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学说,指出司

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一书记载,民主源出希腊语domos(人民)和kratos(统治),其字面意思是“人民统治”。它一般有两种含义:(1)由全体公民依照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一种政体,通常称为直接民主;(2)一种通常也是代议制、多数人在保证全体公民享受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诸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约束的构架内行使权力,称为自由民主或宪政民主。

司法和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来研究,主要是为了治理好国家。司法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它与人们的实践活动息息相关,而民主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是采用直接民主的方式,或是代议制的民主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国家健康发展,人们很好的生活下去。“制度的根本基础必然来自于社会实践之中,来自于社会实践基础上所生成的生活世界,这个生活世界在价值、信念、规则乃至情趣等方面都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而一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根就存在于这样的生活世界之中。”制度来源于生活,反过来它必定也要为生活所服务,所以我们理应从生活实践中来分析司法与民主。为此,我从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来论证司法与民主的关系,引申出了司法与民意的冲突问题。

3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

在我国,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关注司法活动的热情高涨,对各类案件的民间评论日益增长。这一方面表现了公民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热情,体现出民主程度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的非理性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代议制的民主方式要求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吸纳和体现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这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共识。而民意是否要反映于司法过程中,对于适用法律的人来说,它可能会影响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下面来分析一下关于轰动全国的沈阳黑社会“刘涌案”。200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判处死刑。这之前刘涌先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一年零四个月后,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审改判死缓。据说,这其中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书”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二审结果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公众质疑声不断。在此情形下,才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提审,重新判处刘涌死刑。有人因此欢呼提审结果是舆论的胜利,是公众舆论战胜了专家的意见。这样说来,此案跟苏格拉底之死确实有相似之处,都是在公众的呼声之下被判死刑。然而这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即司法独立与民意的冲突。在法治社会里,法官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判案,不受任何干涉,而只服从于法律的精神。但在刘涌案中,由于民众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憎恶,极力要求判处刘涌死刑,以为民除害。而法律专家的意见是,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故导致二审改判死缓。从此看来,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确实受到了两方面舆论的压力。因此可以得出,民意会对司法活动产生正负两方面的影响。民意对司法既有利也有弊。“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在本案里,它反映了人们打击黑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急切要求。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受到民众意见的影响,会担心判决结果难以让民众信服,从而质疑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甚至会引起人们对制度的不信任。民意影响了司法判决,但毕竟民众意见是粗糙的,或者他们根本不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而是凭感觉认为应该怎么样,却忽视了实质理性。因此,民意在一定意义上会导致司法不公正。但司法机关也不能完全置民意于不顾。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和约束。没有监督容易导致腐败,民意监督在对司法监督的作用中一直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综上所述,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就像一把双刃剑,民意可以对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有时民意却干预司法,对冤假错案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说,要想做到“阳光司法”就必须要有人民的监督,而人民的监督又不能没有限度,为了防止人们滥用权利,必须要让民意监督程序化、合法化。司法民主化可谓是民意监督合法化的有效途径。

4 司法民主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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