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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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矿入井人员定位考勤系统主要有定位统计和考勤管理两大功能。

定位统计功能主要服务于矿山调度指挥的入井人数统计,防灾救灾时的人员定位;考勤管理功能主要服务于日常安全管理相关方面的各项工作(下井工数、工时考核等)。

为完善我矿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调度室职责
(一)负责入井人员考勤的总体协调工作。

(二)调度室要充分利用该系统,定时查看人员定位统计情况,发现人员活动异常情况(如入井时间超时),及时进行询问落实。

(三)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每班下井人数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四)遇紧急情况时,调度室在15分钟内统计好井下总人数及各单位井下总人数。

(五)牵头组织每月一次的井下作业人员人数统计演习。

(六)牵头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对不按规定上标识卡、打卡的人员进行检查、考核(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三条机电室职责
(一)机电室负责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的管理、技术升级及改造等工作。

(二)负责外来入井人员的办卡审批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职责
(一)负责以人员定位考勤系统为主,调度台记工为辅的全矿管理人员的入井考勤工作。

(二)负责全矿管理人员入井漏卡的确认。

(三)负责每月确定各盘区的边远头面并将其信息及时通知监测中心。

(四)小班安检人员负责现场检查各队组私自调换标识卡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劳资部职责
(一)劳资部主要使用该系统的考勤功能。

负责以人员定位考勤系统统计为主,单位报工为辅的下井工数考勤记工工作。

(包括正式工、外包队组人员)
(二)负责落实离矿人员的交卡情况。

(三)负责我矿新分配入井人员及外包队人员办卡审批工作。

(四)负责将准确、详细的全矿入井人员信息提供给监测中心核对,确保人员定位考勤系统内登录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条监测中心职责
(一)监测中心负责系统的运行及维护,标识卡信息录入工作。

(二)负责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确定安装读卡器的地点及数量,以满足人员定位统计的需要。

(三)负责井下定位分站、线路、读卡器的安装、回收、维护及标准化工作。

(四)负责标识卡的发放、回收管理及标识卡的固定工作。

(五)负责标识卡因故障、损坏、亏电等原因损坏的更换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

(六)负责配合每月安检科、劳资部从人员定位系统中的提取数据工作。

(七)配合调度室完成每月一次的井下作业人员人数统计演习。

(八)根据劳资部提供的全矿入井人员信息及时核对、补充、更正,确保系统人员信息库信息准确无误。

(九)负责异常标识卡、异常轨迹人员的监测工作。

(十)负责井下作业人员(12小时以上)的报警和提示。

第七条运行工区负责井下定位分站的供电保障。

第八条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本系统备品、备件的供货工作。

第九条信息中心负责本系统涉及的局域网网络通讯维护工作。

终端机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

第十条监察室主要使用该系统的井下工数统计考核功能,对矿管理人员入井情况监督考核。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人员定位考勤管理系统要实现局域网联网,分别在调度室调度台、监察室、安检科、劳资部设置终端机,以方便进行调度指挥和安全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人员定位考勤管理系统的地面中心站要进行人工值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中心站要求预留和集团公司联网的接口,接口要求有良好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姆。

第十四条井下定位分站的安装、设备完好以及线缆的敷设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标准化的要求;井下定位分站的安设位置和供电问题,由机电室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井下定位要求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有效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十六条调度室根据井下盘区、工作面的延伸变化情况,及时向监测中心下发安装、撤除通知单,指定需要安装、撤除读卡器的地点、数量和名称,监测中心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按要求完成。

第十七条监测中心在发现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或在接到相关使用单位汇报的问题时,应在24小进内进行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机电室。

第十八条监测中心要对系统的软硬件故障及时进行排除,并做
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各生产单位有计划停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的,要在停电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有下井人员的单位,要将下井人员的标识卡卡号和人员姓名认真核对,有误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监测中心进行更改;标识卡损坏时及时到监测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更换(人为损坏照价赔偿,自然损坏无偿更换),以保证下井人员信息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新增下井人员或井下岗位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由劳资部出具证明,到监测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主井口、付井口、南翼井口、矸井口、段河工区井口各设一套读卡考勤系统及检卡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下井人员(正式工、外包队组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配备标识卡打卡,要求一人一卡。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下井必须经机电室签字,到监测中心交押金后方可办卡。

第二十五条洗选厂入井人员不得在猴车机头小门处入井,进出井必须经过主井口记工大厅。

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拆卸标识卡。

第二十七条标识卡管理工作由监测中心负责管理,各单位严禁私留标识卡。

第二十八条严禁代替他人打卡。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系统主机进行给人补工,延长入井时间,改变人行轨迹等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外调出矿人员,离岗或矿内调动岗位不再从事井下工作须将标识卡交回监测中心,劳资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严禁私自调换本单位职工标识卡,以保障考勤系统内人员信息与标识卡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其它规定:
(一)各区队按《关于落实<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入井人员登记工作台帐。

(二)安检科负责建立下列台帐:
1、本矿管理人员下井登记台帐。

2、外来人员下井登记台帐(检查人员、参观人员、短期施工人员等)。

(三)外来人员下井由相关业务牵头部门开具证明,到调度室办理入井证明交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台,并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台进行详细登记(单位、人数、姓名、事由、卡号、入井时间等)后方可下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人员定位系统实行一人一卡制,严禁代人打卡,调度室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处罚500元/次,并通报批评、电视亮相。

第三十四条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三十五条监测中心在接到安装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安装,处罚责任者500元/次。

第三十六条井下定位分站供电停电,人为原因未能及时送电的,处罚责任者500元/次。

第三十七条系统运行出现故障,监测中心未能在24小时内修理完好,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管理规定由调度室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私自调换职工标识卡,一经发现落实,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正职200元。

第四十条监测中心在系统主机违规进行给人补工,延长入井时间,改变人行轨迹等操作,一经发现落实,给予值机员罚款400元,分管干部罚款200元。

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管理规定由安检科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将设备、线缆破坏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

第四十三条人员信息出现错误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进行汇报、登记、变更手续等,对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路线出入井人员造成漏工漏记,监测中心将不予补工。

第四十六条所有下井人员(正式工、外包队组人员、外来人员)未按要求配装标识卡,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正职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正式工丢失标识卡罚款180元,外包队组人员丢失标识卡罚单位正职180元。

第四十八条各区队私留标识卡未交回监测中心统一管理,给予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单位正职罚款500元。

第四十九条正式职工擅自拆卸和人为损坏标识卡者取消当月得奖资格;外包队组人员擅自拆卸和人为损坏标识卡者给予辞退处理。

第五十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管理规定由监测中心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一条因标识卡故障,定位系统无出入井记录的员工要在48小时内更换,未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给予罚款50元。

72小时内未更换者,不予补工。

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管理规定由劳资部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三条原下发的《成庄矿人员定位系统及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帽卡损坏补工、办卡流程
一、定位考勤系统记录本人有入井无出井或有出井无入井时间。

(一)本人按要求填写补工《证明》,标明所漏记工的出入井时间。

(二)由本单位值班干部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交至监测中心。

(三)监测中心分管干部签字认可后,值机员在系统主机进行补工操作。

二、帽卡故障损坏,定位考勤系统无本人出入井记录。

(一)本单位办事员填写补工《证明》,标明所漏记工的出入井时间并签字,盖单位公章认可。

(二)由监测中心在《证明》签字上确认本人的换卡时间。

(三)由本单位办事员将《证明》交至劳资部给予补工。

三、管理人员帽卡故障损坏补工,先由管理人员更换标识卡,换标识卡后由监测中心向安检科出具《工作联系通知单》,证明本人帽卡因故障损坏,由安检科参考安检调度台管理人员入井记录对本人下井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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