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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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18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1]33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

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部党组高度重视和部署指导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机关司局和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全力推进创建活动。各省(区、市)和试点县(市)发扬首创精神,解放思想,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环节,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实现创建活动的目标,提高创建活动的整体水平,发挥模范的带头引领作

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和创建活动2011年工作安排,经部研究决定,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评选表彰首批模范县(市),发挥创建活动的平台和抓手作用,进一步总结推广节约集约好模式、好机制,夯实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践基础,促进节约集约理论创新,完善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标标准体系,使节约集约作为一项硬约束,贯穿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资源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评选范围、依据和程序

按照经国土资源部201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并经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附件2),以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度评选办法》(附件3)执行。

三、组织领导

在国土资源部党组统一领导,分管部领导具体负责下,由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模范县(市)评选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并接受各界监督。国家统计部门参与部分指标测评。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模范县(市)申报及考核推荐工作,协助国土资源部专家组开展综合评审。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

机构应共同参与考核推荐工作,对申报及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四、奖励办法

采取多种奖励相结合,坚持合理、适度、易操作及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原则。对模范县(市),由国土资源部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奖励。各省(区、市)应优先给予模范县(市)安排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作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具体实践,作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平台和有力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积极组织实施。

(二)重在实效,重在过程。要以评比表彰先进为契机,促进创建活动的持久、扎实和深入开展。要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比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成为激励、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资源节约集约的科学政绩观,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评比表彰工作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申报、推荐的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推荐上来。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推荐资格。要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注意听取各界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指导,精心培育。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推荐的参评县(市)进行指导和监督。要从严把关,培育、树立本地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典范,充分发挥模范县(市)的典型示范和带头作用。

(五)把握进度,按时报送。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经考核推荐的模范县(市)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

六、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联系人:孙习稳梁巍秦博刘阳窦浩洋欧阳勋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邮编:100812

电话:************/66557975

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

2.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3.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2010年度评选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为确保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考评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公平,规范统一评选标准,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的要求和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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